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幾天,有個哥們表示,這年頭,結婚沒有離婚的多,離了還要找,最終過得如何,難以知曉。
他說得沒有絲毫毛病。現在的社會,拿婚姻根本不當回事,如同過家家。心里頭感覺不順,立刻選擇各奔東西。
當然,這也是很正常的事,沒人能說得著。有意思的是,都離婚了,雙方沒有太大的關系了。但是,活人的名字卻出現在墓碑上,這就讓人奇怪了。
上海的林女士和何先生,原本是一對恩愛的夫妻。雙方結婚30多年沒啥事,最終想不到,還是分開了。
多年后,林女士發現,她的名字竟然被刻在已經死去的婆婆的墓碑上。身份依舊是兒媳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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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這個消息,林女士很是吃驚,也比較生氣。離婚多年,我已經和你家沒有毛錢的關系,何必把我當成兒媳婦,還把名字刻在墓碑上呢。
何先生說,母親生前和林女士的關系處的不錯,老人離去了,還在想著她。為了完成老人的心愿,才刻名字的。
不難看出,林女士年輕時,應該是一位合格的兒媳婦,能和婆婆相處得來,很難得啊。
老人都有這么個習慣,臨終前總是想念著對自己好的人。能見一面最好,見不到,就把名字留在墓碑上,好歹是一個念想。
不難看出,包括何先生在內的子女,對老太太的話挺聽從的,立刻安排。殊不知,卻給林女士帶來了不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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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來,林女士的做法沒有任何不妥。不和何先生離婚,永遠是你何家的兒媳婦。既然婆婆去世了,作為兒媳婦,留名字盡孝,無可厚非。
問題是,真的離婚了,完全成為陌路人。沒有了血緣,更沒有親情,平日里碰面,可能連招呼都不想打。
在這種情況下,未經她人的同意,直接把名字刻在墓碑上。人家知道了,自然不會同意的。
林女士提出的要求并不過分,就是要求把墓碑上的名字抹掉,何先生再適當地給點精神損失費,就拉倒。
對于她的要求,何先生剛開始不同意。他覺得,母親已經離世二十多年,再玩這一套,驚擾到老人,是大不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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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林女士已經變得憤怒了。她一紙訴狀把何先生告上了法庭。
考慮到他們有這么一層特殊關系,法院方沒有太多的為難,只是盡最大能力去調解。
眾人的勸說起到了作用,何先生答應下來,一個月內把林女士的名字從墓碑上清除干凈,同時也賠償精神損失費。
本來很簡單的事,以這樣的結局來收場,很是讓人意外。可是,有什么好辦法呢?
這件事,折射出的是過去的觀念和現代社會權利的碰撞。孝道需要有,但是要遵從個人意見。不然,就弄巧成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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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人和死者之間,要尊重逝者與顧及生者感受之間尋求平衡。唯有這樣,才能達到二者的共同需求。
同時,給更多離婚的人提了個醒。離婚了,就不再是一家人。碰到事情,一定要去征求對方的意見。同意就辦,不同意就放棄。(文/孫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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