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80臺高空作業車面臨遠程鎖車而無法繼續使用,一公司經理竟伙同技術人員定制“GPS干擾器”非法屏蔽系統指令,導致價值近億元的車輛失控。近日,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兩名被告人因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分別獲刑五年九個月和五年。
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消防)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向A公司銷售了80臺高空作業車,價值近億元。為保障資產安全,某消防啟用了其研發的“高空作業平臺設備遠程服務平臺信息系統”,該系統可對車輛進行遠程監控、工況數據采集及必要的鎖車控制。
2024年初,A公司因未能按時償還租金,面臨某消防可能采取的遠程鎖車措施。為維持車輛運營,A公司經理與江某聯系上精通工程機械車輛電路維修的黃某,商議制作能干擾系統鎖車指令的設備。黃某隨后采集了涉案車輛上GPS終端、工業控制器等設備的通訊數據,并重新編寫程序,成功研制出“GPS干擾器”。
此后,A公司分兩次向江某購買了80個干擾器,價值12萬元,江某則向黃某支付了6.4萬元。在江某的指導下,A公司將80個干擾器全部安裝到車輛上,并將其中79臺投入租賃市場。在此期間,某消防雖多次對這80臺車下發鎖車指令,但均因干擾器作用而失敗。
經專業機構鑒定,該“GPS干擾器”加裝后,確實破壞了某消防遠程服務信息系統的正常功能,實現了對該系統的非法控制。案發后,公安機關查扣了剩余70個干擾器,黃某的親屬代為退賠了全部違法所得6.4萬元。
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行為定性、被告人黃某的作用認定以及量刑情節的適用。某消防的遠程服務平臺系統,包括后臺、車載終端、控制器等,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屬于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江某、黃某制作并銷售專門用于干擾該系統鎖車功能的設備,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行,其行為符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
黃某并非簡單提供工具,而是利用其專業技術,主動采集數據、編寫針對性程序,定制了本案的核心作案工具。其行為具有不可替代性,對犯罪結果的發生起到了關鍵作用,因此被認定為主犯。念其系初犯、偶犯,且全額退贓,酌情從輕處罰。江某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二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
綜合考慮上述情節,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江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被告人黃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本案中,黃某雖非犯罪提議者,但其作為核心技術的提供者,因其行為的專業性和關鍵作用,同樣被認定為主犯,承擔了主要的刑事責任。技術手段不能觸碰法律紅線,利用技術手段惡意破壞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無論其動機是規避債務還是牟取非法利益,都將構成刑事犯罪。
在融資租賃關系中,出租方通過技術手段對租賃物進行監控和管理是保障自身權益的合法方式。任何故意破壞這種監控、逃避債務履行的行為,不僅構成民事違約,更可能觸犯刑法。
通訊員 吳婷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張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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