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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寧:不確定性鑒定意見審查的困境與出路 | 清華法學2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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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何寧(湖南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清華法學》2026年第1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內容提要:司法終局性與科學不確定性之間的根本矛盾,導致鑒定意見的審查標準與技術標準在確定性要求上產生分歧。相關司法解釋通過將“明確性要求”擴大解釋為“確定性要求”,禁止法官采納不確定性意見;現行技術標準則構建起文字分級和數值量化相結合的不確定性表述體系,允許鑒定人出具不確定性意見。為彌合這一分歧,有必要從認識論和方法論兩個維度進行破局:在認識論維度,鑒于歸納邏輯在鑒定推理中的基礎性地位,應承認不確定性是鑒定意見生產中的固有屬性,所謂的確定性意見只是一種相對確定;在方法論維度,基于對美國科學證據確定性標準的歷史考察,可將鑒定意見的不確定性由我國當前定位的證據準入范疇調整為證據評估范疇,并針對不確定性鑒定意見構建起以“意見表述是否符合技術標準”為獨特準入要件、以印證方法和補強規則為核心評估機制的審查框架。

      關鍵詞:司法鑒定;鑒定意見;不確定性;證據審查;證明力

      目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規范分歧:審查標準與技術標準的沖突樣態 三、認識論紓解:不確定性是鑒定意見生產中的固有屬性 四、方法論調適:不確定性是證據評估要素而非證據準入要素 結語

      問題的提出

      如何應對科學證據固有的不確定性,是各國司法系統在構建科學證據審查制度時必須直面的一個實踐難題。正如布萊克門大法官在道伯特案判決書中提到的,“在法庭里探求事實真相與在實驗室里探索真理之間,有著重要區別??茖W結論將受到延綿不絕的修改。而法律,則必須終局性地快速解決爭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2020〕202號,以下簡稱《委托鑒定審查規定》)第11條將使用不確定性表述的同一認定意見視為未完成委托鑒定事項,要求鑒定人對其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該規定直接否定了不確定性同一認定意見的證據資格,意味著法官不得將這類鑒定意見作為定案的根據。與之矛盾的是,許多同一認定鑒定項目的技術標準卻將不確定性意見作為允許出具的鑒定意見種類,例如《筆跡鑒定技術規范》(GB/T 37239-2018)《印章印文鑒定技術規范》(GB/T 37231-2018)規定了“可能”“很可能”和“極可能”三個級別的不確定性意見;《語音同一性鑒定技術規范》(SF/T 0122-2021)規定了“傾向”意見;《法庭科學 鞋底磨損特征檢驗技術規范》(GA/T 1678-2019)《生物學全同胞關系鑒定技術規范》(GB/T 43641-2024)甚至沒有規定確定性意見,只允許出具“傾向”意見,等等。這種規范層面的矛盾無疑會導致法官在審查不確定性鑒定意見時面臨多重困境。

      第一,科學、可靠的不確定性意見是否要排除?“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是判斷鑒定意見是否具有可靠性的形式要件之一,這在刑事和民事領域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均有體現。如果根據現有鑒定條件確實無法得出確定性意見,且相關技術標準亦允許出具不確定性意見,那么此時鑒定人依據該標準作出的不確定性意見,自然也符合科學、可靠的鑒定要求。在此情況下,將這樣的鑒定意見排除在定案根據之外,顯然不具備正當性。

      第二,證明力超過證明標準的不確定性意見是否要排除?鑒定意見的確定性大小實際上是其證明力高低的表征,同一認定意見中常用的“極可能”“很可能”“傾向”等不確定性表述所傳達出的證明力已經滿足了關聯性門檻,接近甚至超過了“較大可能性”或“高度可能性”的民事證明標準。若此時法官依據《委托鑒定審查規定》排除不確定性意見,似乎有悖發現真相的訴訟價值。實際上,有極少數的法院并未機械地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而是認為傾向性同一認定意見已經達到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并據此作出裁判。

      第三,非同一認定的不確定性意見是否要排除?《委托鑒定審查規定》第11條將不確定性意見的排除范圍限定在了同一認定鑒定項目,這可能是因為立法者考慮到同一認定需要解決是與不是的問題,如果不能明確地回答肯定同一或者否定同一,就無法幫助法院解決專門性問題。然而,對于非同一認定鑒定項目的不確定性意見,即使沒有類似的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某些法院仍以“不確定”作為排除要素對其不予采納,擴張了上述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

