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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佛山,一位37歲的榮女士,開車出車庫時遭三名劫匪伏擊。車窗被砸爛,頭發被猛拽,副駕駛上裝有8萬多元現金的手袋被搶走。劫匪騎摩托逃跑,她沒猶豫,開車就追。結果,車輛與摩托車碰撞,一劫匪當場死亡,兩人受傷。
法院判決:正當防衛,無需擔責。兩名活著的劫匪,因搶劫罪分別被判12年和11年。不服上訴,佛山中院駁回,維持原判。
這個判決,硬氣。
先說個常識:錢被搶了,追不追?很多人第一反應是“別追,危險,報警”。這話沒錯,但那是旁觀者的冷靜。真輪到你自己,辛苦掙的8萬塊被人一把薅走,你能坐在那兒等警察來?等警察到了,人早跑沒影了。法律不能要求受害者做“圣人”。
法院認定了關鍵一點:搶劫行為“正在進行中”。劫匪雖然搶到錢上了摩托,但還沒跑出榮女士的視線,她開車追上去的那一刻,搶劫這個犯罪行為并沒有結束。既然是“正在進行”,那她就有權反擊。
有人說:撞死人是不是過當了?咱們掰扯一下。當時什么情況?她剛被人砸車窗、扯頭發、搶走巨款,情緒、體力、判斷力都處于應激狀態。你不能坐在辦公室里用慢鏡頭回放,去要求一個被搶劫的女人精準控制撞擊力度——撞翻摩托但不能撞死人。這不是拍動作片。
法律有一條底層邏輯:不能拿“事后諸葛亮”的標準去審判“現場當事人”。榮女士的動機很單純——拿回自己的手袋。她沒有開車反復碾壓,沒有下車補刀,碰撞是在追擊過程中發生的。法院認定正當防衛,沒毛病。
再說那兩個受傷的劫匪,判12年、11年,冤嗎?不冤。搶劫罪起步就是三年,持械、結伙、致人死亡(同伙死了也是加重情節),這刑期甚至算輕的。他們要是活著,該慶幸;那個死了的,說句難聽的,自找的。
這個案子的意義,不只是給榮女士一個公道。它傳遞了一個清晰的信號:法律不鼓勵私刑,但也絕不強求受害者在暴力面前當“乖寶寶”。正當防衛條款不是擺設,面對正在進行的搶劫、暴力,你該出手就出手,別怕“防衛過當”的帽子先扣下來。
網上很多人說“支持法院判決”,為什么?因為大家心里都有桿秤。如果一個社會里,被搶的人不敢追、追了要擔責,那劫匪才真是“笑到最后”。佛山中院的判決,守住了這桿秤。
最后說一句:榮女士事后道歉,說對死傷表示歉意。客氣了。真正該道歉的,是那兩個還活著的劫匪——可惜他們眼里只有8萬塊錢,根本不懂什么叫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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