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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社會以“無訟”為治理理想。民間調解作為一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貫穿數千年歷史進程,成為維系基層社會秩序、傳遞“和為貴”文化理念的重要載體。傳統的“無訟”并非否定法律與司法,而是追求教化先行、調解優先、案結事了的治理境界,堪稱中華優秀傳統治理智慧的基礎內容。
民間調解模式的歷史變遷——
在中國,民間調解的雛形最晚可追溯至先秦時期。這時的民間調解不局限于國家機構和律法,而是以仁、義、禮、智、信等為根本準則,以民間鄉賢為依托,以鄉規民約為依據,在尊重雙方意愿的基礎上尋求兼顧各方利益、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最終實現“化干戈為玉帛”的治理效果。
據《荀子》記載,春秋時期,孔子出任魯國司寇期間,曾遇到一起父子訴訟案件。與當時普遍推行的“以刑止訟”不同,孔子并未即刻作出裁決,而是將其子留置三月,令其自省悔悟。最終父子感悟,遂不予判決、予以釋放。面對不解和質疑,孔子闡釋其理念:“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在孔子看來,百姓不孝、父子反目根源在于教化不足。若未施教化便貿然用刑,與殺害無辜之人無異。這一案例奠定了中國傳統調解“以德化訟、先教后刑”的基本原則,將道德教化置于糾紛解決的核心,為后世民間調解與官方司法的融合奠定了思想根基。
《后漢書30fb循吏列傳》專門記錄了推行德政、教化一方的良吏,仇覽是其中的典型。東漢時期,仇覽出任蒲亭長,負責轄區內的治安與教化事務。其間,村民陳元的母親前往亭衙控告兒子不孝,請求官府予以治罪。仇覽經調查發現陳元并非頑劣之徒,其不孝行為多因一時意氣與溝通不暢所致。于是,他先是嚴厲批評陳元違背孝道的行為,明確告知其贍養母親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和倫理責任,官府可治其罪;后又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引導其反思自身過錯,并邀請鄉中耆老共同參與調解,以進一步勸說悔改。最終陳元深受感化,當場向母親懺悔。這一案例是協作調解模式的典型代表,彰顯“教化先行、柔性化解”的古典智慧。
類似的案例在中國歷史上還有很多,如北宋蘇東坡妙筆化解債務糾紛、清代“六尺巷”化解鄰里糾紛等,其共同理念是推崇“和為貴”,均優先采用情理教化等方式。這一“無訟”與“善治”的制度至明清時期日臻成熟。明朝通過《教民榜文》等法令,將戶婚、田土、錢債等民間細事明確規定為須先經里老調處的法定優先程序;清代《大清律》規定民間訴訟、婚戶、田土、錢債、斗毆、相爭等事應先令里老調處,“首事妥了,毋輕涉訴”成為民間調解的主要目標。
民間調解智慧的價值闡釋——
我們的祖先創造了無與倫比的文化,“和合”文化正是其中精髓之一。中國民間調解之所以歷久彌新,關鍵在于契合了中華民族“貴和尚中”的追求,體現了情、理、法的辯證統一。
一是以德化人,凝聚治理共識。中國傳統社會以倫理為根基,注重通過道德教化凝聚基層治理的價值共識。“孝悌忠信、禮義廉恥”既是行為準則,也是重要依據。《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南宋判詞中便有“以判促和、以教化俗”的典型案例:唐氏與顏氏兩家因瑣事相爭而訴至官府,判官堅持以理勸諭:“大凡鄉曲鄰里,務要和睦。才自和睦,則有無可以相通,緩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最終兩家盡釋前嫌、重歸于好,成為鄉里禮讓和睦的榜樣。與司法判決的“剛性”不同,民間調解更重“情理”,既依法維權,又兼顧人情,使雙方情感上能接受、道理上能認同。這種“情理兼顧”的智慧可以有效防止矛盾升級,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二是以理服人,厘清權責邊界。民間調解并非“無原則的調和”,而是堅持以理服人。調解人循循善誘地講明事理、普及法理,讓雙方明確自身權責、分清是非曲直。據《宋史》記載,有鄉民前往縣衙報案,稱自家耕牛被人割去舌頭,已無法耕作、無法存活。包拯察微知著,結合民間習俗與事理邏輯,判斷兇手并非為了錢財,而是與牛主有私怨、蓄意報復,故巧施計策,令牛主殺牛賣肉。要知道,宋代私殺耕牛是明令禁止的,此舉正是為了引兇手上鉤、自露馬腳。不久,割牛舌者果然前往縣衙告發。包拯當場質問:“你為何先割其牛舌,又來告發他?”兇手啞口無言、無從抵賴,只得低頭認罪。此案雖屬刑偵斷案,卻體現了以事理推究、以法理定責的傳統治理思維,與民間調解“講理明責”的精神相通,將古代糾紛解決中辨是非、明權責的智慧詮釋得較為充分。
三是以規束人,外化自律方圓。鄉規民約不僅掛在墻上,更要落實在行動中、嵌入百姓心中。民間調解的關鍵是通過大家共同制定認可的鄉規民約等民間規范,引導實現自我約束、自我教育、自我服務。這種以規束人的智慧,實現“群眾的事情群眾管、群眾的矛盾群眾解”,有助于提升自我約束與管理,從源頭預防矛盾發生和蔓延。浙江浦江“鄭義門”的事跡先后載入《宋史30fb孝義傳》《元史30fb孝友傳》《明史30fb孝義傳》,為歷代正史所罕見。據記載,該家族自南宋建炎初年至明天順三年,合族同居長達十五世、300余年,其間未因家產分配、鄰里糾紛等瑣事鬧至官府。全族依靠《鄭氏規范》這一家法鄉約實現自我約束、互相監督,通過在族內講理、評議、和解,實現“家人相勸、鄰里相規”,對民間調解經驗的當代優化具有啟示意義。
(作者為上海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桂林)
原標題:《學林隨筆|基于傳統民間調解,實現“無訟”與“善治”》
欄目主編:王珍
文字編輯:理論君
本文作者:桂林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蘇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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