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鄲的王先生怎么也沒想到,一次只因皮膚紅腫疼痛的就醫,一場本不該致命的治療,卻讓67歲的母親走向死亡。
從邯鄲市醫學會首次鑒定“構成二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次要責任”,到再次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再到河北省醫學會鑒定為“二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次要責任”。同一段診療經過,先后出現兩套完全相反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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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院治療畫面
一場致命治療:皮膚感染入院,卻走向心衰
4月8日,邯鄲的王先生向大河報《看見》記者反映,2023年9月21日,其母親張麗(化名)因右內踝、左前臂局部皮膚紅腫、疼痛伴發熱,前往邯鄲市中心醫院治療。
家屬稱,老人入院前生活自理、行動正常,此前無心血管相關基礎病。
據河北省醫學會鑒定報告顯示,張麗有乳腺癌手術史、肺癌靶向治療史、肺結核病史等。治療期間,醫院將其皮膚問題誤診為壞死性筋膜炎,在無明確手術指征、無手術知情同意書的情況下,多次實施切開與清創術。
鑒定指出,醫方對患者已發生的創面嚴重化膿性感染,未盡到徹底清創、引流的過錯,導致患者病情加重,醫方違反抗菌藥物使用原則,是導致患者創面嚴重化膿性感染的重要原因。
治療期間,張麗因低蛋白血癥,醫院為其輸注人血白蛋白。
“輸液差不多到第9天,我母親開始出現胸悶、呼吸不暢。”王先生稱,其多次向醫生反映情況,懷疑是輸液導致,被醫生告知“與輸液無關”,未調整用藥方案。
鑒定報告指出,醫院在10月3日診斷患者心衰后,未對患者進行容量評估,繼續輸注白蛋白,違反《人血白蛋白說明書》中禁忌癥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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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涉事醫院
10月6日,老人被轉入急診ICU。
10月7日,病理報告確診為“皮膚結核”。鑒定報告顯示,患者確診后,醫院未開展規范抗結核治療。
鑒定指出,醫院10月13日才在病程記錄提及皮膚結核,未綜合分析病情,未書面告知感染與切口風險;10月15日會診首次出現皮膚結核診斷,但直至轉院,出院診斷仍未記錄皮膚結核。
鑒定認為,醫方違反診療規范,未見抗結核藥物治療醫囑和病程記錄,延誤患者有效病因治療。
10月27日,老人轉至河北省胸科醫院,心衰指標及肝腎功能指標有所好轉,于11月9日出院,當日在家中死亡。死亡醫學證明顯示,死因為呼吸心跳停止。
王先生稱,母親相關指標雖好轉,但母親極為虛弱,進食都困難,出院后約2個小時,血氧含量驟降,救護車沒趕到就去世了。
三份鑒定,兩種結論:醫療事故認定反復反轉
母親去世后,王先生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2024年3月,邯鄲市醫學會出具第一份鑒定。
分析認為,患者入院后醫方診斷與手術指征合理,但輸注人血白蛋白時,未考慮患者血容量,患者出現心衰后仍繼續輸注,存在不當。未及時向家屬告知病情,病歷書寫存在不當與不足;患者自身因素是心衰主要影響因素,但住院期間血漿膠體滲透壓變動超出其自身調節能力,亦起到相對主要作用。醫方風險認識不足、處置不及時、客觀上延誤治療。因缺少后續科室、醫院材料,無法評判對患者最終影響。認定為二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對于該結果,院方表示不認可,要求再次鑒定。
2024年9月,邯鄲市醫學會出具第二份鑒定報告,推翻此前結論,認定不屬于醫療事故。
家屬不服,申請河北省醫學會鑒定。
2025年2月,第三份醫療事故鑒定報告明確,醫方對病情存在誤診;感染病因、手術指征不確定情況下進行手術;術后對創面處理不力,導致感染失控、多臟器功能障礙(心衰、肝腎功能不全)等;對手術風險等未履行告知,侵犯患者知情決策權;違反抗生素應用原則;確診皮膚結核后,未見對患者抗結核治療,違反皮膚結核治療規范;違反人血蛋白使用規范,對患者治療期間的容量管理、疾病治療和預后均存在影響;對患者容量管理、營養支撐、泛血管病等診治能力不足,加重患者多臟器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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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份鑒定書中的相關內容
同時鑒定認為,患者自身疾病復雜且嚴重,患多種嚴重伴發疾病,如乳腺癌及手術史、肺癌靶向藥治療史、結核等,一旦發生化膿感染,易發生多臟器功能不全或衰竭。患者自身疾病與心衰等損害有因果關系,患者應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鑒定為二級丙等醫療事故,醫院承擔次要責任。
家屬:不再等待行政鑒定,將司法維權
對于責任劃分,家屬難以接受。
王先生表示,母親因皮膚感染入院,雖有基礎疾病,但此前均控制穩定,并非致死病因。他認為,醫院一連串誤診誤治、違規用藥、病情延誤、感染失控的連鎖過錯,才導致母親急性心衰、走向死亡,醫院應承擔更大責任。
2026年1月,家屬通過河北省衛生健康委(以下簡稱河北衛健委)提出訴求,希望申請中華醫學會進行鑒定。河北衛健委回復稱,其信訪事項不屬于該部門職權范圍,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家屬通過其他途徑提出。
對此,家屬表示,中華醫學會不接受個人申請,只能通過省衛健部門申請。
家屬提出,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附則提及,必要時,對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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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衛健委出具的告知書
該規定是否適用申請要求?衛健委不受理家屬申請又是否合規?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本案中,患者經診療后死亡,且已經過市級、省級兩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結論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案件性質符合法條所界定的疑難、復雜情形,同時具備申請國家級鑒定的事實基礎。該條款雖使用“可以”而非“應當”。河北衛健委作為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負有對該申請進行審查、裁量的行政職責,在確實存在疑難情況下,應當負起職責。
付建認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第21條規定,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46條也規定必要時,對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當事人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要求河北衛健委依據第46條商請中華醫學會鑒定,而河北衛健委將其定性為信訪,屬于不履行職責的體現。
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民事訴訟,向法院申請委托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法院有權直接委托中華醫學會或其他國家級鑒定機構開展鑒定,無需河北衛健委同意或審批,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效力高于行政醫療事故鑒定,可直接作為定責判賠的依據。
4月14日,大河報《看見》記者聯系到邯鄲市中心醫院西院區,工作人員表示需聯系醫患關系科詢問詳細情況,醫患關系科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河北衛健委工作人員回應記者稱,將核實后進行回復,截至發稿未獲回應。
家屬表示,下一步他計劃進行司法鑒定,并通過訴訟追究醫院責任。
他坦言,母親離世已近3年,維權艱難。因事發時缺乏經驗,未及時封存病歷、也未做尸檢,可用證據有限。面對醫院多項明確過錯卻僅擔次要責任,他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獲得公正結果。
河南日報社視覺全媒體中心·大河報記者 楊光
(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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