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記者 孫汝祥 夏欣 北京報道
山東章鼓(002598.SZ)4月3日晚間公告,因公司涉嫌2024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山東證監局擬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合計罰款690萬元。其中,方潤剛、方樹鵬父子合計擬被罰26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與常見的虛增利潤型財務造假不同,山東章鼓涉嫌虛減利潤846.27萬元。而對于公司虛減利潤的行為動機以及資金實際去向,《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公司公告皆未披露。
受訪專家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虛減利潤的常見可能動機包括?:逃避應繳稅款;隱藏利潤形成“業績蓄水池”,平滑未來業績波動;掩蓋資金真實去向,實現利益輸送;掩蓋募資違規使用、關聯方資金占用違法行為等。
虛減利潤846萬元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山東章鼓涉嫌違法事實為,2024年,在未真實發生接受維修、技術服務等業務的情況下,山東章鼓確認相關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共計846.27萬元,導致山東章鼓2024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虛減利潤總額846.27萬元,占當期對外披露利潤總額的10.37%。
對此,山東證監局擬決定,對山東章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50萬元罰款;對方樹鵬、沈春豐、方潤剛、趙曉芬等4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80萬元、100萬元、80萬元、80萬元罰款。
其中,方樹鵬時任聯席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決策實施上述費用處理事項;沈春豐時任透平事業部和電氣事業部負責人,組織實施上述費用處理事項;方潤剛時任董事長,未勤勉盡責,未能保證山東章鼓2024年年報的真實、準確、完整;趙曉芬時任財務總監,知悉上述費用處理事項,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
值得一提的是,方潤剛、方樹鵬系父子,二人長期主導山東章鼓公司治理體系。公司2024年年報顯示,濟南市章丘區公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持有山東章鼓29.80%股份,為第一大股東;方潤剛為第二大股東,持股9.85%,其子方樹鵬持股0.10%。
山東章鼓4月3日還披露,深交所將對公司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4月7日(星期二)停牌1天,自4月8日(星期三)開市起復牌,股票簡稱由“山東章鼓”變更為“ST章鼓”,漲跌幅限制為5%。
知名財稅審專家劉志耕對記者表示,資本市場上的“反向造假”虛減利潤行為,嚴重破壞財報真實性,向市場傳遞了公司經營不善的錯誤信號,可能誤導投資者,動搖投資者信心,導致公司股價被低估,影響投資者的理性判斷和資源配置。
“無論虛增還是虛減,都是對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原則的踐踏,破壞資本市場誠信?,損害資本市場的公平與效率。”劉志耕強調。
在此之前,山東章鼓已因關聯交易審議及信息披露違規、募集資金使用違規、公司治理不規范等問題,于2025年12月被山東證監局責令改正。
“此次涉嫌財務造假,更是暴露出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內部控制形同虛設,且存在管理層凌駕于內控之上的風險。”劉志耕稱。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岳強認為,山東章鼓虛減利潤行為已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明令禁止的信息披露違法,直接導致公司被實施ST、喪失再融資資格,同時面臨投資者集體訴訟的巨額賠償責任,還會造成公司內控徹底失效,引發國有資產流失風險,破壞資本市場信披秩序與稅收征管規則。
“根據后續查明的事實,該行為還有可能涉嫌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逃稅罪、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行賄罪或者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岳強表示。
錢去哪兒了?
對于山東章鼓虛減利潤的行為動機以及資金實際去向,《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公司公告皆未披露。
在劉志耕看來,上市公司主動壓低賬面利潤的行為,可能隱藏三類動機。
一是避稅動機?。通過虛增成本、虛減利潤,直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少當期企業所得稅支出。這是企業財務造假中“虛減利潤”最直接、最常見的動因。
二是隱藏真實盈利能力,為未來“蓄水”?。將真實的盈利隱藏起來,使當前財報表現平庸甚至不佳,從而為未來年度的業績“爆發”預留空間。當公司需要提振股價或滿足某些業績承諾時,可通過追溯調整或釋放“隱藏利潤”來實現,形成“財務洗澡”后的反轉效應。
三是掩蓋資金真實去向,實現利益輸送?。“這是最值得警惕的動機。被隱藏的費用,可能通過虛假合同支付給關聯方或空殼公司,導致上市公司資金被蠶食和轉移。”劉志耕表示,這種操作實質上是將公司資產變相輸送給特定個人或實體,從而嚴重侵害中小股東利益。
岳強也認為存在上述三種可能性。他表示,實際掌控公司經營的管理層,可能會利用上市公司家族化管理的治理漏洞,通過虛構無真實交易的業務,套取上市公司資金,向自身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
岳強補充道,其他可能的動機還包括:壓低國資年度業績考核基數,規避后續年度的業績考核壓力與利潤分配義務;突破國企薪酬總額管控,通過賬外資金實現超額利益分配;如果此前有募集資金違規使用、關聯方資金占用的歷史缺口等情形,該行為可以掩蓋上述違法行為。
“涉案資金有可能流入管理層關聯方控制的空殼公司,也可能用于商業賄賂、職務侵占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填補歷史資金缺口。”岳強表示。
“公司付錢,是要見發票的。沒有真實接受服務,發票就是虛開的。拿虛開的發票去報銷,那公司可能是‘馬仔’,錢最后可能進了某些人的口袋。”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波稱。
劉志耕認為,上市公司通過虛增費用、虛減利潤的操作模式,?極有可能讓資金通過虛構的交易合同,流向未披露的關聯方或體外公司,形成賬外資金池,用于體外循環、利益輸送或管理層私用。但具體公司、具體案例,應由有權部門調查核實。
(編輯:夏欣 審核:李慧敏 校對: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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