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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疾控局、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
按照2026年工作安排,國家疾控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局聯合制訂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現通知如下:
一、抽查內容
(一)公共衛生。
1.學校。轄區18%學校,檢查教室課桌椅配備及采光和照明、教室和宿舍通風設施、教室燈具、考試試卷、傳染病防控“一案八制”落實、自建設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使用涉水產品合規等情況,抽檢教室窗地面積比、課桌面照度及均勻度、黑板面照度及均勻度和水質。
2.公共場所。全部人工游泳場所、候車(機、船)室、20%住宿場所、14%沐浴場所、6%美容美發場所,2000m2以上商場(超市)等其他公共場所共200家的衛生管理情況,抽檢顧客用品用具、水質、空氣以及100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質量。
3.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全部城市集中式供水、農村設計日供水1000m3及以上全部水廠,每個縣(區)抽查10個二次供水設施,每個鄉鎮抽查10%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的衛生管理情況。每個縣(市、區)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鄉鎮和10個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安全巡查服務實施情況。抽檢供水水質。
4.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抽查轄區輸配水設備、水處理材料、化學處理劑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含網店,下同)各10家;水質處理器30%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30家、現制現售飲用水設備使用單位5個;進口涉水產品30%在華責任單位。檢查生產過程及產品合規情況。每家生產企業和在華責任單位抽檢1—3個產品檢測衛生質量。
5.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轄區50%的單位(不足50家的全部檢查),檢查生產合規情況,每家抽檢1—2個產品的衛生質量。
6.托育機構。各縣(區)抽查3家。檢查傳染病防控制度制定和落實、應急預案及演練,預防接種證查驗登記、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等情況,自建設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使用涉水產品合規等情況,抽檢水質。
(二)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
用人單位抽取數量原則上不低于3400家,上一年度職業病及危害因素監測工作中發現職業病和(或)疑似職業病的單位抽查比例為100%。增加伽瑪射線移動探傷單位等重點工業放射應用單位、職業病危害綜合風險評估丙類單位抽查比例。職業衛生、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抽查比例為60%,覆蓋疑似職業病檢出率低于所在省份全年職業病檢出率50%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放射診療機構抽查比例為20%。職業衛生、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抽查與本年度技術服務質量監測抽取機構重復的,原則上應聯合開展監督檢查和質量監測。
1.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警示標識設置等職業病危害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處置情況等。
2.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否取得有效資質、是否在資質認可范圍內從事技術服務活動、出具的技術報告是否虛假或失實、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開展技術服務、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是否規范等。
3.放射診療機構。放射診療許可、放射診療建設項目、放射診療場所及其防護措施、放射診療設備、放射工作人員、對患者、受檢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員的防護、放射事件預防處置等管理情況。
4.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機構。是否按照規定備案、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場所是否滿足工作要求、是否出具虛假證明文件、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禁忌、疑似職業病、職業病的告知、通知、信息報告以及質量控制和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等。
(三)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
40%二級以上醫院、10%一級醫院、3%基層醫療機構(村衛生室原則上從抽中鄉鎮衛生院管轄范圍內抽取),100%采供血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2025年度傳染病防治分類監督綜合評價為重點監督單位。
1.預防接種管理。接種單位、人員資質、疫苗公示、告知和詢問受種者或監護人、執行“三查七對一驗證”情況。疫苗索證及冷鏈管理、疫苗的接收、購進、儲存、配送、供應、接種和處置工作記錄、異常反應監測和報告情況。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單位重點檢查百白破疫苗、麻腮風疫苗、HPV疫苗情況。非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單位重點檢查備案以及流感疫苗、狂犬疫苗等相關情況。
2.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和預警工作。疫情報告的管理組織和制度建立及落實、疫情登記、報告卡填寫(或自動生成)情況,是否存在隱瞞、謊報、緩報、漏報或干預傳染病疫情報告等情況。疾控機構傳染病監測、疫情風險評估和疫情信息收集分析、調查、核實情況。
3.傳染病疫情控制。預檢、分診制度建立、發熱門診、腸道門診設立及運行情況。為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診療,環境及物品消毒處理情況。發現傳染病疫情采取傳染病控制措施等情況。
4.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消毒管理組織、制度建立及落實、消毒與滅菌效果監測、消毒隔離知識培訓、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醫療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滅菌等情況。二級以上醫院以口腔科(診療中心)、血液透析室(診療中心)、手術室和內鏡室(診療中心)為檢查重點,若無相關科室的,可自行選擇。一級醫院和基層醫療機構以醫院口腔科或口腔診所、血液透析中心為檢查重點,若無相關科室的,可自行選擇。
5.醫療廢物處置。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專用包裝物及容器使用、暫時貯存設施建立、醫療廢物交接、運送、暫存及處置情況。疾控中心及接種門診廢棄疫苗處置情況。
6.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實驗室取得批準或進行備案情況。實驗人員培訓、考核、實驗檔案建立、菌(毒)種或樣本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藏情況。
7.監督抽檢。各地抽檢的數量不得低于年度國家隨機監督抽查任務量的6%。抽檢項目根據2025年度醫療機構消毒效果監測結果及抽檢情況確定。
(四)消毒產品。
