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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共7條,將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針對現階段依法懲治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犯罪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對如何正確適用刑法、準確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規定。
一是依法懲治違規開啟民航飛機艙門、在民航飛機機艙內打架斗毆等常見“機鬧”犯罪行為。
一方面,《解釋》明確,并非所有違規開啟民航飛機艙門的行為都構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飛機處于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期間或者空中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足以引發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于飛機尚未依靠自身動力移動等情況下違規開啟艙門的行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另一方面,《解釋》采用列舉方式,對在飛行中的民航飛機上實施暴力行為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規定,特別明確了對民航乘務員使用暴力的行為可能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解釋》還對實踐中存在的破壞民航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干擾民航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處罰作了指引性規定。
二是突出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從嚴懲治。
《解釋》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影響民航航班、民用機場正常運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衛生檢疫等部門采取應對措施的,應作犯罪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釋》還明確, 無論是采取明示還是暗示的方式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符合相關條件的,均可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三是進一步明確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原則。
《解釋》明確,民用航空器內發生的刑事案件,行為人在民用航空器飛行期間被抓獲的,由行為發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發地、經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避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管轄權爭議。
此次新聞發布會還發布了“王某深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江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及“陳某波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共3起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來源 | 央視新聞主編 | 彭丹編輯 | 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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