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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健安醫院院前急救事件引發關注。4月8日晚,深圳市衛生健康委發布情況說明,經查實,涉事醫院未按120調度指令將患者送往指定醫院,已依法被罰款7.6萬元,并自2026年3月18日起暫停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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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被救護車違令“截單”
2025年8月5日0時20分許,54歲的張女士剛睡下沒多久,便因腹部劇痛痛醒。家里人急忙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0時34分,救護車抵達。
《出車單》記錄顯示,出車分站為“健安新健站”,推薦送往醫院明確為“深圳市龍華區人民醫院”。
上車后,張女士的丈夫也向車組人員提出要送去龍華區人民醫院。但是得到的答復是,這輛救護車屬于深圳健安醫院,只能前往健安醫院。
車輛隨后駛往了深圳健安醫院。張女士女兒認為:“是健安醫院的救護車違規截單強拉了我媽。”
0時53分,患者被送至健安醫院。
病歷記載她當時“神志清,貧血貌,上腹部壓痛”。然而,家屬表示,急診室當時沒有值班醫生。
1時06分,一名醫生從門診部趕來做了初步檢查。
1時33分,入院40分鐘后,張女士被推去做了CT。
結果顯示:腹腔大量積血,考慮血管破裂。此時,張女士已出現休克。
1時34分,副院長高某在病歷中寫下:“條件合適轉上級醫院進一步治療。”但轉院未執行。
家屬獲得的治療記錄顯示,死者生前在健安醫院期間,除了檢查,院方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呼吸機輔助、輸血及注射去甲腎上腺素。
9時,被送至最初應送往的龍華區人民醫院。
17時42分,經搶救無效,張女士被宣布臨床死亡。
在這17個小時里,她先是被救護車拉到了離家3.8公里的一級乙等醫院——健安醫院,后又轉運到了離家2.8公里的三甲醫院——龍華區人民醫院。
一條生命換一張7.6萬元罰單
事件發生后,龍華區衛生健康局經調查認定,深圳市健安醫院違反《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急救條例》,存在“不按照調度指令運送患者”的違法行為。這一行為被認定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破壞公共救援體系根基”。
依據該條例第七十五條,急救網絡醫療機構不按調度指令運送患者的,“由市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2025年11月,龍華區衛健局對健安醫院作出罰款人民幣7.6萬元的行政處罰,并暫停其院前急救資質半年。7.6萬元的罰款數額,接近該條款“從重處罰”檔次(7.5萬—10萬元)的下限。
對于這一處罰結果,家屬表示難以接受。
目前,家屬已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深府行復〔2026〕3023號),要求撤銷市衛健部門“暫停六個月”的處罰,責令重新處理。同時,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已委托相關司法鑒定中心,正在等待鑒定結果。
出車醫院不等于接收醫院
院前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在醫療機構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根據國家衛健委公布的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將患者轉運至醫療機構救治。
需要注意的是,救護車的調派與救治醫院并不是綁定的。
業內人士指出,急救車輛的調派遵循就近優先原則,以最大限度縮短搶救時間。而具體送往哪家醫院,則需要綜合患者病情、家屬意愿及醫療機構接診能力等因素進行判斷。在病情允許前提下,患者及家屬有權提出送醫選擇。因此,哪家醫院出車,并不代表患者最終一定會被送到這家醫院。
當然,如果患者及家屬指定醫院,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如果患者病情危重、指定的醫院轉運距離過遠,或者該醫院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無法接診,則需優先就近救治。”上述業內人士說。
總之,急救網絡醫院在執行急救任務時,需要服從統一調度指揮,將患者送往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而非直接送回本院。
來源 | 南方日報、澎湃新聞、羊城晚報、紅星新聞、深圳衛健委
編輯 | 李雪
責編 | 李楊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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