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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松成“老賴”,是2016年。這是她在“南鳥巢”南通體育會展中心推平網球場、侵占公共綠地,占地兩千多平,斥資千萬,搭建鋼結構的山寨版“水立方”,開愛江山飯店,被崇川區城管局、公安分局出動超500人強制拆違的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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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她在和“南鳥巢”產權方南通中南文體產業有限公司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中敗訴,但抗拒執行,名下空空如也。崇川法院執行局也拿她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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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2016,她的時年20歲,在日本留學的兒子楊帆,成了替她這“老賴”代持股份的工具人。愛江山飯店搬到南通市城山路后,另組南通市愛江山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運營,她退居幕后,楊帆在臺前做大股東;她進軍蘇州古城區核心地段,拿下顧亭酒家經營權,租賃期2016年9月1日至2036年8月31日,成立蘇州別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運營,由楊帆及兒媳蔣博文代持股份,楊帆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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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她和楊友建離婚。直到2020年,她才在愛江山飯店的初始運營公司南通別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恢復大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說明應是這年,她摘去“老賴”帽子。
一份簽署于2021 年9月11日的顧亭酒家裝修合同顯示,她是甲方、發包人,而法定代表人楊帆不是,足以說明她的確是顧亭酒家的實際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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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費,退伍軍人,未婚,父親已故,家中只剩老娘長期躺在護理院。小費被她借舊換新掏空家底,是2022年12月-2024年4月之間的事。她父親去世治喪所收幾萬人情錢及存折取現,都是李云松來取走現金的;銀行轉賬,則是按李云松吩咐,打給她丈夫楊友建(當時小費并不知他們已離婚)和兒子楊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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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簽署于2023年5月31日“股權合作協議書”顯示,她還以“空頭支票”式的顧亭酒家10%股權,從趙文友手上套取了30萬元投資款。但這其實是廢紙一張。因為,協議上并無蘇州別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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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春夏之交,愛江山飯店“暴雷”,要債者多;后5月21日,李云松給小費改寫了條子(結算憑證),還差80萬元。而之前2023年,楊帆等人已從愛江山飯店退出,改為韓郁松一人持股,兼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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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小費把李云松及楊友建、楊帆訴至崇川區法院。2月6日開庭。小費主張李云松借錢去開火鍋店了,舉證的和李云松的微信聊天記錄也提到此事,李云松并未否認,可以相互印證;但李云松的御用律師徐峰卻當庭撒謊,說和火鍋店沒關系,李云松是借了用于個人資金周轉。黃晴法官采信了該虛假陳述。當然,這也有小費在這方面舉證不力的因素。法官判案以證據為準,分不清誰真話誰假話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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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月3日撰文曝光李云松掏空弱勢家庭家底兒吃絕戶的丑事后,得到一些新證據。結合小費款項出借時間來判斷,這期間,李云松確實是在投資火鍋店。
一份蓋有南通市中央創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南通興創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黃培豐印章的租賃合同顯示,2023年8月16日,李云松租下紫瑯湖畔紫瑯新天地一樓物業,之后就是裝修。11月,南通意藍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大股東李云松,小股東兼法定代表人陳相廷,在此地址運營“意藍京老北京新火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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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地兒說是涮著羊肉聽京戲,就如蘇州顧亭酒家說是吃著粵菜聽昆曲,聽起來貌似高端大氣上檔次。
但是一想到,李云松的投資款中,不少掏自小費這樣的弱勢家庭,小費老娘還躺在護理院等錢用,李云松卻賴著不還;并且,在愛江山飯店“暴雷”前兩月,她還于2024年2月1日把“意藍京老北京新火鍋”的75%股權緊急轉移至廚師徐海建名下,就讓人心里真不是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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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子美詩云“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說的真不錯啊!
不知道黃培豐知不知道李云松緊急轉讓股權這個事兒。根據租賃合同,乙方可是不得有“擅自轉租、分租、聯營、入股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租賃物”之類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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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2024年8月,蘇州意藍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也在顧亭酒家一河之隔的倉街商業廣場成立,后改名蘇州京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也是運營“意藍京老北京新火鍋”。逆推一下,之前租賃物業、裝修也要幾個月,應該是2024年4、5月啟動的事。該公司先是楊帆擔綱大股東和法人代表,后改為蔣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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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隨后,楊帆在朋友圈公告他和蔣博文已離婚。有其母必有其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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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都留給自己;優質資產諸如蘇州顧亭酒家,南通、蘇州兩地“意藍京老北京新火鍋”店,都放兒子、兒媳或他人名下。當年她兒子楊帆是念的貴族學校,之后留學日本;如今孫女也是在蘇州念的貴族學校。李云松這真是“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呀!
黃晴具名的判決書我細看了,大差不差,無謂對錯,也是達到小費的底線預期的。雖然嚴守合同相對性原則,沒搞突破,沒把楊友建、楊帆認定為共同借款人;但是,至少鎖定住了還有的57.6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的債權。
不過,3月30日,《江蘇法治報》卻報道了一個相反判例:《離婚但實際共同生活,應認定為共同借款人》,具體來說:“一方面,穿透身份關系,實質審查雙方的經濟混同……張某某與黃某具有經濟一體性,雙方構成經濟共同體。另一方面,注重行為推定,保護債權人的合理信賴利益。”“法院采用了穿透式審判模式,跳出夫妻共債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一時間局限。通過對張某某與黃某實質身份關系、經濟往來的認定,將離婚后仍共同生活、經營且經濟混同的雙方認定為債務共同體,避免當事人利用離婚形式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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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能動司法,當然對;被動式保守司法,也不好說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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