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把握遵從眾意與私益保護間的平衡
【案件焦點】: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符合程序性要件是否就有修建的正當性?
【裁判要旨】: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小區某樓梯房增設電梯事項,經過了該單元樓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且取得了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取得了政府相關部門的審批同意,該建設工程程序合法,也符合相應工程建設標準。吳某在工程規劃、審批過程中沒有提出異議,現工程竣工后也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采光、通風、通行等權利受到了侵害,故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吳某作為業主之一,應當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互諒互讓的原則,對其他業主增設電梯的行為更加包容和理解。同樣,部分業主在涉及本小區重大事項的決議及實施過程中,也應與其他業主積極溝通、統籌安排,盡量達成共識,共同營造和諧社區。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城區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引發的相鄰權糾紛。對于案涉單元樓是否加裝電梯,已經該單元樓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且取得了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吳某所有房屋101室系其婆婆冉某某簽字同意。后,經公示,亦已取得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消防科)等部門會審審批,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進行了備案,并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出具復函。故一審認定該單元樓加裝電梯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吳某上訴主張違章搭建、占用安全通道等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吳某系本單元一樓業主,王甲等人系樓上業主,雙方系樓上樓下鄰里。作為生活在一棟樓的業主,鄰里之間應互諒互讓,互幫互助。對于是否加裝電梯業主間應充分溝通、協商,充分尊重業主意愿,換位思考,互相體諒。加裝電梯后,高層業主居住生活品質必然有所提升,在告別爬樓難的同時,對于一樓業主的理解和支持亦應給予肯定,雙方多一些交流和協調,多一分寬容和體諒共建和諧鄰里關系。
【法官釋法】:
近年來,讓高齡高層老人“落地”成為一種社會呼聲,鼓勵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政策多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可以說,既有住宅加裝電系政府發揮公共服務職能、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和提升居民生活質量的良好舉措。但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高層住戶樂見其成,低層住戶的權利或多或少會受到影響,對于該類案件的審理,要秉承以下幾個裁判思路:
第一,業主同意表決程序問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屬于改建建筑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后,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規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在滿足專有面積和人數“雙三分之二”業主參與表決的前提下,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該規定降低了以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其使用共有部分管理權的難度,體現了鼓勵“業主自治”的立法導向。本案中,該棟樓全體業主一致在增設電梯書面意見書上簽字,一樓業主對于簽字不知情的抗辯不能改變電梯增設意見書的程序合法性,況且案涉電梯符合行政法律法規的相關程序。
第二,不動產相鄰關系。不動產相鄰關系系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問相鄰關系依法應當給予對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可能會影響部分業主的通行、采光、噪聲、隱私權利,此時,基于不動產相鄰關系,必須有部分住戶作出讓步,將自己排除妨害的相鄰權讓渡給加裝電梯一事,為既有住宅增設眾益而放棄部分私益。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性質屬于眾益項目面非公益項目,不適用“公共利益優先”原則,需倡導由相鄰權人間協商解決,必要時進行適當利益補償,避免以多數人意志代替少數人意志,多數人的權利使用以犧牲少數人利益為代價的情形出現。
第三,利益平衡與價值引導。相鄰關系的意義不僅在于“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系”,而且在于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相鄰關系制度的核心在于對不同權利主體利益的平衡,裁量時必須考慮私權的不可侵原則和侵權行為的社會相當性、合法性、有用性、價值性等。大多數人都生活在住宅中,住宅中的鄰里關系構建起社會關系的最小單元,通過地上構筑物的物理相鄰關系構筑起社會關系上的生存空間,由每一個和諧相鄰關系構筑起良好社會空問。法院的裁量正是需要帶著“和諧”“友善”的社會價值觀念去引導相鄰關系利益平衡矛盾的解決,引導擁有共同空間的權利人通過充分意思自治協商處分自己的權利,共同營造和諧相處的鄰里空間。
【案例文號】:(2021)渝02民終2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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