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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教育管理的討論中,“對教師零容忍,卻不能對學生零容忍”是一直備受關注的話題。
這一看似“雙重標準”的要求,并非無的放矢,而是基于教育主體身份、責任、職業屬性的本質區別做出的合理界定,再結合國家針對教師行業出臺的剛性規定,更能理清背后的深層邏輯。
之所以對教師必須實行零容忍,而對學生無法套用同一標準,核心是二者在責任能力、權力地位、行業要求上存在根本不同:
——從責任承擔來看,教師是具備完全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經過系統的職業培訓和師德考核,清楚知曉自身行為的邊界與后果,任何失德違規行為,都是主觀上明知故犯,沒有免責的理由。
而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大多是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是非判斷和自我約束能力都在成長過程中,他們的違紀、犯錯行為,大多是出于懵懂、沖動,而非刻意作惡,自然不能用一刀切的零容忍態度對待。
——教育場景里的權力關系本身就不對等。教師手握班級管理、學生評價、成績考核、獎懲處分等實際權力,是教育關系中的強勢一方,學生則處于被動接受管理的弱勢地位。
一旦教師出現體罰、侮辱、不公對待等行為,會對學生造成身體和心理的雙重傷害,且這種傷害是單向的、難以反抗的。
零容忍的初衷,本就是約束權力、保護弱勢,所以必須用最嚴格的標準規范教師行為,而學生即便有不當言行,也無法形成對教師的權力壓迫,無需用零容忍的極端方式處理。
——教師的職業屬性和教育的本質使命,也決定了二者的容錯空間不同。教師這份職業,本身就承載著“立德樹人”的使命,師德是從業的底線,一旦突破這條紅線,就失去了為人師表的資格,無法再承擔教書育人的職責,零容忍是守住教育行業底線的必然要求。
而教育的本質,本就是引導孩子改正錯誤、慢慢成長,學生犯錯是成長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環節,對學生的包容,不是縱容,而是給他們改正的機會,若是對學生也實行零容忍,就違背了教育育人的初衷,把教育變成了單純的懲罰和淘汰。
當然,在這里值得強調的是,不對學生零容忍絕不等于放任不管。對于學生的小錯誤、小違紀,以批評教育、引導反思為主;對于校園欺凌、故意傷害等嚴重行為,也會按照校規校紀給予相應處分,甚至追究法律責任,但所有處理方式,都圍繞“教育矯正”展開,而非像教師一樣,一旦觸碰紅線就面臨職業終結。
國家早已通過各項規章制度,為教師行為劃定了零容忍紅線,每一條都是不可觸碰的職業底線。教育部出臺的《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明確了教師的十大行為禁區,從政治立場、愛國守法,到教書育人、關愛學生,再到廉潔自律、言行雅正,全都做出剛性約束,其中歧視侮辱學生、性騷擾學生、收受家長財物、參與有償補課等行為,更是直接列為嚴禁觸碰的紅線。
配套出臺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則明確了違規后的嚴厲處罰,從警告、記過,到降職撤職、開除,但凡情節嚴重、涉及違法犯罪的,直接撤銷教師資格,終身禁止從事教育行業。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也專門強調,嚴禁教師對學生進行體罰、變相體罰,不得辱罵、孤立、歧視學生,杜絕一切以懲罰為名的傷害行為。
我國《教師法》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教師體罰學生、侮辱學生且屢教不改的,會被直接處分或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是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直接喪失教師資格,且終身不得重新考取。
結合當下教育行業整治重點,有償補課、體罰侮辱學生、師生不正當關系、違規收受財物、課堂言論失范、履職失職棄學生于不顧等行為,都是當前嚴抓嚴管、零容忍處理的重點,一旦查實,絕不姑息。
說到底,對教師零容忍,是為了守住教育的底線,不讓教書育人的場所變成傷害學生的地方;對學生多一份包容,是為了堅守教育的初心,讓每個孩子都有改正成長的機會。二者看似不同,實則都是為了讓教育回歸正軌,既守護好學生的權益,也保障教師行業的純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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