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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列支穿透管理,嚴禁“小賬”與費用調劑。
本文首發于21金融圈未經授權 不得轉載
作者 | 唐婧 林漢垚
編輯 |楊希 肖嘉
排版 | 黃玥
繼2024年初明確銀保渠道“報行合一”總體要求后,監管部門近日再度發文,進一步壓實保險公司費用管理責任,細化費用列支與備案口徑,強化全鏈條合規管控。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監管部門已于近期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代理渠道費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并配發《銀行代理渠道費用管理有關事項問答(一)》(下稱《問答》),對傭金支付、銀保專員薪酬管理、業務推動活動費用、共同費用分攤等關鍵環節作出詳細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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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報送范圍擴大,內部治理責任明確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在報送銀行代理渠道產品備案時,需按照人身保險產品智能檢核系統要求,分別報送向銀行支付的傭金、銀保專員的薪酬激勵、培訓及客戶服務費、分攤的固定費用等水平。這意味著,除此前已明確的傭金水平外,銀保專員薪酬、培訓及客戶服務費等費用構成也納入產品備案范疇,成為“報行合一”監管的明確標尺。
所謂“報行合一”,即保險公司向監管部門報送的保險產品條款、費率及費用分攤等數據,需與實際經營中的行為保持一致,杜絕“備案一套、執行一套”的亂象。自2023年8月以來,監管部門多次發文推動銀保渠道“報行合一”落地,行業費用結構逐步規范化。
在內部治理方面,《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將“報行合一”合規管理納入內部考核與問責機制,董事會每年至少一次專題聽取“報行合一”情況報告。責任分工上,總經理對“報行合一”工作負總責,總精算師對產品設計負責,財務負責人對財務管理相關事項負責,分管銀行代理渠道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渠道費用支出、業務推動活動開展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各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則對本機構“報行合一”工作承擔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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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列支穿透管理,嚴禁“小賬”與費用調劑
針對銀保渠道實踐中可能存在的費用“體外循環”問題,《問答》提出了多項禁止性要求,強化費用列支的穿透式管理。
傭金支付方面,保險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以出單費、信息費、技術服務費等名義向銀行代理渠道支付除傭金以外的、與銀行代理銷售活動相關的各項費用。銀保專員薪酬管理方面,薪酬結構及水平需符合管理制度要求,原則上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并需以適當方式確保專員知悉薪酬無指定用途、可自行支配,不得將薪酬變相用于業務推動等用途。
業務推動活動管理方面,保險公司需實施臺賬管理,逐項記錄時間、地點、人員等信息,并附相關憑證,相關費用計入“培訓及客戶服務費”,不得要求或暗示銀保專員將薪酬用于開展業務推動活動。對于多渠道聯合開展業務推動活動等產生的共同費用,需按照“誰受益、誰承擔”原則合理分攤至銀行代理渠道,不得以不分攤或少分攤等方式向其他渠道轉嫁費用。
此外,《問答》明確,保險公司需按照經備案的產品精算報告執行費用政策,不得將傭金、培訓及客戶服務費等結余的費用調劑用于發放銀保專員薪酬。分攤的固定費用需按照經備案產品的精算報告執行,其項目、定義、分攤原則、范圍、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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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持續深化“報行合一”,嚴查違規行為
《通知》顯示,各金融監管局將持續開展“報行合一”現場檢查,監管部門將建立違規問題和典型案例行業通報機制,并及時向保險總公司及其法人機構監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業內人士認為,此次發文是在前期“報行合一”政策基礎上,對費用管理的進一步細化與閉環。通過明確銀保專員薪酬、培訓費、業務推動費等關鍵項目的列支與備案口徑,有助于遏制“小賬”等隱性費用問題,推動銀保渠道從“費用驅動”向“價值驅動”轉型。
據了解,下一步監管部門將密切監測銀保市場發展情況,加強監管聯動,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完善監管政策,持續深化銀保渠道“報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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