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出新規治理預付式消費亂象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深圳經濟特區預付式經營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的通告。其中提到,為加強預付式經營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預付式消費市場秩序,發揮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助力深圳加快建設具有全球重要影響力的消費中心,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預付式經營管理若干規定(送審稿)》并報司法局審查,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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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中提到,預付式消費相關訴求已成為深圳消費維權的重點領域,近三年全市相關消費訴求累計超20萬宗。記者注意到,此次《意見稿》最受關注的,是擬針對預付式消費設立“七天冷靜期”。
文件提到,消費者自支付預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未在經營者處兌付商品或者服務且未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經營者退款,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款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全額退回預付款;消費者因支付預付款后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價款。
同時,《意見稿》對常見的七類“霸王條款”進行了限制。其中提到,經營者制定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不得包含以下內容:
(一)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
(三)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消費憑證后不予補辦;
(四)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
(五)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六)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來源 | 南方都市報
編輯 | 馮進容
審讀 | 徐超先
二審 | 蔡志軍
三審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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