      近年來,國內不少學者已經關注到這些問題。有學者指出,通過附加作出不確定性意見的鑒定人特有的說明、解釋與論證義務,以及將不確定性審查轉向可靠性審查,可以紓解不確定性意見的適用難題;還有學者認為,只有當技術標準沒有規定不確定性表述時,才能就此直接排除不確定性意見。不確定性既是鑒定活動的固有屬性,也是鑒定意見的證明力標注,上述研究并未基于這兩個本質特征來系統探索不確定性鑒定意見審查困境的破局之道。有鑒于此,本文特作出如下結構安排:第一部分聚焦在規范層面,通過全面梳理我國現行司法解釋與技術標準關于不確定性鑒定意見的相關規定,凸顯兩者在鑒定意見確定性要求上的沖突樣態;第二部分從技術角度深刻揭示鑒定意見不確定性的生成機理,旨在從認識論維度紓解這一規范沖突;第三部分則回歸到司法實踐,探討構建以證明力為核心要素的不確定性鑒定意見審查機制,嘗試從方法論維度對相關司法解釋進行調適。

      規范分歧:審查標準與技術標準的沖突樣態

      根植于裁判要求的終局性與科學固有的不確定性之間的沖突,司法審查標準與鑒定技術標準對于鑒定意見確定性呈現出不同的容忍程度。一方面,清晰、明確的鑒定意見有助于法官解決專門性問題、作出準確的裁判,鑒于鑒定人可能為規避責任或掩飾能力不足而采用模糊性措辭以致無助于法官裁判,相關司法解釋對不確定性意見作出了排斥性規定;另一方面,客觀條件的有限性決定了科學結論必然會出現不確定性,因此大多技術標準均允許出具不確定性意見,某些技術標準甚至只允許出具不確定性意見。

      (一)司法解釋對不確定性意見的排斥

      司法解釋對不確定性意見的排斥性規定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領域均有體現。值得注意的是,與民事訴訟相比,刑事訴訟雖采用更為嚴格的證明標準,但其對鑒定意見確定性的要求反而更低。這可能是由于刑事訴訟領域對于印證的推崇增加了事實認定者的證據采納需求。

      1.刑事審查標準:強調“明確”但不強制排除

      在刑事訴訟領域,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高檢發研字〔2010〕13號,以下簡稱《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23條將“鑒定意見是否明確”寫入了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的十個要點,此后一直被2012年、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以下簡稱《刑訴解釋》)所沿用。

      從《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到《刑訴解釋》,鑒定意見審查標準一直延續的是“指引—排除”的主體架構?!爸敢睏l款分別從鑒定主體、鑒定材料、鑒定程序、鑒定方法、鑒定意見書的形式要件以及鑒定意見的關聯性、明確性和內容真實性等方面羅列了鑒定意見的審查重點;而“排除”條款則幾乎一一對應“指引”條款,對于不符合“指引”條款中各項要求的鑒定意見,均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條款中的“鑒定意見是否明確”這一要求,并沒有在“排除”條款中對應體現。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中“鑒定意見是否明確”僅僅是作為鑒定意見的提示性審查要點而存在,“不明確”情形并未伴隨制裁性后果;此外,“明確”是否被解釋為“確定”,立法者也未對此進行釋明。因此,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僅因“不明確”而排除鑒定意見的情形并不多見。相反,基于認定事實以及證據印證的需求,法官更多地表現為對不確定性鑒定意見的接納,例如對“不排除機械性窒息死亡”的死亡原因鑒定意見的采納案例、對“傾向同一”的人像鑒定意見的采納案例,以及對“傾向同一”的筆跡鑒定意見的采納案例,等等。

      2.民事審查標準:懲戒“不明確”與排除“不確定”

