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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帶看、協助談價后,買賣雙方卻選擇另一家傭金更低的中介完成交易,原中介公司以此主張對方“跳單”,將其起訴至法院,索要近4萬元傭金。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近日,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典型的房產中介合同糾紛案。法院明確,非獨家房源、未簽書面合同且未促成核心交易,不構成“跳單”。最終法院駁回了原中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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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圖據圖蟲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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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天帶看42組
客戶換低價中介成交被起訴
2025年2月,房東馮先生委托新都區某碩房產中介公司出售自己一套117平米的房屋,掛牌價145萬元,約定中介費為成交價的1.75%。某碩公司隨即為該房源進行推廣,106天累計帶看42組客戶。
同年4月,買家薛某夫婦通過某碩公司接觸到該房源,之后雙方展開多輪談價。薛某表示自己的心理價位就是125萬元,某碩公司員工表示,“125(萬元)確實有點低,要不先排個號占優先談價權?”
4月9日,某碩公司將房價從140萬元談至128萬元,因薛某妻子未在場,雙方未簽約。5月26日,房價進一步談至126萬元,但買賣雙方仍因價格差距未能達成一致。
此時,買方薛某得知另一家某美中介公司“中介費全免”,雙方便開始接觸。6月2日,他在某美中介公司最終以124.5萬元買下這套房,公司收取中介費1.2萬余元。某碩公司得知此事后,認為對方是“跳單”行為,便將房屋的買賣雙方以及某美中介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傭金共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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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跳單?
庭審雙方各執一詞
庭審中,某碩公司代理人表示,他們接待薛某夫婦當天,就帶他們看了9套房源,薛某夫婦對其中兩套房產生購買意向。
在與房東面談后,他們又花了一個多小時把房價從140萬談到128萬。面談之后,他們又繼續跟房東談價,將房價談至126萬。
而就在臨簽約前,薛某告訴某碩公司,另一家中介公司不收中介費,還把某碩公司維護的房源告訴了某美中介公司。
某碩公司認為,某美中介公司的經營地址離成交房源13公里,“房源開發維護不可能這么遠。”某碩公司認為,他們為薛某夫婦提供了房源信息、帶看房源、協助溝通等服務,已經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義務,成立中介合同關系,然而薛某夫婦為了不給中介費,私自把房屋信息告知某美中介公司,竊取房源信息,做定點房源開發,致使某碩公司提供了中介服務但無法得到報酬。
對于某碩公司的說法,薛某夫婦當庭反駁。他們認為,自己和某碩公司沒簽訂任何合同,房源是貝殼網的公開房源,“自己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不構成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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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不構成跳單 駁回原中介公司訴求
新都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據此,買賣雙方實施上述行為,即構成跳單違約,并應向中介人支付相應報酬。
但若僅以提供房源信息、提供帶看服務或組織初步價格磋商就主張完成了中介服務,或主張最終的交易結果是“跳單”行為,會不利于市場良性發展。
本案中,買賣雙方沒有與某碩公司簽訂合同,沒有限制雙方選擇其他中介,案涉房屋也并非由某碩公司獨家代理,因此買賣雙方有權貨比三家。
其次,雖然某碩公司提供了帶看房屋、組織雙方初步磋商等服務,但在交易價格這一關鍵問題上始終未能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導致無法完成交易,因此不足以認定某碩公司完成了核心中介服務,未達成交易的核心目標。
另一家某美中介公司以更低成交價、更低傭金促成交易,是正常的中介服務渠道,也屬于合理的市場選擇。基于以上事實,法院認為不應認定為“跳單”。最終,新都法院駁回了某碩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王法官表示,房產交易中的“跳單”認定,有明確的邊界。“跳單”并不是簡單的“換中介”,核心是看是否利用了原中介的獨家信息,是否完成了核心交易服務。
法官提醒,對中介而言,若為了防止“跳單”,雙方需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服務范圍,獨家代理約定等。
對買賣雙方而言,合法合理選擇更優中介受法律保護,但已簽獨家合同的需遵守約定,避免違約。
轉載自:成都商報
主編:余鴿
編輯:陳齊美
圖片來源:成都商報資料庫/IC photo/圖蟲創意/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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