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清明節前夕,電商平臺上的AI紙扎全家桶橫空出世。DeepSeek、ChatGPT、Claude、Gemini、Grok乃至當紅小龍蝦OpenClaw等前沿科技品牌,紛紛化身祭祀用的紙扎模型,成了網民們喜聞樂見的趣聞。笑料之余,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也隨之浮現:AI公司的名稱和標識都有知識產權,那么用AI品牌做祭品會不會侵犯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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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DeepSeek可以申請馳名商標保護
燒紙祭品的核心載體是紙制品,其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歸屬第16類,具體對應祭祀用紙制模型、祭祀用紙板制模型屋、祭祀用紙制假禮品等產品細項。
而持有DeepSeek品牌的深度求索公司已在第16類取得了商標注冊,具備直接維權的資格。但深度求索公司同時也獲得了人工智能相關產品和服務注冊商標,包括第9類(計算機軟硬件)和第42類(人工智能研究與技術服務)。如果真的要打官司,聰明的做法反而是優先主張人工智能相關類別的注冊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申請馳名商標跨類保護。
原因如下,如果DeepSeek在16類商標上沒有使用證據的,就無法維權獲得賠償,所以只能跨類主張馳名商標。當然如果有16類使用行為,只能同類主張,法院不接受跨類馳名商標主張。同時,馳名商標認定本身就是品牌價值的權威背書,對企業聲譽是正向加分。
二、國外AI品牌沒有國內使用證據,商標維權堪憂
但AI紙扎全家桶里的其他品牌,維權商標就很難了,理由各有不同。
1、有AI商標,但無法跨類保護的Gemini:谷歌已經在中國取得了第9和42類Gemini的注冊商標權,但沒有注冊第16類紙制品的商標權。因為谷歌的人工智能服務主動屏蔽了中國大陸IP地址(最近開放了中國香港地區的訪問),中國用戶必須借助技術手段翻墻才能訪問,所以其Gemini的商標在國內沒有使用記錄,就無法像DeepSeek那樣申請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把人工智能相關的商標延伸到紙制品進行保護。同理,谷歌也不能主張《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有一定影響力的名稱權。
2、沒有申請中國商標的OpenClaw:OpenClaw項目創始人Peter Steinberger 根本沒有在中國提交任何商標申請,所以也無法用商標權維權。但OpenClaw并未對中國用戶設置訪問障礙,用戶可以在GitHub上自由下載、安裝,國內也有多家大廠提供修改版本供用戶使用。因此, OpenClaw品牌在中國確實存在實際使用,具備主張未注冊商標權益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基礎。
然而問題在于,OpenClaw的品牌使用集中于第9類和第42類的軟件與技術服務領域,屬于未注冊商標。對于未注冊商標,《反不正當競爭法》僅在相同或近似類別內提供保護,無法跨類延伸至第16類紙制祭品。
3、中國用戶無法正常訪問的ChatGPT、Claude和Grok:OpenAI和Anthropic均已在中國提交商標申請,但相關申請目前仍處于審查階段,尚未取得注冊。馬斯克及xAI有關聯的主體在中國都沒有提交過Grok的商標申請。所以,他們都不能主張注冊商標保護。和谷歌一樣,ChatGPT、Claude均主動屏蔽中國大陸用戶,Grok雖未主動屏蔽中國用戶,但受國內網絡環境限制同樣無法正常使用,所以他們都在國內沒有名稱和標識的使用記錄,也就沒有辦法使用有一定影響力的名稱權保護其名稱和標識。
三、logo著作權是國外AI品牌的維權依據
雖然國外品牌使用《商標法》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維權此事存在法律障礙,但其可以以logo的美術著作權作為維權依據。和注冊商標的保護有地域性不同,根據《伯爾尼公約》,締約國對于其他締約國國民的著作權對等保護,所以這些海外公司及開發者的著作權在中國也受保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這些logo的圖標構成美術作品,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時自動產生,只要logo具備獨創性,權利人就可以主張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AI紙扎全家桶使用了這些logo,涉嫌著作權侵權。
不過小龍蝦OpenClaw的logo不是項目創始人Peter Steinberger本人所創作,而是由開源社區中一位名為ELU的熱心貢獻者創作的,(OpenClaw 官方的致謝名單中明確記載了“ELU 創作了令人驚嘆的 logo”)。所以OpenClaw要維權的,還要先從ELU那里拿授權才行。
四、燒紙祭品:侵權還是習俗?
把現實中的物品做成燒紙祭品,本是中國延續千年的民俗文化,從紙錢到紙馬,再到如今的紙iPhone、紙豪車。將AI產品做成祭品,不過是這一習俗在數字時代的延伸。這個角度,法院也可能尊重民俗,不判此類問題構成侵權。
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對商品特點的正當使用不受商標權人干涉。退一步講,如果權利人真的起訴這些紙扎廠商,不排除法院會認為:商標的核心功能在于區分商品來源,而祭祀場景下的紙模型與真實的AI服務在市場競爭中截然不同,極難引發消費者的實質性混淆,從而將其認定為一種民俗文化上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角度,祭品上使用企業logo也有著作權轉換性使用空間,被告方如果抗辯:其對企業logo的使用不是為了再現美術作品本身的美感,而是對商標進行描述,實際并未損害著作權人使用美術作品的利益。不能完全排除法院接受抗辯的可能性。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識產權律師。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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