      在民事訴訟領域,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以下簡稱《民訴證據規定》)第29條規定,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明確的鑒定結論”。2019年修改后的新《民訴證據規定》雖然在第36條關于鑒定書的審查內容中刪除了“明確的鑒定結論”這一項,但在其他條款中增加了對“鑒定意見不明確”的懲罰式應對。如第39條規定,因“鑒定意見不明確”需要鑒定人出庭的,出庭費用由鑒定人自行負擔。而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立法者將“鑒定意見不明確”簡單地評價為鑒定人工作不當。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委托鑒定審查規定》第11條對鑒定意見書的審查作出了更為細化的規定:“同一認定意見使用不確定性表述的”應當視為未完成委托鑒定事項,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鑒定事項的,人民法院責令鑒定人退回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對于這一規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解讀。

      第一,將“明確性”解釋為“確定性”。立法者認為,同一認定需要解決是與不是的問題,應當明確地回答肯定同一或者否定同一。這也符合司法實踐中法院和當事人對于“鑒定意見明確”的通俗理解——肯定或否定的確定性結論。第二,確立了對不確定性鑒定意見的“補正—懲戒”雙重控制機制。當面對一份不確定性鑒定意見時,法官將通過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前置程序給予鑒定人修改原鑒定意見中不確定性措辭的機會;如果鑒定人未將原鑒定意見的不確定性措辭修改為確定性措辭,則可以利用“退回鑒定費”這一措施對鑒定人予以懲戒。然而,鑒于大多數技術標準均在鑒定意見種類部分規定了不確定性結論的表述方式,法院基于自身立場對鑒定意見的確定性作出這樣的剛性要求是否科學、合理,有待商榷。從科學層面而言,受限于鑒定成本、技術水平以及檢材質量等客觀條件,鑒定意見只是一種基于歸納推理而獲得的不確定性結論。不過,由于在實踐中習慣使用確定性措辭來表示不確定程度很小的相對確定結論,人們容易錯誤地認為鑒定意見有絕對確定與不確定之分。第三,“確定性”被作為鑒定意見的證據準入要素。啟動重新鑒定、責令退還鑒定費的懲戒方式,是對不確定性鑒定意見證據資格的直接否定。首先,根據《民訴證據規定》第40條第4款的規定,“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就意味著,一旦啟動重新鑒定,先前出具的不確定性鑒定意見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其次,立法者認為,鑒定人的任務是為法院提供證據、解決專門性問題,而不確定性結論無法幫助法院解決需要同一認定的專門性問題,相當于未完成委托鑒定事項,因此收取的鑒定費應當返還。既然鑒定人因未完成委托鑒定事項返還了鑒定費,那么之前作出的鑒定意見自然也就失去了證據資格。

      自此,在民事審判實踐中,懲戒“不明確”和排除“不確定”的鑒定意見確定性審查標準得以正式形成??梢钥吹?,很多法院開始適用這些相關規定,對使用不確定性表述的同一認定意見一律不予采納。例如,有法院要求鑒定人對“傾向肯定同一”意見進行補充鑒定并最終采納了補充鑒定后的“肯定同一”意見;也有法院是通過排除“傾向肯定同一”意見而采納重新鑒定后的“否定同一意見”;還有法院甚至沒有要求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直接排除“極有可能非同一”“傾向否定同一”這類不確定性意見。

      (二)技術標準對不確定性意見的接納

      按照司法鑒定所要解決的命題類型,大致可以將鑒定項目劃分為特征比較和過程重建兩類。在特征比較鑒定項目中,鑒定人需要比較檢材和樣本的特征是否足夠相似,以解決檢材與樣本是否同一或者同類的問題:解決“同一”問題即“同一認定”,例如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和DNA鑒定等;解決“同類”問題即“種屬認定”,例如毒物鑒定、塑料鑒定和油漆鑒定等。而在過程重建鑒定項目中,不存在用以比較的實際樣本,鑒定人需要基于檢材與某一活動之間的因果關系,回答什么活動導致了檢材的形成:過程重建又可細分為“已知命題重建”和“未知命題重建”,“已知命題重建”只需要對預先確定的一對命題進行判斷,例如朱墨時序鑒定、變造文件鑒定和錄音錄像真實性鑒定等;“未知命題重建”則涉及多個命題的檢驗,例如死亡原因鑒定、死亡方式判斷和火災原因調查等。如圖1所示,根據這樣的劃分,同一認定是特征比較中的一類鑒定項目,非同一認定則是指包括特征比較中的種屬認定以及過程重建的鑒定項目。


