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受害者父親周先生不斷在媒體發聲,或許這樁班主任猥褻未成年女學生的案子不會上熱搜。
被猥褻的15歲女生周雨(化名)的世界被撕裂了,而撕裂它的那只手,僅僅被拘留10天后換了個崗位。班主任劉某回到了校園,只是從臺前走到幕后。一切是那么荒誕,卻又真實地發生在這片神奇的土地。
事情還要從去年11月說起。有一天,54歲的河南光山縣某高中班主任劉某以“了解學習情況”為由,將周雨(化名)叫到辦公室。
他夸周雨“可愛”“漂亮”,主動幫她請假,然后帶她離開學校。監控顯示,劉某在帶周雨離開前,曾在一家藥店的計生用品柜臺前停留。面對警方詢問,他解釋“沒有用過,比較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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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先帶周雨到餐廳,在隔間里實施摟腰、摸手、摸腿等猥褻行為。隨后,他將女生帶至賓館開房。在房間內,劉某抱住周雨,將她壓在床上。女生多次拒絕后,他才離開。
事發后,周雨的父親立即報案。2025年11月19日,光山縣公安局作出處罰決定:對劉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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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不滿14周歲的人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周雨15歲,不屬于“不滿14周歲”的范疇。警方認定,劉某的行為“情節嚴重”,但只給了法定最低處罰——10天。
然而,這10天拘留,與周雨承受的傷害形成刺眼對比。
事發一個月后,醫院診斷顯示,周雨存在重度抑郁癥狀、中度焦慮癥狀、重度恐怖癥狀、重度偏執癥狀等。2026年1月28日,她因情緒低落,服用過量阿莫西林,導致藥物中毒,被送醫院洗胃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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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雨轉學后,特別怕一個人獨處,經常自言自語,莫名其妙就會哭。
“我那么相信老師,為什么他要這樣對我?”這是周雨反復問父親的話。
更令人費解的是校方的處理。
光山縣教體局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已經對涉事老師劉某降級處理,“他現在在原高中做后勤工作,已經降到最低等級了”。
該工作人員強調,該處理結果是依法依規作出的,不存在包庇。
但《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六十條明確:教職工實施猥褻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開除或者解聘。
教育部在2018年發布《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時也表示,對于有虐待、猥褻、性騷擾等嚴重侵害學生行為的,一經查實,依法依規撤銷教師資格、解除教師職務、清除出教師隊伍。
“調崗后勤”與“清除出教師隊伍”之間,隔著一條師德紅線。
將猥褻學生的教師留在校園,即便是在后勤崗位,他依然身處學生之中。這不僅無法消除潛在的安全隱患,也讓公眾對校園安全產生信任危機。
教師對學生的猥褻,與普通猥褻有著本質區別。
劉某作為班主任,利用的是身份帶來的信任與權威。這種信任,是教育關系的基礎。當他將女生帶離學校時,女生可能還相信“老師是為我好”。
最高法、最高檢2023年發布的司法解釋明確:對負有照護職責人員侵害未成年人、利用教師身份實施侵害、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等情形,均屬于應當“從嚴從重”處理的法定情節。
教師猥褻學生,破壞的是整個教育系統的公信力。當一個班主任可以如此輕易地將學生帶至賓館,其他家長如何相信學校是安全的?
更令人擔憂的是,這種“輕處理”可能形成示范效應。如果猥褻學生的代價只是10天拘留和調崗,那么潛在的侵害者會如何計算“成本”?
周雨的父親沒有放棄。他申請刑事立案、立案監督,均未獲支持。目前已委托律師,依法提起刑事自訴。
但刑事自訴面臨重重困難。證據收集、法律程序、時間成本,對普通家庭來說都是巨大負擔。
律師指出,如果后續出現新證據,證明當事人行為可能構成強奸罪未遂,行政拘留也可轉為刑事案件處理。
但現實是,大多數類似案件都止步于行政處罰。
2026年4月15日,在輿論壓力下,光山縣公安局重新組織專案組,對該案全面核查。
這是遲來的關注,但至少是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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