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真逃債”,這六個字道出了不少債權人的無奈。債務尚未清償,夫妻卻通過離婚協議將主要財產轉移至一方名下,債務則由另一方獨自承擔,導致債權人手持勝訴判決卻“執行無門”。近日,肥西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余某拖欠劉某50萬元欠款,2021年5月12日,劉某起訴至肥西法院,法院判決余某返還劉某50萬元本金及利息,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余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現,余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
劉某了解到,余某與高某于2021年5月31日簽訂離婚協議,協議約定:余某婚前購買、婚后共同按揭的商品房,以及登記在高某名下的汽車,均歸高某所有;余某每月向婚生子支付撫養費3000元。劉某認為,余某與高某的離婚協議屬于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嚴重損害了其債權實現,遂起訴要求撤銷該協議中關于車輛分割的約定。
庭審中,余某與高某辯稱,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案涉車輛的首付款由高某支付,后續按揭貸款也由其償還,且車輛主要用于接送孩子上下學,將車輛判歸女方所有是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法院審理
經審理查明,案涉車輛雖由高某出資,但購置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離婚協議約定的每月3000元撫養費已高于當地平均水平,足以體現對女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障。案涉離婚協議在財產分割上顯著偏向高某,直接導致余某的債務履行能力大幅減弱。結合雙方離婚時間與債務糾紛的關聯性,足以認定二人簽訂離婚協議存在惡意逃避債務的主觀故意。據此,一審判決撤銷案涉離婚協議中關于汽車歸高某所有的約定。該案件經二審維持,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夫妻合法分割共同財產理應得到尊重,但假借離婚之名惡意轉移資產、規避債務,既違背誠信原則,也觸碰法律紅線。在此提醒,妄圖以“假離婚”鉆法律空子,最終只會難逃法律責任;債權人若發現債務人存在惡意逃債行為,要及時固定證據,通過司法途徑依法維權,守住自身合法財產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
![]()
作者:劉晶
供稿:肥西縣人民法院
排版編輯:汪江睿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