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難免會遇到需要手術治療的情況。在手術前,醫院通常會要求患者或其家屬簽署一份手術風險告知書。手術風險告知書是醫療機構在手術前,向患者或其近親屬說明手術潛在風險、醫療方案及替代方案等信息,由患者或近親屬簽字確認的文件。
網友咨詢:
簽訂了手術風險告知書,是否意味著醫院能免責?
律師解答:
簽訂手術風險告知書不等于醫院免責,醫院是否承擔責任,關鍵在于其診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規范、是否存在過錯。
根據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等特殊診療的,必須及時向患者或近親屬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獲得書面同意。因此,手術風險告知書的法律性質是“知情同意書”,而非“免責協議”。
法院認定醫院責任的核心是“過錯責任原則”。手術本身存在固有風險,如某些已知且難以完全避免的并發癥。如果醫療機構在手術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且并發癥的發生屬于現代醫學技術難以避免的風險,那么醫療機構可能不承擔責。如果損害結果是由于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直接導致的,那么醫院依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律師補充:
醫療過錯的具體情形,除手術操作失誤外,還包括:術前未對患者身體狀況進行全面評估,盲目實施手術;未告知替代醫療方案,剝奪患者選擇權;術后未及時觀察病情變化,延誤并發癥治療等,這些情形均會被認定為過錯,需承擔責任。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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