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4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調整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為通知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更好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作用,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境內外商獨資銀行、境內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的境外貸款杠桿率由0.5上調至1.5,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大陸)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適用。將進出口銀行的境外貸款杠桿率由3上調至3.5。如計算的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小于100億元,核定該銀行境外貸款余額上限為100億元。
二、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可由境外銀行依據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2〕27號)第七條中“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原則上應要求境外銀行等直接債權人參照本條規定辦理”的規定不再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的其他事宜仍按照銀發〔2022〕27號文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6年4月11日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調整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答記者問
問:《關于調整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簡稱《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為發揮好跨境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作用,支持和規范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建立了本外幣一體化管理、本幣優先的銀行境外貸款政策框架。
近年來,銀行境外貸款業務穩妥有序開展,境外貸款規模穩步增長,人民幣貸款占比不斷提升,對支持“走出去”企業境外經營等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部分銀行圍繞貸款余額上限、用途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問題和訴求。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充分研究論證并征求銀行意見的基礎上,聯合發布《通知》,調整優化相關規定。
問:《通知》對現行境外貸款政策做了哪些調整?
答:《通知》做了兩方面調整。一是提高境外貸款余額上限。《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明確,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凈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如計算所得上限小于20億元,則核定為20億元。同時,結合各銀行一級資本凈額及存量業務規模,對國家開發銀行(1.5)、進出口銀行(3)和其它銀行(0.5)設置了差異化的杠桿率,為銀行業務開展預留了較為充足的空間。近年來,隨著境外貸款業務發展,部分銀行境外貸款余額逐漸接近上限。《通知》結合各銀行業務規模及境內外資銀行資本規模相對較小等實際情況,將境內外資銀行的杠桿率由0.5上調至1.5,將進出口銀行的杠桿率由3上調至3.5,并將20億元核定上限上調至100億元,更好支持外資銀行、進出口銀行發揮業務優勢,滿足境外企業合理融資需求。
二是優化間接方式貸款管理要求。《通知》第二條明確,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可由境外銀行依據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法規辦理。《通知》出臺后,境內銀行應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原則,開展相關業務,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與境外銀行通過合同約定等形式,明確資金使用條件,有效防范風險。
來源 | 中國人民銀行
編輯 | 蘭銀帆
審核丨秦婷
Review of Past Articles -
01
02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