      圖1 基于司法鑒定命題類型的鑒定項目分類框架

      相關司法解釋將不確定性表述的禁止范圍限制在同一認定型鑒定意見,也就是說,對于非同一認定型鑒定項目的不確定性意見,法律似乎并不排斥。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普遍對不確定性非同一認定意見體現得較為包容,一些法院更是明確提出非同一認定意見不適用司法解釋有關同一認定意見的規定,因而不必因其使用不確定表述而將其排除。然而,無論是同一認定型還是非同一認定型鑒定項目,對應的司法鑒定技術標準基本都規定了不確定性表述的使用情形。本節將依托上述分類框架,系統梳理我國技術標準中涉及不確定性意見的相關規定,旨在揭示現行技術標準與司法解釋之間的矛盾。

      1.同一認定鑒定項目的意見類型

      在較為主觀的同一認定項目中,相關技術標準主要通過使用“極可能”“很可能”“傾向”“可能”和“未發現”等程度副詞來構建鑒定意見的不確定性表達梯度;而在較為客觀的同一認定項目中,相關技術標準則是借助“似然率”參數來精確量化鑒定意見的不確定程度(如表1所示)。

      表1 技術標準中規定的鑒定意見類型


      具體而言,在文書鑒定、聲像資料鑒定以及痕跡鑒定這幾類較為主觀的同一認定項目中,這些項目的技術標準分別按照一至四級不確定性梯度對鑒定意見進行了分類。例如,筆跡鑒定和印章印文鑒定對鑒定意見采用的是四級梯度分類,包括“肯定/否定”同一的確定性意見,以及“可能”“很可能”和“極可能”三級不確定性意見。錄音設備鑒定、錄像設備鑒定和照相設備鑒定等對鑒定意見采用的則是三級梯度分類,包括“肯定/否定”同一的確定性意見,以及“未發現”非同一跡象和“傾向”兩級不確定性意見。其中,“未發現”非同一跡象表達的是檢材與樣本同一的可能性比“傾向”肯定同一低,但又尚不足以得出“傾向”否定同一的意見。印刷文件同機(同版)鑒定、語音同一性鑒定、人像鑒定和物像鑒定等對鑒定意見采用的是二級梯度分類,僅包括“傾向”這一級不確定性意見。而公安部發布的鞋印檢驗標準甚至沒有規定確定性意見,只允許出具“傾向”認定/否定的不確定性意見,即采取的是一級梯度分類。

      DNA鑒定因特征和結論的量化程度較高,被認為是最為客觀的同一認定項目。以個體識別和全同胞關系鑒定為例,鑒定人在出具文字意見時一般會附以似然率(LR)數值來表示意見的不確定程度。在個體識別中,鑒定意見分為“支持”和“排除”兩種,均為確定性表述。當檢材與樣本的基因型不相同時,給出“排除”意見;當檢材和樣本的基因型完全相同時,根據所檢測基因座的等位基因頻率計算LR,實踐中一般建議LR值大于全球人口總數才能出具“支持”意見。在全同胞關系鑒定中,不存在確定性意見,只允許出具“傾向于認為”全同胞關系/無關個體的不確定性意見。當似然率(在全同胞關系鑒定中被稱為“全同胞關系指數”)大于10000時,傾向于認為兩名有爭議個體為全同胞關系;當似然率小于0.0001時,傾向于認為兩名有爭議個體為無關個體;如果似然率處于0.0001至10000之間,則無法給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增加檢測的遺傳標記來達到出具前兩種傾向性意見的閾值。

      2.種屬認定鑒定項目的意見類型

      在較為主觀的種屬認定項目中,相關技術標準主要使用“未發現”和“客觀描述”來表述不確定性意見;而在較為客觀的種屬認定項目中,相關技術標準則是通過使用“相對誤差”“相對相差”或“不確定度”參數以實現對不確定程度的精確表征(如表1所示)。

