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生效裁判,承載司法權威,關乎群眾切身利益。河北省灤州市群眾李志敏,在兩起民間借貸案件中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后,申請強制執行已逾五年,數百萬元債權至今未能兌現。被執行人北京房產被高價拍賣、保險資金被他人劃扣,以物抵債程序未能推進,相關執行工作五年未取得實質進展,當事人合法權益長期未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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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李志敏與王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經原灤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2020)冀0223民初454號民事調解書,由被告王某、王某二人共同償還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計220萬元;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該院于2020年9月作出(2020)冀0223民初220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00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因義務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李志敏先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兩起執行案件歷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執行、案件移交,由灤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承辦,案號分別為(2023)冀0223執760號、762號。截至2026年4月,兩案執行程序跨越五年,未取得任何實質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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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過程中,2020年10月、2024年6月,被執行人名下兩套北京房產分別以1177.5萬元、375.55萬元價格拍賣成交。2025年10月,被執行人名下新華保險資金8.2萬余元被其他案件執行劃扣,僅追回1.2萬余元。2024年11月,被執行人提出以營口兩處房產以物抵債,李志敏予以同意。同時,法院未全面查詢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理財、基金等財產信息,案卷中銀行流水殘缺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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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當事人反映,在未窮盡執行措施、未固定拒不執行證據、未出具完備執行裁定的情況下,灤州市法院于2025年12月兩次將(2023)冀0223執762號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均被退回。公安機關明確指出,卷宗材料不足、未查實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形,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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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當事人反映,案件審理階段,其明確表達了拒絕調解的意愿,但仍收到了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當事人認為自身部分債權未得到充分體現,且調解書中未載明借款利息,當事人認為文書內容與自身訴求存在不一致之處。進入執行程序后,當事人表示多年來持續向法院反映情況、催促執行,針對財產查控、線索核實、措施落實等相關工作,數年來依舊未有實質性進展。
相關法律人士表示,生效裁判的執行,是維護司法權威、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強調,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堅決整治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等問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司法的公信力在于兌現。
目前,當事人已就案件審理及執行相關問題提出控告,請求依法處理相關事項,加強監督,全面推進案件執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針對此事進展,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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