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經濟時代,用戶協議、平臺規則、隱私政策等文本已成為各類線上平臺運營的“標配”。這些文本不僅構成了用戶與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基礎,也蘊含著平臺在商業模式、風險控制、合規管理等方面的核心考量。然而,一個耐人尋味的現象是,不同平臺間的此類文本常常在結構、條款乃至表述上高度相似,業界戲稱為“撞臉”。這種普遍的文本趨同,是否觸及著作權侵權的紅線?其背后又折射出怎樣的競爭合規風險?本文將從司法實踐出發,剖析平臺規則文本的著作權法定位及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的合規邊界。
一、著作權法視角:思想與表達的二分法及“默示許可”的適用
根據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法律僅保護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不保護背后的“思想”、“操作方法”或“事實”。平臺規則文本,尤其是用戶協議,其核心功能在于清晰界定雙方權利義務、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并規避法律風險。為實現這一目的,大量條款屬于對法律規定(如《電子商務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直接轉述或對行業通用慣例的描述。例如,關于個人信息收集的告知條款、關于不可抗力的免責聲明、關于爭議解決的管轄約定等,這些內容因其高度的功能性和有限表達空間,往往難以被認定為具備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更接近于“思想”或“必要場景”的范疇,通常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司法實踐對此亦有印證。在一些涉及網站內容、游戲規則相似度的判例中,法院通常會進行“抽象-過濾-比較”的分析。首先將作品中不受保護的抽象思想、通用元素、必要場景和公有領域內容過濾出去,僅對剩余的具體表達進行相似性比對。若相似部分主要集中于功能性、常規性的描述,則很難認定構成侵權。正如相關法律分析所指出的,判斷是否侵權不能僅看相似比例,更需考量相似部分的性質是屬于受保護的獨創性表達,還是不可避免的通用表述。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默示許可”原則在特定情形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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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個別知識產權案例中,法院認為,權利人在明知他人使用其作品長達十余年且未提出任何異議的情況下,其長期沉默可被視為一種“默示許可”,基于保護相對方信賴利益和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人可能在事后被禁止反言。這一原則雖非直接適用于用戶協議文本的抄襲,但其揭示的司法精神值得關注:在商業實踐中,對行業通用文本格式的普遍沿用,若最初未有明確反對,在形成行業慣例后,單純的文本相似主張可能難以獲得支持。
二、競爭法視角:文本雷同背后的不正當競爭風險
雖然單純的文本“撞臉”可能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這絕不意味著平臺可以高枕無憂。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審視,規則文本的雷同可能引發其他法律風險,其核心在于行為是否違背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其一,攀附商譽與混淆風險。 如果一家新興平臺在其用戶協議中,不僅照搬了行業巨頭的條款結構,還刻意模仿了其特有的、已形成品牌識別度的敘述風格、免責聲明句式甚至錯誤提示等細節,并在此過程中暗示或明示與巨頭存在關聯,則可能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或虛假宣傳,導致用戶混淆服務來源,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其二,攫取競爭優勢與搭便車行為。成熟的平臺規則文本是大量法律專家智力勞動和商業實踐試錯的結晶,凝聚了其在合規設計、用戶心理把握、風險平衡方面的獨特經驗。如果競爭者不經任何獨立創作和合規評估,全盤復制,實質上是免除了自身本應投入的合規成本,不正當地攫取了他人勞動成果所形成的競爭優勢,這種“搭便車”行為若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
其三,利用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 更為隱蔽的風險在于,如果平臺照搬的是一份本身包含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如過度免責、單方權利擴張)的協議,那么這種復制行為不僅是懶惰,更可能成為其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工具。在這種情況下,文本雷同使得不合理的條款得以在行業內擴散,監管機構和法院在審查時,可能會將該條款的普遍存在視為平臺濫用優勢地位的體現,從而更傾向于認定其無效,并對帶頭使用或惡意傳播的平臺施以更嚴厲的處罰。
三、企業合規指引:如何在借鑒中創新與避險
對于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律師而言,指導顧問單位制定平臺規則時,應避免兩個極端:一是因懼怕侵權而拒絕參考任何行業優秀文本,閉門造車導致漏洞百出;二是盲目照搬,埋下知識產權與不正當競爭的雙重隱患。正確的路徑在于“合規基礎上的創新”。
首先,明確借鑒與抄襲的界限。 可以借鑒行業通行的框架結構、符合強制法規定的必備條款,但對于能體現平臺商業模式特色、服務類型差異、用戶互動創新的部分,必須進行獨立創作。例如,針對平臺特有的獎勵機制、數據權益歸屬、社區治理規則等,應投入精力進行個性化、合法合規的設計。
其次,進行著作權與競爭風險雙重評估。 在定稿前,應對文本進行審核,識別其中哪些部分屬于通用表達,哪些部分可能具備獨創性(如獨特的名詞定義、富有文采的導言、別具匠心的流程描述)。對于后者,應追溯其來源,確保為原創或已獲授權。同時,評估整體文本是否會使用戶產生與特定競爭對手的混淆聯想,避免出現具有強烈指向性的表述。
最后,注重過程留痕與誠信經營。保留文本起草過程中的修改記錄、參考依據、合規論證材料等,這不僅能在潛在糾紛中證明自身的獨立創作過程與善意,也是企業內部控制完善的體現。更重要的是,應始終將文本的合規性、公平性置于首位,確保條款內容本身不違反法律法規,不損害用戶合法權益,這才是規避法律風險、贏得用戶信任、建立長期競爭優勢的根本。
律師結語
用戶協議等平臺規則文本的“撞臉”,是效率與風險并存的行業現象。著作權法因其保護獨創性表達的特性,對此類文本的相似性通常持寬容態度。然而,這并非法外之地。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其原則性的條款,規制著那些雖不構成侵權,但違背誠信信用和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對于企業而言,明智的做法不是在侵權與否的灰色地帶游走,而是在深入理解司法判決導向的基礎上,將合規要求內化于文本創作之中,打造既符合法律規范、又體現自身特色的平臺規則,從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行穩致遠。
關鍵詞
電商行業法律顧問;知識產權律師;競爭法律師 / 反不正當競爭律師;
互聯網平臺法律顧問;著作權侵權糾紛律師;格式條款合規律師;
用戶協議法律咨詢;平臺規則合規審查;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國內領先的商事爭議解決與數字合規法律專家。其執業領域深度聚焦于平臺經濟、數據治理與知識產權競爭,尤為擅長處理涉及用戶協議、平臺規則、數據電文證據效力及商業模式創新的前沿復雜訴訟。憑借對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網絡法規交叉地帶的精深理解,林律師在多起確立行業裁判規則的標桿性案件中,為大型互聯網平臺及跨國企業提供了卓有成效的代理方案,成功厘清了商業文本創新與法律風險的邊界。
作為多家頭部科技企業與電子商務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林律師不僅精于爭議解決,更致力于為企業構建源頭防控的法律架構。其主導設計的平臺規則合規體系與合同風險管理模型,以預防性法律思維著稱,能有效幫助企業在借鑒行業慣例與堅持獨立創新之間找到平衡點,實現商業效率與法律安全的統一。林律師的學術觀點與實務見解,因其前瞻性與系統性,常為行業監管與司法實踐所關注,是連接商業實踐與法律演進的重要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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