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行使權利,實為敲詐勒索,這樣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擾亂電商經濟秩序
先在網店正常下單,收到貨后便虛構理由向平臺申請“僅退款”;如果商家拒絕,便以店鋪存在“缺斤少兩”“質量有瑕疵”“存在好評返現”等理由投訴,要求商家賠償;如果商家不肯息事寧人,再找到網店經營者名下所有的關聯店鋪,批量下單幾十件到幾千件的大額訂單,隨后立即申請無條件退款,持續向商家施壓……
據《檢察日報》報道,總結出一套“空手套白狼”計劃的陳某,在某電商購物平臺對900多家商戶實施惡意下單2700余次,涉案交易流水高達1030余萬元,造成被害單位損失技術基礎交易費用6.2萬余元。近日,經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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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虛構理由申請“僅退款”,還是以各種理由投訴,抑或是批量下單申請退款,雖然都在平臺的現行規則許可范圍之內,但“三板斧”下來,卻讓商家陷入了“痛苦”泥沼:明知道對方是“碰瓷”“薅羊毛”,但想要拒絕和回擊,卻沒有更好的辦法。為了平息事端,減少成本損耗和名譽損失,很多商家只好選擇賠償。
利用平臺規則敲竹杠,如此小伎倆經不起法治檢視。允許申請“僅退款”、支持投訴商家、同意批量下單退單退款等措施,體現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精神,旨在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而名為行使權利,實為敲詐勒索,這樣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擾亂電商經濟秩序。
不僅如此,惡意下單碰瓷,更觸犯了法律紅線。陳某所作所為與敲詐勒索罪的若干要件頗為“吻合”,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檢方也一度向公安機關提出補偵要求,看是否存在敲詐勒索既遂的情況。不過,在司法實踐中,考慮到惡意網購退單行為,妨害商家的持續性經營活動,多被歸為破壞生產經營罪。
規制惡意下單亂象,需要打出更有效的組合拳。職能部門該出手時應出手,對利用平臺規則、惡意退單騙賠的行為保持零容忍。在本案中,打著維權幌子牟利的陳某被定罪量刑,偷雞不成蝕把米,即體現了司法機關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有利于震懾不法分子,保護商家合法權益,促進電商經濟更健康地發展。
從深層次看,想要釜底抽薪,消除滋生的種種亂象,還要進一步完善平臺規則。在加大監督力度的同時,有關平臺也需要同頻共振,深入檢視相關制度的合理性,進一步優化頂層設計,在維護商家、消費者權益之間,找到一個更好的平衡點。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 尹曙光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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