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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產假,公司沒了”這句略帶荒誕感的吐槽,最近成了社交平臺上的熱議話題。據紅星新聞報道,上海一位湯女士在休完產假、準備返崗上班時,發現自己就職的公司已“人去樓空”,電腦、材料全部搬走,公司人事回復稱“大家都離職了,沒有賠償”。目前,湯女士已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經濟補償金。
公司關門、員工失聯、產假剛結束……這背后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勞動者尤其是“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該如何維權?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品宣部就此專訪了本所主任朱現領律師,請他從專業角度為讀者解讀。
一、“休完產假”發現“公司沒了”
湯女士于2023年2月入職某體育賽事運營公司,勞動合同由其控股的另一家公司簽訂。2024年7月,她因孕期申請了事假,10月底開始休產假,原計劃今年4月3日返崗。然而,3月底她在釘釘上聯系公司領導未獲回復,人事告知“公司的人都離職了”,且明確表示“大家都沒賠償”。4月2日,她與家人前往公司,發現大門緊閉、設備全無。
“這一事件的核心,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休產假期間,事實上停止了經營,甚至可能已經解散。”朱現領律師指出,“法律上首先要判斷的是:公司‘沒了’到底屬于什么性質?是正常的經營調整、注銷解散,還是惡意逃避勞動關系義務?”
他分析道,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出現“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情形,勞動合同依法終止。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如果公司尚未完成注銷,只是實際停止運營、不發放工資、不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也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單方事實解除,同樣有權要求經濟補償。
“無論公司是‘真沒了’還是‘假沒了’,只要它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就有權主張經濟補償。這不是公司一走了之就能免除的責任。”朱律師強調。
二、產假期間公司關門,經濟補償怎么算?
對于湯女士而言,她最關心的顯然是賠償問題。公司人事稱“大家都沒賠償”,這種說法站得住腳嗎?
朱現領律師明確表示:“這種說法缺乏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就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第五項是‘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公司關門歇業、人去樓空,本質上屬于事實上的解散或停止經營,勞動者完全有權主張經濟補償。”
那么,經濟補償如何計算?朱律師介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標準為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應得工資(包括獎金、津貼等),若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封頂計算。
“以湯女士為例,她2023年2月入職,到2025年4月公司關門,工作年限約兩年兩個月。按兩年計算,她應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公司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未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還可能涉及代通知金問題。”朱律師補充道,“此外,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產假工資,如果公司未依法繳納生育保險或拖欠發放,也屬于可主張的范圍。”
三、對“三期”女職工,法律有特殊保護嗎?
湯女士的情況還有一個特殊之處:她剛休完產假,仍處于哺乳期。法律對“三期”女職工的保護是否更強?
“是的。”朱現領律師指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公司不能以“客觀情況變化”“經營困難”等理由單方面辭退“三期”女職工。
“但是,有一種例外需要注意。”朱律師話鋒一轉,“如果公司本身已經進入解散、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法定終止情形,那么勞動合同終止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并不禁止因用人單位主體消滅而導致的勞動關系終止。只不過,在這種情況下,‘三期’女職工與其他員工一樣,都有權獲得經濟補償。而且,如果生育保險已繳納,女職工仍可向社保部門申領生育津貼;如果公司未繳納,相關費用應由公司或股東承擔。”
他特別提醒,實踐中有些公司為了逃避對“三期”女職工的補償義務,故意拖延不辦理注銷,或者以“經營暫停”為名要求員工“自愿離職”,這屬于惡意規避法律責任。員工如果遇到公司勸說“主動寫離職申請”,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輕易簽字。
四、公司“一走了之”,勞動者如何維權?
面對公司人去樓空、負責人失聯的局面,湯女士已經申請了勞動仲裁。這是正確的路徑嗎?還有沒有其他選擇?
朱現領律師給出了清晰的維權步驟建議:
第一步,收集關鍵證據。包括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社保繳納記錄、產假審批記錄、返崗溝通記錄(釘釘、微信截圖)、公司關門現場照片或視頻等。證據越充分,后續維權越主動。
第二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如果公司拖欠工資、生育津貼等,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責令支付。紅星新聞采訪的虹口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也證實,員工可申請勞動調解。
第三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序。湯女士已申請仲裁,主張經濟補償金,這是正確的做法。仲裁申請應當明確請求事項,包括:經濟補償金、產假期間欠發的工資或生育津貼、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等。
第四步,仲裁后起訴或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仲裁裁決支持勞動者,但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銷,勞動者可以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股東在未繳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一走了之’并不意味著責任消失。”朱律師指出,“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清算,清算組應當通知并公告債權人(包括員工)。如果公司未經清算即注銷,或者股東惡意逃避債務,員工可以直接起訴股東承擔責任。”
朱現領律師稱“法律的實施,始終圍繞事實展開;公正的判斷,永遠立足于證據。公司可以搬走電腦,但搬不走工商登記信息;負責人可以不接電話,但躲不過勞動監察和仲裁的送達。更何況,隨著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完善,惡意逃避勞動報酬和補償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股東,將面臨信用懲戒、限制高消費甚至刑事責任。”
采訪最后,朱現領律師向勞動者提出建議:“第一,入職時一定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保留原件。第二,關注公司的社保繳納情況,尤其是孕產期前,確認生育保險是否正常。第三,遇到公司經營異常,如長期拖欠工資、無故停工、搬遷等,盡早收集證據,不要等到產假結束才發現人走樓空。第四,維權要依法,不要被公司人事一句‘大家都沒賠償’嚇退。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或者申請法律援助。”
對于企業,朱律師也呼吁:依法經營、誠信履約,不僅是法律底線,也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要求。對“三期”女職工的保護,不僅體現法律溫度,也關乎企業聲譽。試圖通過“一走了之”逃避義務,最終只會付出更高的法律代價。
“法律堅定保護勞動者,尤其是處于特殊時期的女性職工。”朱現領律師總結道,“當公司‘沒了’,責任不會‘沒’。每一份勞動都值得尊重,每一項合法權益都應當得到保障。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將持續關注此類勞動爭議,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法律支持,助力構建和諧、誠信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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