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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研究起草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次修改聚焦強化評審監管、加強信用管理、完善評審要求等重點問題。
《征求意見稿》提到:
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取得職稱。”
第三款修改為:“申報人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在政務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其他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和自由職業者等申報職稱評審,合法權益受到同等保護,履行同等義務,其申報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具體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在職稱活動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被認定為失信行為:
“(一)申報人存在承諾不實、申報評審材料造假、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等情形;”
“(二)評審專家存在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評審專家資格,在評議、打分、投票等環節存在明顯不公,在職稱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規定,利用評審專家身份違規為他人或者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
“(三)職稱評審工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審核職責,在職稱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規定,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或者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
“(四)其他失信違規情形。”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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