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授權親本對被訴侵權雜交種侵權獲利貢獻率的確定
——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訴云南某種業公司、云南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入庫編號2023-13-2-161-017 / 民事 / 植物新品種權權屬、侵權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2)最高法知民終783、789號 /二審
裁判要旨
未經許可重復使用授權品種作為親本生產其他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獲利計算,應當考慮授權品種對于侵權利潤的貢獻率。親本均為授權品種的,貢獻率一般可以平均分配;部分親本為授權品種,其他親本不受品種權保護的,授權品種的貢獻率可以視情酌定為100%。
關鍵詞: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雜交品種 ;親本 ;損害賠償 ;侵權獲利 ;貢獻率
基本案情
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訴稱:其為植物新品種“YA820X”的品種權人,云南某種業公司以商業目的重復使用“YA820X”生產“金禾玉618”“金禾880”玉米種子,云南某公司向云南某種業公司出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構成對其“YA820X”品種權的侵害,請求判令云南某種業公司、云南某公司停止侵害,銷毀侵權種子;云南某種業公司支付因“金禾玉618”和“金禾880”侵權的懲罰性賠償金1161420元和4568970元,云南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云南某種業公司辯稱:“金禾玉618”“金禾880”通過了審定,其親本“YA820X”僅系與涉案授權品種重名,實際為不同品種,不構成侵權;不能根據種業大數據平臺的備案數量等同于銷售數量,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
云南某公司辯稱:“金禾玉618”“金禾880”通過了審定,其親本“YA820X”僅系與涉案授權品種重名,實際為不同品種,不構成侵權;云南某公司僅在2020年向云南某種業公司提供種子經營備案資質,僅收取6萬元費用,沒有共同獲利,不構成共同侵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取得名稱為“YA820X”的玉米植物新品種權。該品種權申請日為2006年3月30日。云南某種業公司選育的“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玉米品種于2019年通過云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審定證書記載“金禾玉618”用“YA820X”做父本,“J257X”做母本;“金禾880”用母本“LSC10X”和父本“YA820X”配制雜交組合。“金禾880”的母本“LSC10X”也受品種權保護。云南某種業公司在生產“金禾玉618”和“金禾880”過程中,云南某公司向其出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收取管理費。“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有關于“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的備案信息。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云01知民初136、106號民事判決:一、云南某種業公司、云南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品種名稱為“金禾玉618”“金禾880”的玉米種子;二、云南某種業公司、云南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銷毀品種名稱為“金禾玉618”“金禾880”的繁殖材料“YA820X”;三、云南某種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支付侵權損失52011元和228448.5元,云南某公司對該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云南某種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52011元和228448.5元,云南某公司對該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駁回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云南某種業公司均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783、789號民事判決,對一審確定的賠償數額進行了改判:一、維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云01知民初136、10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云01知民初136號、10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三、云南某種業公司、云南某公司立即銷毀用于繁殖“金禾玉618”“金禾880”品種的“YA820X”的繁殖材料;四、云南某種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經濟損失693480元和1522990元,云南某公司對上述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責任;五、駁回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云南某種業公司的上訴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金禾玉618”和“金禾880”是以“YA820X”為親本選育的,作為玉米雜交品種,每一次獲得“金禾玉618”“金禾880”的繁殖材料都需要使用“YA820X”,可以認定云南某種業公司為商業目的將“YA820X”重復使用于生產“金禾玉618”“金禾880”,構成對涉案授權品種“YA820X”的品種權的侵害。云南某公司為云南某種業公司實施侵權行為提供幫助,出借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供不具備種子生產經營資質的云南某種業公司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并從中獲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構成幫助侵權。
借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使不具備種子生產經營條件的主體進入種子市場,明確為種子法所禁止。對于云南某種業公司租借云南某公司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金禾玉618”的行為,依法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支持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主張適用一倍懲罰性賠償的請求。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請求以侵權獲利確定賠償數額的情況下,云南某種業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金禾玉618”的營業利潤或企業的營業利潤率等相關數據。二審期間要求云南某種業公司提供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期間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其以公司沒有規范運作為由表示無法提供。云南某種業公司消極執行法院命令、拒不提供自己掌握的相應證據材料的行為,已經構成舉證妨礙,導致既無法獲取云南某種業公司生產、銷售“金禾玉618”“金禾880”的營業利潤,也無法獲取云南某種業公司的整體營業利潤率,生效判決以品種權人主張的成本作為計算數據,確定云南某種業公司生產經營“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的利潤為每公斤20元。“金禾玉618”和“金禾880”均為玉米雜交品種,沒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種子“金禾玉618”的母本“J257X”也受品種權保護,且云南某種業公司還存在舉證妨礙行為,因此確定“YA820X”對于“金禾玉618”玉米雜交品種的貢獻率為100%。由于“金禾880”的母本“LSC10X”也受品種權保護,考慮本案情況,確定“YA820X”對于“金禾880”玉米雜交品種的貢獻率為50%。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8條、第72條第3款、第76條第1款第4項(本案適用的是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8條、第73條第3款、第77條第1款第4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第17條第1款第5項
一審: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云01知民初136、106號民事判決(2021年10月22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783、789號民事判決(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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