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的王某因聽信美容店經營者張某“一年可長高10厘米”的承諾,花費2萬元購買了一套調理服務。服務期結束后,王某身高未達約定目標,與商家協商退款無果后訴至法院。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承諾違背成年人生理科學常識,且無法提供科學依據,實為虛假宣傳,張某的行為足以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構成消費欺詐。最終,法院終審判決張某向王某“退一賠三”,合計退還8萬元。
承諾誘人,三十二歲男子選擇增高
2021年,時年32歲的王某結識了從事美容養生服務的經營者張某。
在一次服務推介中,張某向王某描述了一項頗具吸引力的增高服務,張某稱通過一套包含特定調理、口服補充及儀器輔助在內的綜合服務方案,可以在1年內使王某的身高增長10厘米。
在誘人效果驅動下,王某與張某達成了合意。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通過手寫服務單、收據及付款記錄,確立了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其中明確載明了長高10厘米的目標及相應費用。基于對該項具體承諾的信任與期待,王某為此支付了該項目費用共計2萬元。
此后的一段時間里,張某陸續為王某提供了數次服務。然而,隨著約定服務周期逐漸屆滿,王某發現,自己并未如張某所承諾出現顯著的身高變化。期望與現實之間的巨大落差,讓王某深感被欺騙。他多次與張某交涉,要求對方給出說法并退還費用,但張某或以王某未完全配合為由推諉,或堅稱服務已產生長高約2厘米效果,拒絕退款。
協商陷入僵局后,為維護自身權益,王某最終選擇訴諸法律,請求法院判令張某退還服務費,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三倍賠償。
法院:違背科學與常識的承諾,構成欺詐
北京三中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經營者張某向已成年消費者王某作出長高10厘米的承諾并收取高額費用,該行為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消費欺詐。
首先,法院對案涉承諾內容的合理性進行了審查。判決指出,王某在接受服務時已是年滿32周歲成年人。根據現代醫學基本常識及社會公眾普遍認知,成年人的骨骺線通常已閉合,身高增長存在嚴格生理限制。通過非醫療性的、生活美容或養生調理手段,在短短一兩年內實現10厘米的大幅增高,缺乏普遍認可的醫學理論支持和廣泛的實踐驗證基礎。張某所作出的承諾內容本身已顯著超出了社會一般公眾對類似調理服務可能效果的合理預期范疇,更與基本生理科學規律相悖。這種承諾天然帶有強烈超常性和誘惑性,真實性存疑。
其次,法院明確了該承諾在合同語境下的法律屬性。張某并非僅僅表達一種美好愿望或模糊目標,而是將長高10厘米這一具體、可量化的結果,與明確服務期限、數萬元對價直接掛鉤。這種具體化表述,在消費者王某的認知以及雙方形成的服務合同合意中,實質上已構成了對服務效果的保證或允諾。它直接影響了王某作出購買決策和支付費用的意思表示,是合同得以訂立的重要因素。
法院認為,張某作為一名長期從事美容養生服務經營者,理應具備相關的基礎人體生理學和醫學常識,或者至少負有審慎核實宣傳效果是否具備科學可能性的義務。然而,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張某未能就相關服務能使成年人長高10厘米的承諾提供具有權威性的科學依據或可靠的實證材料。在此情況下,張某仍向消費者作出不切實際的承諾,法院據此認定,張某主觀上至少存在應當知道承諾可能虛假但仍予以作出的放任故意,甚至存在為促成交易而故意虛構事實的直接故意。
此外,法院指出,消費欺詐行為的認定,關鍵在于合同締結和營銷宣傳階段,經營者是否實施了欺騙行為,以及該行為是否足以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并據此作出交易決定。張某在締約時作出虛假承諾,已經構成了欺詐。
后續是否提供了服務、服務是否產生了某些難以驗證的變化,均不能改變張某在締約時進行虛假宣傳的欺詐性質。且所謂2厘米的增長,除張某單方陳述外無其他客觀證據證實,也與承諾的10厘米相去甚遠,無法實現合同訂立時消費者所期待的根本目的。
綜合以上分析,北京三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張某應就存在欺詐行為的增高項目,向王某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即,張某需退還王某已支付的該項目服務費2萬元,并另行支付三倍賠償金6萬元,合計8萬元。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張祎慧 喬文鑫 劉青青
編輯 彭沖 校對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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