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治時報,雷某與陳某系多年閨蜜。2020年底,陳某向雷某推薦其朋友林某(另案已被判刑)從事的醫藥投資項目,稱“周期靈活、收益可觀”,月收益率達4%,且可提前退本金,并多次在微信中保證“穩賺不賠”“我全部身家都在里面”。
雷某在其勸說下,自2021年1月18日起陸續投入資金,到2022年3月共向陳某轉賬26筆,累計191萬余元,資金主要來源于網貸及信用卡套現。投資初期,陳某按月向雷某支付收益。
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雷某共收回94萬余元。自2022年5月起,陳某以“資金周轉問題”為由拖欠收益,并于同年10月讓雷某自行向林某催款。2023年5月,陳某告知林某已被抓,雷某意識到投資受損,最終核算虧損97萬余元。
多次索要未果后,雷某起訴至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剩余投資款及利息。陳某辯稱雙方僅為一般委托關系,自己未收取好處、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構成民間委托理財,受托人未盡審慎義務擔責九成
法院查明,陳某不僅積極推介項目并承諾收益,還以自己名義向林某投資,從中收取收益后再轉付雷某并留存部分收益。法院認定雙方構成事實上的民間委托理財合同關系,且并非無償委托。
陳某未對項目真實性、合法性及風險進行核實,未盡勤勉審慎義務,對損失負主要責任;雷某在未獨立判斷且借貸投資的情況下亦存在一定過錯。一審判決陳某承擔90%賠償責任,約87萬余元,雷某自擔10%,不支持利息請求。陳某上訴后,海口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法治時報、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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