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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厲山派出所依法查處一起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損害案件,對違法行為人楊某作出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
經(jīng)查,4月4日7時許,楊某駕車攜帶一只拉布拉多犬至厲山鎮(zhèn)外灘首府附近河邊散步,期間未按規(guī)定為犬只拴系牽引繩。行至隨縣文旅局旁河堤處,該犬突然將正在散步的周某撲倒,后被楊某及時牽離。
楊某未對飼養(yǎng)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導致他人受到驚嚇侵害,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公安機關依法對楊某作出罰款二百元的處罰。
根據(jù)2025年6月27日修訂、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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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文明養(yǎng)犬是每位公民的法定義務。飼養(yǎng)犬只應按規(guī)定拴系牽引繩、佩戴犬牌,主動避讓老人、兒童、孕婦等群體,避免因管理不當引發(fā)傷人、擾民等問題。對拒不履行養(yǎng)犬管理義務、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
來源:隨縣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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