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認證發〔2026〕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進一步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切實提升認證有效性和公信力,國家認監委發布了《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等6項新版管理體系認證規則(國家認監委2025年第16號公告、2026年第2號公告,以下稱新版認證規則),進一步壓實認證機構主體責任,優化認證程序,提高認證質量。認證規則是規范認證活動、加強認證監管的重要依據,為保障規則要求落實落地,現就做好新版認證規則實施后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宣貫培訓,夯實認證規則準確執行基礎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新版認證規則,準確把握具體要求,明確監管關鍵節點,提升專業能力和監管水平。要面向認證機構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政策解讀和培訓,闡釋規則意圖和監管要求,督促指導認證機構將新版認證規則要求轉化為內部制度、作業文件并融入質量文化,確保關鍵崗位人員準確理解、嚴格執行。充分利用官方網站、新媒體平臺、專題宣講會等渠道,向廣大企業(組織)宣講新版認證規則的主要內容與重要意義,引導企業(組織)正確認識認證價值,明晰自身權責,積極配合認證機構落實新版認證規則要求,實現從追求獲證向依托認證工具實現持續改進和價值創造轉變,維護認證有效性。
二、聚焦關鍵環節,提升監管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隱患,聚焦認證活動關鍵環節,實施精準監管。要緊盯現場審核這一核心環節,重點檢查審核組專業能力、時間安排、計劃針對性、記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符合項追蹤驗證情況。強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將認證機構執行新版認證規則情況納入年度抽查計劃,根據認證機構的風險等級和信用狀況合理確定抽查比例與頻次,對高風險認證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實施差異化監管。強化證后監管,加強對獲證組織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性的監督檢查,對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且未及時處置相關證書的,倒查認證機構責任。要關注認證人員執業規范性,監督認證機構加強對審核員隊伍的管理,防止出現不到現場、審核走過場、編造記錄等問題,嚴肅查處執業不規范行為。
三、健全長效機制,推動認證監管效能持續提升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構建以信用為基礎、覆蓋認證活動全過程的常態化監管機制。要強化認證風險監測預警報告的分析運用,精準配置監管資源,依據風險線索及時對異常機構開展監督檢查。督導認證機構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健全內部管理體系,將落實新版認證規則要求與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相結合,樹立品牌意識,建立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建立健全新版認證規則實施效果動態評估機制,通過現場調研、座談研討等方式,及時收集規則執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科學評估規則實施對提升認證質量的實際效果,為各項規則的持續優化提供實踐支撐。
四、開展集中治理,嚴厲打擊認證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在常態化監管基礎上,聚焦質量認證領域突出問題,靶向開展認證秩序集中治理。要嚴厲打擊超范圍認證、偽造審核記錄和認證檔案、出具虛假認證結論、買賣證書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以“認證咨詢一條龍”“包過”等形式嚴重擾亂認證市場秩序的行為,堅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依法嚴肅查處審核時間縮水、審核組專業能力不符、減少遺漏認證程序、未到現場即出具審核報告等嚴重違反認證程序、影響認證有效性的問題。集中治理要堅持問題導向,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切實發揮震懾和規范作用。
五、強化協同聯動,凝聚認證監管工作合力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與公安、司法等部門的監管協作,完善信息共享、線索通報、監管聯動機制,深化行刑銜接。要強化內部協同,推動認證監管與信用監管、執法稽查等環節密切配合,嚴格執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及時將認證機構違法違規信息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依法公示。積極推進質量認證社會共治,引導媒體和公眾參與監督,鼓勵同業監督,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強典型案例宣傳和警示教育,提升社會對認證合規的認知與辨別能力,共同營造規范有序的認證市場環境。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新版認證規則實施后的監管工作,將其作為規范質量認證市場秩序、提升認證公信力和有效性的重要抓手,扎實推進宣貫培訓、日常監管、集中治理和長效機制建設,確保新版認證規則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取得實效,持續推動質量認證市場秩序規范向好。
