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判例” 編者
原告不能提供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碼、住址等信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最高判例” 微信公眾號編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答復、全國法官培訓統編教材等進行梳理,僅供參考:
(1)只要原告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即使沒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證號碼,也應當依法登記立案。
(2)原告無法提供被告身份證號碼的,人民法院不能適用留置送達、公告送達;能夠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到被告的,進入審理程序;不能送達的,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3)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4)如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正 文
1. 《全國法官培訓統編教材》立案卷P7-8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原告無法提供被告身份證號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證信息的答復》中明確:“只要原告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即使沒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證號碼,也應該依法登記立案。” 此類情形立案后,人民法院只能采用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的方式發送訴訟文書,不適用留置送達、公告送達。能送達到被告的,進入審理程序;不能送達的,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4〕17號)
近來,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據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請示我院。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因有關部門不準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
3. 《關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證信息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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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樹:
您好。您的來信收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原告起訴時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也作出了與前述內容一致的規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即使沒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證號碼,也應該依法登記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實際中,能使被告區別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社會關系、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其他戶籍登記內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確定具體的被告。當然,原告如果在起訴階段能夠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碼,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識別,足以使該被告與他人相區別,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續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6日
4. 如何區分 “送達不能” 與 “無明確的被告”
來源:“聊城市茌平區人民法院” 2025年7月16日推文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14日,孫某通過微信向瑞麗某公司購買玉器,向瑞麗某公司指定的收款賬戶轉賬16500元,向其員工楊某和李某分別轉賬5000元和600元,合計22100元。因玉器不滿足孫某要求,雙方經協商一致退貨退款,孫某按照約定將玉器退回,但瑞麗某公司、楊某、李某未依約退款。孫某特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瑞麗某公司、楊某、李某退還貨款22100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具體到本案中,按照原告孫某在起訴狀中所列明的三被告的電話、地址等聯系方式,本院無法與三被告取得聯系。本案訴訟過程中,要求原告孫某補充提供被告楊某、李某的具體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原告孫某亦不能提供。
本院又向云南省瑞麗市人民法院委托送達,但該院受托后核實三被告已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無法送達訴訟材料。
在原告孫某不能提供被告楊某、李某新的聯系方式,亦不能提供二人具體身份信息等相關信息的情形下,無法使其在起訴狀中所列明的被告楊某、李某與他人相區別,亦不足以證明其起訴的楊某、李某即是與本案相關的楊某、李某,應視為被告不明確。
綜上,裁定駁回原告孫某的起訴。原告孫某可在確定楊某、李某的準確身份信息后,另行起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將“有明確的被告”視為起訴要件之一,起訴符合起訴要件是法院進行實體審理的前提。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信息,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受理后發現被告不明確的,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在此,應當嚴格區分 “送達不能” 與 “無明確的被告”。
送達不能是指原告提供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信息,足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但人民法院無法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電子送達等方式向被告送達應訴文書。送達不能的,人民法院應進行公告送達,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無明確的被告情形是指原告不能提供將被告與其他人員相區別的的具體身份信息,導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無明確的被告是起訴要件的缺失,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5. 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達地址或者其他聯系方式無法通知被告應訴的,應當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但人民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來源:最高判例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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