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課對于學生大有裨益
但體育運動常常與傷病相伴
如果學生在體育課上受傷
責任該由誰承擔呢?
學校、體育老師還是
運動中的其他參與者?
![]()
案情簡介
小豪(化名)和小娜(化名)是某小學的同班同學。2022年9月底,在一次體育課上,體育老師按照教學計劃組織學生熱身后進行足球練習。練習中,有學生報告小豪在搶球時踢空摔倒,腳部疼痛無法起身。老師查看后立即將小豪送醫。經診斷,小豪右側股骨病理性骨折、右股骨囊腫。
事發后,小豪家長郭某認為,是小娜在追逐足球時故意從后方猛沖撞向小豪,導致小豪受傷,因此多次要求小娜及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同時,郭某認為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小娜家長則認為,受傷事故的發生是因小豪不慎摔倒所致,系意外事故,自身不應承擔相關責任。
三方多次協商無法達成一致,2023年9月,小豪訴至法院,要求學校和小娜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20余萬元。
法院審理
本案系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視頻資料等證據,該事故發生在體育課上課期間,現場監控視頻并未顯示小娜存在明顯沖撞小豪的行為,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的相關材料亦未反映出小娜在事件中存在過錯,并無充分證據證明小娜的行為構成侵權。另外,體育活動具有一定風險性,對于其他參與者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傷害,應視為屬于體育活動風險的一部分,應由參與者自擔。綜上,小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當天體育老師在上課初期進行了熱身指導和課堂監督,之后在場邊監控學生動向,這在一般體育課中是常見的管理方式,不能僅因老師不在事發的即時位置就認定學校未盡管理職責。在小豪受傷后,體育老師及時介入并呼叫校醫及救護車,并第一時間聯系學生家長,學校已經盡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責任,因此學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學校組織體育訓練是教學計劃的一部分,是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重要一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自甘風險原則是指“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雖然體育課是學校教學計劃的一部分,學生參與并非自發自愿,但是學生參加體育課不排除“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尤其是當活動性質并非高度危險或競技性對抗。本案中,小豪和小娜雖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其在進行足球活動時均具備一定的風險認知,在沒有證據證明小娜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學校也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避免過分苛責運動參與者和學校。
校園體育活動是增強學生體質、培養團隊精神的重要途徑。學生參與體育活動時,應聽從老師指導,充分了解運動項目潛在風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規范自身運動行為,避免對自身或他人造成傷害。家長也應重視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引導孩子正確認識體育活動中的風險與責任,理性看待運動傷害。學校應始終以學生安全為重,完善體育教學設施,加強運動安全指導和課堂管理,全力預防事故發生。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營造鼓勵青少年積極參與體育鍛煉的良好氛圍,讓孩子在運動中健康成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