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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也是職工應享有的基本權利。現就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相關事宜提醒告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依法規范參保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一)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自愿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承諾書或協議為由,雙方協商以現金補償方式替代社保繳費。
(二)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不得以勞動者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商業保險等為由,不參加社會保險。
(三)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在試用期為由,在試用期不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
(四)用人單位不得以臨近法定退休年齡或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五年為由,不給年齡偏大的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
(五)用人單位或個人不得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參保人不得虛構參保條件,通過中介或其他途徑“掛靠”在與其無真實勞動關系的單位名下參保。
(六)用人單位應依法為所有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并如實申報繳費基數,不得選擇性參保、不得漏報繳費人員或少報繳費基數。
二、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請全市各用人單位主動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白銀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
2026年4月2日
★來源: 白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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