附件:監督檢查重點內容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6年3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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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監督檢查重點內容
檢查
重點
序號
檢查內容
檢查要求
認證機構運行合規性
1
認證機構資質批準書
認證機構開展管理體系認證活動,應取得相應領域管理體系認證資質。
2
認證機構風險管理
1. 采用保險方式應對風險的,應有保險單;
2. 采用儲備金方式應對風險的,應建立獨立賬戶,金額符合要求。
3
審核員專業能力評定準則、評定材料及專業領域代碼評定結果
1. 在開展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專業范圍(認證業務范圍分類見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附錄A),應具備2名(含)以上專業領域審核員:對于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專業領域審核員具體到大類,對于信息安全、信息技術服務和能源管理體系,具體到中類。例如,對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具備2名專業代碼分別為5.1和5.2的專業領域審核員,則可開展第5大類的認證業務,針對5.3等無專業領域審核員的專業領域,可通過專職審核員+具有5.3代碼的技術專家組成審核組;對于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必須具備2名(含)以上專業代碼為04.03的專業領域審核員方可開展04.03類的認證業務,不得開展其他類別認證業務;
2. 在信息技術服務和能源管理體系兩個認證領域,認證機構應具有并持續保持10名(含)以上經注冊的專職審核員,方可開展相應領域的認證活動;
3. 專業領域審核員專業能力評定準則,應滿足相應領域管理體系認證規則3.6及其釋義的要求;
4. 獲認可的業務范圍,審核員專業領域可依據認可的相關要求進行評定。
4
審核員每周期年現場審核人日數
任一周期年內,每位審核員承擔的所有管理體系(包括A99其他管理體系)的現場審核人日數總和應≤180天/周期年。
5
認證機構人均管理體系證書數量
任一周期年內,認證機構擁有的單一管理體系人均證書數(含有效、暫停狀態)應≤50張/周期年,且所有管理體系的人均證書數(含有效、暫停狀態)也應≤50張/周期年。
6
審核員資質情況
認證機構以及審核員開展相應領域的管理體系認證活動,應分別滿足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3.11及4.3的要求。
7
認證機構信息公開內容
認證機構向認證委托人公開的信息內容應符合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5.1.1的要求。
8
認證證書狀態查詢途徑
1. 認證機構應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眾提供查詢認證證書有效性的方式,不得僅提供“國家認監委”或“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認e云)”查詢路徑;
2. 認證機構不得以“認證證書在國家認監委網站可查”或近似表述進行廣告宣傳;
3. 證書狀態變更應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國家認監委。
9
認證機構內部審核記錄和報告
認證機構應確保至少每年對相關管理體系認證開展情況實施1次內部審核,并保存內審報告。
10
數據存儲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管理體系認證活動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信息和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
存檔
合規性
11
認證記錄及存檔要求
1. 認證記錄應使用中文,保存期限應符合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10.1的要求,認證記錄的內容應符合10.2的要求,以電子文檔保存的文件應不可編輯(有紙件的保存紙件,掃描件應留存對應的紙質文檔;電子文檔指原始記錄即為電子文檔);
2. 認證活動參與各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認證記錄、資料等需要保存原件的(有簽章),應符合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10.3的要求(電子簽章是指按照《電子簽名法》加蓋的簽字或者電子章,而不是通過圖像處理軟件等技術手段將手寫簽章等粘貼于電子文檔中);
