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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廈門同安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輔助生育引起的離婚糾紛。
小麗(化名)和小軍(化名)結婚兩年后一直沒有懷上孩子。后來經醫院檢查發現,問題出在男方:小軍因染色體異常,無法正常生育。面對這個結果,夫妻倆決定借助試管嬰兒等輔助生殖技術來實現生育愿望。
在之后的治療過程中,小麗經多次促排取卵移植,終于成功受孕卻又流產。身體上的疼痛、反復失敗的心理壓力,讓她越來越難以承受。她多次向丈夫表達,不想再繼續接受試管輔助生育。
但小軍態度堅決。他無法接受婚后沒有孩子,希望妻子繼續配合接受輔助生育治療。雙方在這個問題上越談越僵,最終矛盾激化。
小麗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在庭審中明確表示:自己不愿再繼續做試管。小軍則不同意離婚,仍堅持希望她繼續接受輔助生育。
法院審理:準予離婚
生育方式需雙方協商一致
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生育確實是婚姻關系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夫妻在生育問題上的分歧,也會直接影響婚姻的穩定和幸福感。
但法院同時明確,生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既包括生育子女的權利,也包括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方式怎么選、生不生、生幾個,都不是一方可以單獨決定的,必須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具體到本案中,小軍堅持要求繼續通過試管技術實現生育,而小麗已經明確表示拒絕。法院認為,在女方已經清楚表達不愿繼續接受輔助生育的情況下,如果仍要求其繼續接受試管、促排、移植等治療,實際上會侵害其生育自主權,也會對其身體和身心健康造成進一步負擔。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因生育觀念和生育方式選擇問題已經產生嚴重分歧,且無法調和,夫妻感情因此破裂,最終判決準予離婚。
以案釋法:
法律優先保障妻子的生育權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法律保護夫妻雙方的生育權,但當雙方的生育意愿發生沖突時,不能把“想要孩子”變成對另一方身體和意志的強制要求。尤其在輔助生殖場景下,促排、取卵、移植等過程直接作用于女性身體,法律對女性生育自主權的保護更應被放在重要位置。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法官還特別解釋了一個問題:丈夫的生育權和妻子的生育權,地位是不一樣的。妻子的生育權,本質上涉及的是生命健康權——畢竟促排取卵、手術移植,風險和痛苦都在女性身上。丈夫的生育權,法律上更多體現為一種配偶權。兩種權利發生沖突時,法律優先保障妻子的生育權。
來源:全國婦聯女性之聲
編輯:呼和浩特市婦聯新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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