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我不要。我要的是,你不能再‘想唱就唱’。”
單依純侵權事件,你可能已經刷到過了。歌手單依純在演唱會上唱了李榮浩的《李白》,沒拿到授權,屬于侵權。但事情最戲劇性的地方,不是侵權本身,而是當侵權方捧著錢來道歉時,被侵權方李榮浩,竟然說了一句讓所有人都愣住的話:“我不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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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這句話,你的第一反應是什么?是覺得李榮浩在“作秀”?還是覺得他“格局大”?別急,我們先放下這些情緒,從一個法律博主的角度,跟你聊聊這背后的門道。
今天我們只談規(guī)則,但我會用最“接地氣”的方式,把這場風波背后,最打動人心的法律邏輯講給你聽。
我們先回到那個最矛盾的沖突點:為什么李榮浩要拒絕賠償?他是跟錢過不去嗎?絕對不是。他是在用自己的方式,給整個行業(yè)畫了一條紅線。他說:“若為錢,當初就會授權。”這句話背后的潛臺詞是:有些東西,比錢更重要,那就是對創(chuàng)作者勞動成果的尊重。
你看,單依純的團隊有沒有申請授權?申請了。那李榮浩這邊同意了嗎?沒有,明確拒絕了。可歌,還是在演唱會上被唱了。這就好比你想借我家的車,我說不借,你轉頭就把車開走了,然后還跟我說:“油錢我出,要是刮了蹭了我也賠。”朋友們,你覺得這個邏輯對嗎?
這起事件的第一個法律知識點,就藏在這里。很多人,甚至包括一些專業(yè)人士,可能都覺得“賠錢=解決問題”。但在《著作權法》里,賠償只是事后補救,而授權,才是事前許可。沒有授權的“先斬后奏”,法律上就叫“侵權”。 那侵權了,要賠多少錢呢?律師說了,按照《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如果侵權方因為這首歌賺了錢,那賠償數額可以按照你的違法所得來計算。商業(yè)演唱會上唱一首歌,如果沒拿到授權,那首歌帶來的門票收益、品牌曝光,都算違法所得。往少了說,可能幾十萬,往多了說,百萬起步也不是沒有可能。
但有意思的是,李榮浩偏偏不要這筆錢。那問題來了:賠償如果不要,侵權這件事,是不是就可以翻篇了?
這就要說到更深一層了。單依純在道歉信里說,版權審核是主辦方負責,自己沒核實。這個說法,從情感上能理解,但從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為什么?因為演唱會的組織者和表演者,在法律上是“共同侵權人”,要承擔連帶責任。什么意思呢?就是說,主辦方跑得了,你單依純跑不了。你作為歌手,站上舞臺的那一刻,你就是這個作品的“使用者”。你不知道?那恰恰說明,你在對自己職業(yè)最核心的“作品”上,缺乏應有的敬畏和嚴謹。
所以,你看,李榮浩拒絕賠償,他拒絕的其實不是錢,他拒絕的是用“錢”來為“侵權”買單這種粗暴的邏輯。他想傳遞的信號是:道歉是你的本分,賠償是法律的底線,但尊重,是你不花錢也應該做到的。
這件事之所以能引發(fā)這么大的討論,正是因為它戳中了很多原創(chuàng)音樂人的心。你想想,我們普通人平時聽歌,可能覺得“唱首歌而已,多大點事”。但對創(chuàng)作者來說,每一個音符、每一句詞,都是心血。如果商業(yè)演出可以繞過授權,靠“事后道歉+賠償”來解決,那對于遵守規(guī)則、老老實實申請授權的人來說,公平嗎?這就好比,在一條馬路上,有人老老實實等紅燈,有人闖紅燈被抓住了,說“我認罰”,然后一腳油門就走了。那交規(guī)的嚴肅性在哪里?
所以,這起糾紛的結局,可能不是看法院判了多少錢,而是看這件事能不能推動整個行業(yè)往前走一步。比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已經介入了,他們會核實,會調查,甚至可能會公布結果。這個結果,對于所有歌手、所有主辦方,都是一次深刻的提醒:商業(yè)演出,沒有“想唱就唱”,只有“先授權,再演唱”。
最后,我想問大家一個問題:如果你是李榮浩,面對這樣一封“誠懇”的道歉信和一筆不菲的賠償金,你會選擇“拿錢了事”,還是像他一樣,用一次“拒絕”,去維護那個可能被很多人遺忘的“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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