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產交易市場中,“跳單”行為屢見不鮮。所謂“跳單”,即買房人通過中介機構獲取房源信息、實地看房等服務后,為規避支付中介服務費,私下與賣房者直接聯系并完成交易的行為。這一行為不僅損害中介機構的合法權益,也容易引發各類民事糾紛。
1、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若買房人已與中介簽訂中介合同,或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中介已實際提供房源信息、組織實地看房、協助洽談價格等實質性服務,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中介合同關系,買房人需受合同約束。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2、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若合同約定了違約金,還需額外支付違約金。
3、給中介造成其他損失的,還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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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單行為主要從三個方面認定,第一,要看中介合同是否已經生效,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第二,要看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務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這一服務訂立合同;第三,委托人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如果買方并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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