3. 認證機構應按照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10.5的要求,向獲證組織提供有關認證記錄,并由獲證組織按期限要求進行留存。
申請
評審
12
申請評審材料及轉機構材料
1. 按新申請受理認證業務時,認證委托人應滿足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5.1.2的要求。其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認證委托人取得合法主體資格且已滿三個月,并處于有效期;
(2)認證委托人獲得全部相關行政許可(開工所需要具備的全套前置資質文件,例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特種設備、危化品運輸、排污備案等)且已滿三個月,并處于有效期;
(3)擬認證范圍與營業執照、生產許可等行政許可文件的范圍應一致,不得超范圍認證;
(4)認證委托人取得上述(1)和(2)兩點全部資質之日起,運行相應管理體系應已滿三個月,且完成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5)發現已發證書不滿足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5.1.2要求的,應注意核驗是否已按照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第7章及5.9.2相關要求對證書進行了處理;
2. 按轉機構受理認證業務時,認證委托人應滿足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5.2.3的要求。
合同
簽訂
13
認證合同及認證費用
1. 合同中的甲乙雙方應為認證委托人(后續實際持有認證證書的組織,非咨詢機構或中介機構)與認證機構,合同中列明的審核委托方、受審核方應保持一致;
2. 費用收支雙方應為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對于母子公司、總分公司,允許上級單位為下級單位付款,或下級單位為上級單位付款,但不允許平級單位代為付款),不得通過咨詢機構或中介機構支付認證費用;
3. 合同簽訂時間應在申請評審通過后。
審核
實施
14
審核方案
1. 審核方案應滿足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5.4.1的要求;
2. 如果證書在某階段存在暫停情形的,監督審核及再認證審核時限如下:
(1)第一次監督審核應在證書簽發日起12個月內進行,第二次監督審核應在證書簽發日起24個月內進行,且兩次監督審核的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
(2)再認證審核應在證書簽發日起36個月內完成;
3. 應關注獲證組織人數、人員名冊,判斷審核計劃安排的真實性與合理性。
15
單一管理體系審核時間
單一管理體系審核時間的確定方法如下:
1. 審核時間的計算基礎應按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附錄B確定;
2. 高風險業務應在基礎時間上增加10%(含)以上;
3. 低風險業務可在基礎時間上減少10%(含)以內;
4. 低風險業務疊加其他可減少審核時間因素后,減少審核時間的總量不得超過基礎時間的30%(含);
5. 現場審核時間應為核算后審核時間(基礎審核時間增減后)的80%或者70%(含)以上,其中,只有信息安全管理體系為70%(含)以上,其余管理體系均為80%(含)以上;
6. 每個審核人日為8小時。
16
結合審核時間
結合審核的審核時間應滿足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5.4.2.4的要求。其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 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信息安全、信息技術服務、能源等管理體系不能與A99備案的其他管理體系進行結合審核;
2. 相關領域管理體系認證覆蓋的有效人數,應包括認證范圍內涉及的所有人員,包括全職人員、非固定人員和兼職人員。
17
多場所抽樣方法
1. 多個場所應為相似場所,方可抽樣審核,抽樣數量應滿足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5.4.3.3及其釋義的要求;
2. 對多個非相似場所,則不應抽樣,而應滿足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5.4.3.4的要求;
3. 多場所中的分場所審核時間安排應符合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5.4.3.5的要求。
18
審核計劃
1. 審核計劃中審核范圍應覆蓋關鍵場所、過程及分場所,不超出合法主體經營范圍,與申請評審的認證范圍保持一致;
2. 審核計劃應經認證委托人確認,并至少在現場審核實施前3日上傳國家認監委;
3. 審核場所應與認證委托人注冊地址、實際運營地址保持一致;注冊地址與實際運營地址不一致的,應符合所在地管理要求;
4. 審核組應具備1名專職審核員全程參與審核過程(包括現場審核及非現場審核),頒發子證書的分場所審核員中應具備至少1名專職審核員;
5. 應具備至少1名認證業務范圍內專業領域審核員或技術專家;
6. 專業領域審核員應覆蓋審核項目的全部業務范圍;
7. 實習審核員數量不應超過正式審核員數量;
8. 二階段的審核員中至少有1名正式審核員參與過一階段的審核;
9. 審核組成員與認證委托人應無利益關系,審核組任一成員2年內不得為認證委托人提供過技術服務(包括咨詢、培訓等);
10. 所有類型的審核實施均應在認證委托人的生產或服務處于正常運行時進行。
