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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篇文章將繼續分享鄭律師在代理廣州一起rush行政訴訟中,對被告所提交證據提出的質證意見。
1.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系居住于廣州市天河區的市民。
案發當日7:40,廣州市另一行政區的執法機關前往原告位于天河區的住所,對其實施入戶檢查。
對此,原告感到十分不解:為何發生在天河區的治安案件,卻由其他行政區的執法機關負責辦理?
2.被告回應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后,被告提交了本案相關證據材料。
其中,針對原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被告提供了一份由廣州市公安局于案發當日出具的《指定管轄決定書》,各位可以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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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證據??
我們注意到,該決定系在案發當日才作出。
結合決定書所載內容,可以推斷:
本案已由天河公安先行立案受理,隨后經市局指定管轄,再由天河公安在3日內,依法將案件材料移送至本案被告,即另一行政區的執法機關辦理。
換言之,本案的案件來源應為市局指定管轄,移送單位亦應為天河公安。
3.問題所在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原受理機關在案件被指定管轄后,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被指定的管轄機關繼續辦理本案。
第十五條?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并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辦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但現實情況如何?
直至開庭結束已滿48小時,原告仍未收到天河公安出具的任何書面通知。
不僅如此,被告提交的證據中,也未見任何關于天河公安立案或案件移送的材料。
本案到底有無移送手續?目前尚無證據證實,不過被告在庭審時稱有相關手續,但未作為證據提交。
4.疑似實錘
重點來了!
被告所提供的證據反而顯示,本案來源非市局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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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證據??
具體來看,《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中明確記載:
移送單位為“現場查稽”,而非天河公安;
案件來源為“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亦并非市局指定管轄。
該證據反映的執法程序,與被告主張的“指定管轄”明顯存在沖突。
5.律師觀察
被告提交的《指定管轄決定書》,是真實、合法的嗎?
對此,鄭律師持高度懷疑態度。
為查明事實,鄭律師在庭審前已申請調取天河公安對本案的立案及移送材料,但截至目前,法院尚未予以調取。
從庭審情況來看,被告的多個解釋存在明顯自相矛盾之處,與之前該證據顯示的立案時間錯誤的“筆誤”說明相比,對于案件來源,被告并未明確表示案件來源和移送機關的記載系筆誤。
正如昨日文章中所提,被告稱本案的實際立案時間為案發當日2時15分,而廣州市公安局亦是在當日作出指定管轄決定。
即便作出最有利于被告的假設——市局于當日0時即已作出決定——那么,從決定作出到被告立案,僅有135分鐘。
在這短短135分鐘內,不僅需要將決定分別送達被告及天河公安,天河公安還需完成案件材料的整理,并將卷宗移送至被告處,由被告完成立案手續。
再結合客觀條件來看,本案被告與天河公安之間相距約13公里,駕車最快亦需21分鐘。扣除路程時間,實際留給審批、制作、流轉、移送等一系列程序的時間,僅約114分鐘。
這樣的流程安排,是否具有現實可行性?
我不作定論,但可以說,這無疑是一項“極具挑戰”的工作。
對于這一質證意見,各位怎么看?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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