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被認定“無責”,為何索賠反被法院駁回?4月10日,南都N視頻記者從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石龍法庭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原告李某在3年內累計出險記錄高達30次。當他再次因一起“無責”事故索賠8265元維修費及3000元誤工損失時,法院認定其行為違背“預防事故優先”和“安全文明駕駛”的基本理念,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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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庭審中自述“開車時不會讓行其他車輛”,以享有路權為由放任交通事故頻繁發生。法院指出,該行為明顯違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的“預防事故優先”和“安全文明駕駛”基本理念。
李某承認此前事故獲賠后,并未將車輛送修,而是“根據賠償金額來維修對應的效果”自行購買材料處理。本案事故發生時,其車輛右前方因前次事故造成的損壞尚未修復,無法區分本次事故的具體損失程度。李某反復制造交通事故獲取賠償,卻無證據證明將賠償款用于車輛損失修復,存在明顯牟利意圖。關于3000元誤工損失,法院指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非經營性車輛的誤工損失不屬于法定賠償項目,故不予支持。
最終,東莞第一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李某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來源:南都N視頻記者 黃嘉豐 通訊員 曾云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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