19
現場審核記錄(初次認證審核、再認證審核)
1.一階段審核應在現場實施,一階段審核不在現場實施的,應滿足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5.6.2.2;
2. 二階段現場審核應在現場實施,一階段和二階段審核時間間隔應不少于5天,不多于6個月;
3. 一階段審核應確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存在虛假情況的,應終止認證活動;
4. 最高管理者是指認證委托人申請認證范圍活動的主要負責人或決策者,可以是一個人或一組人(認證委托人僅對其某個組成部分申請認證的,最高管理者可以是該組成部分的負責人);
5. 未書面授權其他高級管理層參加首末次會議的,最高管理者應參加首末次會議;
6. 有書面授權其他高級管理層參加首末次會議的,被授權人應參加首末次會議,并應記錄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最高管理者或授權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未參加的,應終止審核;
7. 最高管理者應在二階段審核期間接受審核組線下面對面的訪談(不可授權);
8. 應對一個(含)以上班次的生產或服務活動現場進行審核(適用于存在多班次的);
9. 應按照初次認證審核或再認證審核的審核計劃完成審核,不得偏離審核計劃;
10. 再認證審核提前進行(例如,不進行第二次監督審核,直接進行再認證審核)的,應注意再認證審核距上次審核時間不超過12個月,并注意審核覆蓋范圍。
20
現場審核記錄(監督審核)
1. 監督審核應在現場實施,審核認證范圍內有代表性的產品/服務及其生產或服務過程;
2. 最高管理者或被授權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應參加首末次會議,未參加的應終止審核;
3. 最高管理者應在監督審核期間接受審核組線下面對面的訪談(不可授權);
4. 應對一個(含)以上班次的生產或服務活動現場進行審核(適用于存在多班次的);
5. 應按照監督審核計劃完成監督審核,不得偏離審核計劃;
6. 不應存在應當終止審核而未終止的情形,具體如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5.5.5所示。
21
再認證審核記錄
1. 再認證審核應滿足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5.8的要求;
2. 再認證審核審核組組建應滿足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5.4.4的要求;
3. 監督二與再認證之間可在合理范圍內超過12個月,一般認為間隔15個月內為合理期限,可不因未在12個月內進行監督審核而暫停證書,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注:無論何種理由,監督二與再認證之間都應保證每個日歷年至少進行一次審核。
22
不符合報告和驗證記錄
1. 認證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對嚴重不符合的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關閉:
(1)初次審核在二階段審核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
(2)監督審核在審核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3)再認證審核在原認證證書到期前完成;
2. 認證機構要求認證委托人制定輕微不符合的糾正措施計劃,可以完成驗證,也可在下次審核時驗證;
3. 不符合項整改應真實有效,不應存在形式上關閉但問題未整改的情況。
23
審核報告
1. 審核報告應經審核組組長簽字;
2. 審核報告應反映受審核方相關領域管理體系真實運行情況;
3. 審核報告內容符合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5.11.3的要求;
4. 審核報告的證據應充分,特別是與認證范圍有關的信息;
5. 審核報告內容應與上報信息一致。
24
認證決定記錄
1. 認證決定應滿足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5.12及其釋義的要求;
2. 認證決定人員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專職認證人員;
3. 認證決定人員不應為審核組成員;
4. 認證決定不應存在外包行為。
25
認證證書
1. 認證證書有效期最長為3年;
2. 認證證書簽發日期應不早于認證決定日期;
3. 認證證書覆蓋范圍與審核范圍一致;
4. 認證證書注明的認證機構自有證書有效性查詢途徑應真實有效。
26
認證證書暫停、撤銷、注銷變更記錄
1. 有效認證證書不應存在相應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第7章中應當暫停、撤銷、注銷的情形;
2. 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的暫停、撤銷等處理應規范,符合相應情形,不得隨意暫停、撤銷認證證書;
3. 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的暫停、撤銷等處理,應提前通知認證委托人,并明確告知其后果嚴重性;
4. 認證機構應及時公開認證證書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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