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購置的全新寶馬i5,上路后卻持續出現異響,三個月后異響愈發嚴重,車主形容“簡直像開拖拉機”。近日,車主韓先生向某消費者投訴平臺反映,這一困擾竟源于4S店交付前未拆除減震緩沖塊,而他提出的延保訴求及對“多收保費”的質疑,也一度未得到明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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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據韓先生介紹,2025年12月1日,他在徐州某4S店提了一臺寶馬i5。提車后不久,韓先生便發現車輛上路時會出現異響。“當時我以為車輛正處于磨合期,可后來異響越來越嚴重,減震也愈發生硬,簡直像開拖拉機。”韓先生說,這種情況持續了三個多月,讓他十分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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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2日,韓先生通過網絡查詢得知,車輛異響可能是減震緩沖塊未拆除所致。他打著手電仔細檢查后,果然發現車輛減震器內有異物,隨即撥打寶馬客服熱線反饋。隨后,4S店服務人員上門將車輛拖回店內,經檢查確認,車輛兩個前減震緩沖塊確實未拆除,工作人員當場將其取下,韓先生拍攝視頻記錄了整個拆除過程。
韓先生表示,車輛出廠前本應進行PDI檢測(交付前檢查),這是新車交付前的“全身體檢”,涵蓋200多項檢查內容,其中就包括拆除運輸過程中用于保護車輛的緩沖裝置等環節,而自己的新車卻帶著緩沖塊行駛了三個多月,他認為這必然會對車輛減震系統造成損害,因此當場向4S店提出延保等訴求,但未得到明確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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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異響問題,韓先生還對購車時的一項增值服務提出質疑。他稱,4S店銷售人員推薦他辦理車貸時,要求其購買一款“悅然換新&全損無憂”的寶馬增值服務。辦理完成后,他發現貸款合同中顯示有一份4400元的保費,該費用不僅沒有對應保單,且他已在店內購置了車險,質疑此舉屬于重復收費,“這相當于變相提高了我的貸款本金和利息”。據悉,“悅然換新&全損無憂”服務主要用于車輛發生全損時,為車主提供車險賠付以外的折舊損失補貼及新車購置補貼。
4S店承認疏忽,主管部門明確責任
3月31日上午,記者以消費者身份前往涉事寶馬4S店走訪。該店銷售人員在介紹寶馬i5時,也提及了“悅然換新&全損無憂”服務,稱其是車輛及車損險之外的增值服務,可在車輛全損時提供更高保價,可全款或分期購買,完全尊重客戶意愿。關于新車交付流程,該銷售人員表示,新車到店后會進行一系列整備,其中就包括取下減震緩沖裝置,訂車至交付預計需7-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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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記者表明身份后,4S店銷售經理張女士接受采訪時承認,韓先生反映的減震緩沖塊未拆除情況屬實,系店內工作人員疏忽導致。對于“悅然換新&全損無憂”服務,張女士表示,購買該服務需車主進行人臉識別,全程自愿,不存在強制消費;貸款合同中列出的4400元保費,并非額外收取,而是該服務6800元總費用中的一部分,屬于企業正常銷售策略。
該店市場經理王先生則透露,截至采訪時,店方已與韓先生達成和解協議,相關問題已得到解決。那么問題來了,4S店因疏忽未拆除新車減震緩沖塊,導致車輛長期異常行駛,車主能否據此要求4S店對車輛減震系統進行延保或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律馳駕道觀點
新購寶馬車異響嚴重“像拖拉機”,新車“帶病”上路誰之過?
剛提的寶馬i5異響如拖拉機,三個月后才發現竟是4S店忘了拆減震緩沖塊。車主不僅擔心減震系統受損,還發現貸款合同里多了一筆4400元的“保費”,既無對應保單,又疑似重復收費。4S店雖承認疏忽,但延保訴求和費用質疑一度懸而未決。這起看似離奇的事件,實則涉及新車交付、增值服務、舉證責任等多個法律熱點。以下三大爭議焦點,正是解開此案的關鍵。
焦點一:未拆減震緩沖塊,4S店是否構成違約并需承擔延保責任?
4S店在PDI(交付前檢查)環節未拆除運輸用減震緩沖塊,導致車輛在“帶病”狀態下行駛三個多月,明顯違反了新車交付的基本注意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4S店未完成必要的交付前整備,屬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雖然緩沖塊取出后車輛暫時恢復正常,但長期在非正常工況下行駛,極可能對減震系統、懸架連接件等造成隱蔽性疲勞損傷。車主提出延保訴求,具有合理性。因此,4S店應至少就減震及相關懸掛系統提供延長保修服務,否則難以彌補車主未來潛在的維修風險。
焦點二:“悅然換新&全損無憂”服務,4400元是否屬于重復收費?
車主反映貸款合同中列出一筆4400元的保費,但未獲得對應保單,且已在店內購買常規車險,質疑其屬于變相提高貸款本息的重復收費。4S店解釋稱,該4400元是6800元總費用的一部分,屬于“銷售策略”。這里需要厘清兩個問題:第一,該增值服務究竟是保險產品還是非保險類金融/維修服務?如果包含保險保障功能,則必須由持牌保險公司出具保單,否則涉嫌違規經營保險業務。第二,即使屬于合法增值服務,4S店也有義務在銷售時明確告知費用構成、服務提供方、保障范圍及是否與貸款捆綁。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若4S店未明確告知該費用的性質、無對應保單,或將此作為辦理貸款的前置條件,則可能構成強制交易或欺詐。車主質疑“變相提高貸款本金和利息”是有依據的:若該費用計入貸款總額,車主實際承擔了不應由其承擔的利息部分,這顯然損害了其財產權益。
焦點三:車主主張減震系統受損,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車輛異響持續三個多月,減震愈發硬,取出緩沖塊后癥狀消失。但車主擔心系統已受損,要求延保或賠償。此時,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車主主張減震系統受損,原則上應就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但考慮到損傷具有隱蔽性,車主可先證明車輛交付后短期內出現異常癥狀,且該異常系4S店未拆除緩沖塊所致(如維修記錄、4S店自認等),完成初步的舉證。此后,如雙方對是否受損存在爭議,車主可申請司法鑒定。同時,根據證據規則,若4S店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其持有的PDI記錄、維修歷史等關鍵證據,法院可推定車主的主張成立。此外,車主也可從違約責任角度要求4S店承擔補救措施或賠償,無需嚴格證明實際損害。建議車主及時固定證據,保留第三方鑒定的權利。
新購車輛本該是愉悅體驗的開始,卻因4S店一次看似“微小”的疏忽,讓車主陷入三個多月的困擾與安全隱患。在此提醒消費者:提車時如遇異常,應及時固定證據;面對4S店推薦的各類增值服務,務必看清費用構成、索要完整憑證,警惕“銷售策略”背后的隱性成本。而對于4S店而言,PDI檢測絕非走過場,每一個緩沖塊、每一筆費用的透明說明,都是誠信經營與法律合規的底線。唯有將消費者權益真正前置,才能避免“像拖拉機”的寶馬車一再上路。
我是江蘇無錫朱春昊律師,專辦汽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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