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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張建國與李秀英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三個子女:長子張明、長女張華、次子張強。張建國于2003年5月30日去世,李秀英于2019年12月7日去世。
張華與王建國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女王麗。張華于2014年12月18日去世。
張華與王建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一號房屋,該房屋產權于2001年11月19日登記在王建國名下。因張華先于母親李秀英去世,張明、張強作為李秀英的子女,有權繼承一號房屋中屬于李秀英的份額。
然而,王建國、王麗在張明、張強及李秀英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一號房屋從王建國名下過戶至王麗及其配偶趙某名下。
張明、張強發現后,將王建國、王麗、趙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023年5月6日,法院作出判決,確認王建國與王麗、趙某于2016年8月30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024年8月9日,一號房屋的所有權人恢復登記至王建國名下。
張明、張強再次提起訴訟,要求依法繼承一號房屋的份額,由王建國、王麗按十二分之一的比例支付房屋折價款。
各方主張:
張明、張強主張:
王建國、王麗私自轉移被繼承人名下遺產,應少分遺產
張明、張強對李秀英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
王建國、王麗主張:
張華去世后將一號房屋進行轉移登記,王麗曾告知李秀英房屋過戶的事情
王建國、王麗對張華盡到主要扶養義務且與張華共同居住,要求多分遺產
張華患病二年半期間,張強每天去看望
房屋價值評估:
經張強申請,法院委托甲公司對一號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經評估,一號房屋于2024年7月9日的市場價值為410.4萬元。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遺產應當如何分配,以及是否存在多分或少分遺產的情形。
關于繼承開始的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關于遺產范圍的認定:
一號房屋系王建國與張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張華去世后,其中二分之一份額為王建國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份額由李秀英、王建國、王麗繼承,每人各繼承六分之一份額。
李秀英去世后,其六分之一份額由張明、張強、王麗繼承,每人各占有十八分之一的份額。
關于多分或少分遺產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張明、張強主張王建國、王麗私自轉移房屋應少分遺產,王建國、王麗主張對張華盡到主要扶養義務應多分遺產。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王建國、王麗有隱匿、侵吞遺產的故意,故對張明、張強以王建國、王麗私自轉移房屋為由要求多分的主張,不予采納。同時,張明、張強、王建國、王麗均要求多分遺產,理由及證據均不充分,故均不予采納。
最終判決:
一號房屋由王建國繼承所有;
王建國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分別給付張明、張強房屋折價款每人228000元,給付王麗房屋折價款912000元;
駁回張明、張強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
準確把握繼承開始的時間節點: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張華去世時繼承開始,李秀英去世時再次發生繼承,需要分別計算。
正確理解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的關系:一號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準確計算轉繼承和代位繼承的份額:張華先于李秀英去世,其應繼承的份額由其女兒王麗代位繼承;李秀英去世后,其應繼承的份額發生轉繼承。
充分舉證盡主要贍養義務的事實:雖然本案中各方要求多分遺產的主張均未被采納,但充分的證據是獲得法院支持的關鍵。
訴訟策略得當:先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再提起繼承糾紛之訴,分步解決,提高了訴訟效率。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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