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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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已投保車損險的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能否以機動車未經維修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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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是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在保險合同有明確有效約定的情況下,應當依據約定處理。當前,我國保險公司普遍采用的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該示范條款第十八條規定:“機動車損失賠款按以下方法計算:(一)全部損失。賠款=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絕對免賠額。(二)部分損失。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絕對免賠額。…”
依據上述規定,在車輛發生全損(包括推定全損)的情形下,車輛是否維修不影響賠償數額的確定,保險人不得以車輛未經維修拒賠;在車輛發生部分損失的情況下,“實際修復費用”是合同約定的計算賠款的因素,一般應經維修后予以賠付;雖未經維修,雙方對以公估、鑒定等方式確定的車輛損失,均無異議的,保險人不得以未經維修拒賠。如未經維修且通過公估、鑒定等方式無法確定車輛損失或雙方對公估、鑒定等方式確定的損失存在合理爭議的,為防止借保險賠付獲利、保險欺詐,以及未經維修車輛可能造成的交通事故風險,保險人以車輛未經維修拒賠,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保險合同對此無約定或無明確約定,依據車損險賠付應遵循“實際損失填補”的原則,亦應以上述規則處理。
咨詢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徐 釗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劉崇理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網精選問答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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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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