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競技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時,法律要求責任的劃分必須嚴格遵循相關規則。本案的判決啟示我們,在投身于激烈的比賽較量之前,要有對風險的自我認知與責任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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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51期,掰手腕骨折,責任誰來承擔
民間競技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時,法律要求責任的劃分必須嚴格遵循相關規則。本案的判決啟示我們,在投身于激烈的比賽較量之前,要有對風險的自我認知與責任擔當。
一.案情簡介
健身區內,小林正與友人進行掰手腕較量,并已連續獲勝數局。一旁圍觀的小李觀看片刻后,主動上前向小林發起挑/戰,小林欣然應允,二人隨即展開對決。開始雙方勢均力敵,在第五次發力僵持時,小李突感右臂劇痛,無法繼續。事發后,小林立即陪同小李前往醫院。經診斷為右側肱骨干骨折合并橈神經損傷,累計支出醫療費用3.4萬余元。事后,小李認為此次損傷系在與小林掰手腕過程中直接造成,故要求小林分擔一半醫療費用。小林則認為,活動系小李主動提出,自己正常角力且事后已盡救助義務,不應承擔責任。雙方協商未果,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林賠償醫療費1.7萬余元。
二.判決、依據與理由
法庭審理后,判決駁回小李全部訴訟請求。
依據和理由是:
1.固有風險屬性:掰手腕作為一項基于上肢、手腕力量直接對抗的競技活動,其運動機理決定了參與者面臨肢體損傷的客觀風險,此類風險是該類文體活動不可分割的內在屬性。
2.參與的自愿性: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小李在旁觀后主動提出挑/戰,并持續參與角力,其行為清晰地表明其自愿承擔活動相關風險的意思表示;
3.損害的關聯性:損害后果發生在雙方依活動常規方式發力的過程中,與競技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4.對方過錯缺失:本案無證據證明小林存在故意傷害或違反活動基本規則的重大過失,其發力行為屬于正常競技范疇,且在事發后立即施救,已盡到參與者應有的必要注意及救助義務。
綜上,小李的損害責任,應由其自身承擔。
三.案子的警示
本案雖小,卻為公眾參與民間體育活動劃出了一條清晰的法律紅線,具有鮮明的警示與教育意義。
1. 法律賦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風險預判的義務,一旦自愿加入此類活動,即被視為在法律上默示接受了活動范圍內的常規風險。當損害后果發生時,若其他參與者不存在法律所界定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則損害責任原則上應由風險自擔者獨/立承擔;
2. 本案通過明確適用法律為"自甘風險"的判決,進一步厘清了民間文體活動中各方責任的界限,若將正常競技活動中的意外傷害簡單歸責于無過錯的參與者,勢必導致人人自危,抑制社/會交往與體育活動的活力。
四.相關法律
1.本案裁判的核心法律依據是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的基礎性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2. 本案判決進一步闡釋了民法典確立的“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邊界,為民間自發性文體活動創造了更為清晰、包容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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