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那個“為了公司”而鋃鐺入獄的董事長
某上市公司實控人李某,為爭取一項政府扶持項目,安排財務從公司賬戶支出200萬元“協調費”,通過中間人轉交給相關官員。項目最終順利落地,公司獲得了數千萬的政策補貼。
李某覺得,這是“為了公司利益”,即使有問題也是“單位行為”,自己不應承擔個人責任。
兩年后,李某被刑事立案。法院認定:李某構成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
李某不解:錢是公司出的,利益是公司得的,為什么我還要坐牢?
答案在于:單位行賄罪實行“雙罰制”——既要處罰單位,也要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您以為的“公司行為”,恰恰是把您送進監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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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行賄罪的核心要件
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構成要件拆解
主體要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主觀要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本罪的核心要件。“不正當利益”包括:
非法利益(如通過行賄獲取本不具備的資質、許可);
不正當競爭優勢(如通過行賄排擠競爭對手);
違背公平原則的利益(如通過行賄獲取本應通過正常程序獲取的資源)。
客觀要件: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回扣、手續費。
結果要件:情節嚴重。立案標準為:
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向特定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情形的。
(二)對實控人的追責邏輯
單位行賄罪實行“雙罰制”:
對單位:判處罰金;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這意味著:當您“為了公司”而行賄,公司要交罰金,您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要坐牢。您以為的“保護公司”,實際上是在“傷害自己”。
二、個人行賄與單位行賄的區分
(一)二者的核心區別
(二)司法認定的三大標準
實踐中區分個人行賄與單位行賄,主要看三個標準:
利益歸屬標準:利益歸單位還是歸個人?這是最核心的標準。
決策主體標準:體現單位意志還是個人意志?單位行賄通常經過單位決策程序(如董事會決議、總經理辦公會);個人行賄則由個人自行決定。
資金來源標準:使用單位資金還是個人資金?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實控人將公司資金用于行賄,即使未經董事會決議,也可能被認定為“體現單位意志”,因為實控人的意志往往被視同為單位意志。但這不意味著實控人可以免責——恰恰相反,這恰恰構成了單位行賄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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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控人必須警惕的三大誤區
誤區一:“用公司錢辦公司事,我不需要負責”
這是最大的誤區。單位行賄罪本身就是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您用公司資金為公司辦事,被追究的恰恰是您作為主管人員的責任。
案例:某上市公司為獲取土地指標,實控人安排財務從公司支出500萬元“協調費”。案發后,實控人辯稱“錢是公司的,利益也是公司的,我沒有個人獲利”。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誤區二:“只要公司得利,我就安全”
公司得利,不等于您安全。單位行賄罪中,單位和主管人員要同時承擔責任——單位被判處罰金,主管人員被判處徒刑。您以為的“安全”,恰恰是入罪的條件。
誤區三:“我已經不在公司任職,可以免責”
刑事責任的追訴,以行為發生時為準,而非以審判時的身份為準。離開公司,不等于離開責任。創識科技案中,實控人張更生已不在公司擔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但仍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單位行賄罪的“溢出效應”:刑事處罰之外的代價
(一)市場禁入
根據《證券法》第221條,因單位行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被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在一定期限甚至終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
(二)公司聲譽受損
實控人涉案的消息披露后,公司股價往往大幅下跌,融資成本上升,合作伙伴可能重新評估合作關系。
(三)合規成本激增
案發后,公司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資源進行合規整改,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建立更嚴格的內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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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守住單位行賄的底線?
(一)建立“反商業賄賂”合規體系
制定《反商業賄賂管理制度》,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商業賄賂;
對員工進行反商業賄賂培訓,明確法律紅線;
建立舉報機制,鼓勵員工舉報違規行為。
(二)嚴格管控“公關費用”
所有對外支付的“公關費用”,必須有明確的商業實質和合規依據;
嚴禁以“協調費”“好處費”等名義支出大額現金;
對中介機構、咨詢公司的費用,嚴格審查其服務內容和合理性。
(三)堅持“程序合規”底線
涉及政府事務的,盡量通過正規渠道、法定程序辦理;
對確實需要通過第三方協調的事項,嚴格審查第三方資質,簽訂正式協議;
保留完整的決策記錄、審批流程、合同文件。
(四)面對調查時保持理性
如果因行賄問題被調查,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介入;
不要盲目“配合”或“抗拒”,而是在律師指導下依法應對;
對歷史遺留問題,主動整改、積極退贓,爭取從寬處理。
【團隊視角】如何應對單位行賄罪指控
在辦理單位行賄罪案件時,我們團隊的核心工作包括:
界定行為性質:是單位行賄還是個人行賄?這一界定直接影響刑期(最高五年 vs 最高無期徒刑)。
審查利益歸屬:行賄所謀取的利益,是歸單位還是歸個人?這是區分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的核心。
挖掘從寬情節: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積極退贓、認罪認罰等從寬情節?
應對“行刑銜接”:刑事程序結束后,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等后續后果,需要提前預判、提前布局。
需要強調的是:單位行賄罪的防控,遠比辯護更重要。當您面臨“需要疏通關系”的困境時,不妨先問自己:這個行為,經得起司法機關的審查嗎?如果答案是“否”,請果斷拒絕,并尋求合規的替代方案。
王科棟律師團隊 | 專注上市公司實控人、控股股東刑事風險防控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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