重點檢查:衛生許可、生產條件、生產過程、原料衛生質量、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及備案情況、產品標簽(銘牌)、說明書等;是否存在生產“非消毒產品”標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證號行為等;原材料管理、產品出廠檢驗落實情況;抗(抑)菌劑非法添加禁用物質等;市售消毒產品是否備案,備案內容是否合規。
1.任務抽取:轄區5%的第一、二、三類消毒產品企業(抗(抑)菌劑、婦女經期、排泄物衛生用品企業除外)。轄區50%的抗(抑)菌劑企業;25%的婦女經期和排泄物衛生用品企業,100%上一年度重點監督單位;在華責任單位和委托方,10%在華責任單位,100%國產無實際生產加工場所,僅委托加工的責任單位;經營單位每市(縣級)、縣、區不少于10家,市本級不少于15家。
2.產品抽檢:第一、二類消毒產品(抗(抑)菌除外)從生產企業抽取每類不少于10個產品進行相關性能檢測。第一類抽檢含碘消毒劑、濕熱清洗消毒器、滅菌器,第二類抽檢含氯消毒劑、空氣消毒機等,如某類產品總數不足10個,則對該類所有產品進行檢測。抗(抑)菌劑,生產企業抽取2025年度備案且實際生產的所有膏(霜)劑產品、責任單位抽取膏(霜)劑產品不少于10個(如產品總數不足10個,則對全部產品進行檢驗)、經營單位抽取抗(抑)菌劑不少于30個,其中膏(霜)劑不少于20個,其他劑型不少于10個,檢測特比萘芬、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和產品抗(抑)菌效果等。衛生用品,從生產企業抽取產品不少于20個,責任單位、經營單位抽取產品各不少于10個,重點抽檢宣傳殺菌、抑菌作用的衛生用品,檢測微生物指標和殺滅/抑制性能。
(五)醫療衛生。
1.12%醫院,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衛生院、健康體檢機構(含健康體檢中心和醫療機構健康體檢單元)、口腔醫療機構(含口腔診所和內設口腔科的醫療機構),1%村衛生室(所),5%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抽查機構資質、人員管理、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包括采購、結算報銷、票據核驗等全流程管理)、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新增手術分級管理)、醫療文書管理、重點病歷、生物醫學研究管理、政策落實(新增委屬(管)醫院對外合作)、違規使用細胞與基因治療、違規開展相關技術、醫療數據管理、互聯網診療管理、欺詐騙保涉醫行為、醫療質量安全管理等情況。
2.50%醫療美容機構、20%內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抽查機構及人員資質管理、藥品及醫療器械管理、醫療美容廣告發布、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醫療文書管理、履行患者知情同意管理等情況。
3.50%母嬰保健機構、50%其他醫療、保健機構。抽查機構及人員資質、法律法規執行、制度建立及實施、規范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專項檢查等情況。
4.12%精神專科醫院。抽查機構及人員資質、藥品管理、欺詐騙保涉醫行為、病歷等醫療文書管理等情況。
(六)血液安全。
1.50%一般血站、100%特殊血站。檢查執業資質、血源管理、血液檢測、包裝儲存與運輸、檢查醫療廢物處理等情況。
2.100%單采血漿站。檢查單采血漿站執業資質、獻血漿者管理、檢測與采集、血漿儲存與供應、醫療廢物處理等情況。
3.6%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用血來源、管理組織和制度,血液出入庫,臨床輸血)等。
(七)中醫醫療機構。
中醫醫院(含中西醫結合、少數民族醫醫院)抽檢比例為10%,其他中醫醫療機構(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少數民族醫診所、門診部)抽檢比例為3%。
在醫療衛生監督內容基礎上增加以下內容:
1.中醫藥人員配備情況,中醫類別醫師是否超出注冊的范圍開展醫療活動情況。
2.中藥飲片管理(采購、驗收、保管、調劑、臨方炮制、煎煮、臨方加工等環節的管理情況;中藥飲片處方點評情況)。
3.抽查中醫醫療廣告發布情況(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與審查文件不相符合等)。
二、組織實施
(一)抽查工作由各省級疾控局會同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按照要求自行抽取,對同一檢查對象,兼顧各專業需求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項。已下發省級抽查計劃的省份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與國家抽查任務統籌安排。
(二)任務抽取后原則上不得調整,監督執法人員有特殊原因無法執行任務的,可由省級疾控局進行調整,調整比例不得超過抽取人員總數的15%。
(三)任務中涉及的檢測工作應當由當地疾控機構承擔;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可由省級疾控機構開展,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有關部門要在2026年4月底前在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報告系統中完成對二次供水、設計日供水1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及涉水產品許可信息的補充建檔工作。所有數據以國家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報告系統填報數據為準,不需另外報送紙質報表。請于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游泳場所監督抽查和數據填報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其他監督抽查和數據填報工作。托育機構衛生監督抽查數據信息暫不上報。
(二)各地有關部門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將抽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要將托育機構、農村集中式供水及小型集中式供水等抽查情況及時通報當地衛生健康、供水主管部門。
(三)疾控機構作為被監督對象時,應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回避原則,不得由本單位人員進行。
(四)在對用人單位、放射診療機構檢查中,要對有關機構提供的技術服務和職業健康檢查服務進行延伸檢查,并同步完成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綜合風險評估。各省級疾控局請于2026年4月底前向國家疾控局綜合監督二司報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國家隨機監督抽查任務清單。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要加強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數據的互聯互通,建立監督監測聯動的工作機制。
(五)對抽到的消毒產品相關單位,采取分類監督綜合評價方式進行檢查。抽查中發現可疑產品時,應及時采樣送檢,嚴防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對非法添加禁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一查到底,嚴厲懲處。對發現非本轄區的產品問題,應及時通報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疾控主管部門。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國家疾控局綜合司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局綜合司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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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
編輯:楊真宇
校對:于洋
審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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