      具體而言,文件材料鑒定、塑料物證鑒定以及油漆物證鑒定等涉及物質種類鑒定的項目,雖然借助了理化儀器進行分析,但仍然需要依靠鑒定人的主觀經驗作出最終意見,因此相關技術標準對鑒定意見主要采取的是兩級梯度分類。文件材料鑒定的現行國家標準規定了“相同/非同種類”的確定性意見以及“未發現”非同種類的不確定性意見,其中“未發現”非同種類是指需檢文件材料是同種類的可能性較大但又尚不足以得出“相同種類”意見。與此不同的是,塑料物證鑒定、油漆物證鑒定、纖維物證鑒定和玻璃物證鑒定等微量物證鑒定領域的相關技術標準使用的是“客觀描述”已檢特性的檢驗結果來表述不確定性意見。根據相關技術標準中的定義,客觀描述已檢特性的檢驗結果是指根據已使用的檢驗方法,未發現檢材與樣本特性存在本質性差異,但尚不足以得出相同種類、非同種類鑒定意見。

      毒物鑒定主要依賴色譜和質譜技術對待測物質進行定性或定量分析,而色譜和質譜的特征參數均可以轉化為數字化表征形式,因此結合測量學中的誤差理論,可以為結論的不確定程度評估提供客觀依據。定性分析意見的文字表述為“檢出”或者“未檢出”目標物,而如果檢出目標物,必須附上定性特征參數的相對誤差,以表明結論處在允許的不確定性范圍之內;定量分析意見采用的是單點數值表述形式,通常以兩次平行測量的平均值作為定量分析結論,同時附上兩次平行測量結果的相對相差以表明兩次測量的不確定性處在控制范圍之內。例如,在血液中的酒精檢測中,出具“檢出”的定性結論要求檢材和標準樣品的色譜保留時間的相對誤差在±1%以內;定量結論要求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相對相差不大于10%,最終含量按兩次結果的平均值計算,必要時可以平行測定五到六次并附上不確定度。

      3.過程重建鑒定項目的意見類型

      過程重建依賴于鑒定人對特征稀有性以及特征與活動間因果關系的主觀評估,因而其結論的不確定性主要使用體現置信水平的程度副詞來分級表達(如表1所示)。具體而言,已知命題重建只涉及對一對命題的判斷,如文件上的字跡是否先于印文形成、文件是否被篡改偽造以及錄音錄像是否經過剪輯處理等。在這些鑒定項目中,通常使用“傾向”或者“未發現”來表達結論的不確定性。例如,朱墨時序鑒定規定了“傾向”先字后印/先印后字的不確定性意見,變造文件鑒定規定了“傾向”存在變造事實、“未發現”存在變造事實兩類不確定性意見,錄音錄像真實性鑒定規定了“傾向”肯定剪輯處理/否定剪輯處理、“未發現”剪輯處理兩類不確定性意見。

      未知命題重建需要從多個命題中篩選出最有可能的命題作為結論。例如,死亡原因是中毒死、猝死還是機械性窒息,死亡方式是自殺、他殺還是意外,火災原因是電氣故障、縱火還是自燃。在命題篩選過程中,鑒定人通常采用的是排除法。因此,相較于已知命題重建,未知命題重建往往會出現“不排除”的不確定性意見:在死亡原因鑒定中,按照信心程度由高到低,鑒定意見可分為“認定”“符合”“傾向”和“不排除”四級不確定性梯度;在火災原因調查中,鑒定意見分為“認定”和“不排除”兩級梯度。

      認識論紓解:不確定性是鑒定意見生產中的固有屬性

      司法鑒定過程主要涉及以抽樣數據代表群體特征的歸納思維,這從根本上決定了鑒定意見的概率本質。因此,從絕對意義上而言,鑒定意見總是一種不確定的結論。不過,在不同案件中,由于抽樣數據的代表性存在程度之分,對應意見的不確定性自然也存在大小之別。從相對意義上而言,當不確定性小到容許閾值以下時,此時意見就被視作確定性結論,通常使用“肯定”“否定”“支持”“排除”等確定性措辭來表述;隨著不確定性的變大,相應的表述開始使用“傾向”“可能”“未發現”“不排除”這類不確定性措辭,以與那些容許閾值以下的不確定性相區別。本節將在前述鑒定項目分類框架下,系統闡釋特征比較和過程重建項目所涉及的歸納邏輯,旨在揭示鑒定意見生成過程中固有的不確定性。

      (一)特征比較中的歸納邏輯

      特征比較是通過分類原理來判定檢材來源,即當觀察到檢材X與樣本A呈現相同特征時,便將X歸類于A所屬的特定類別。特定類別是一個樣本集合,具體而言,當該集合除A外還包含B、C等其他樣本,此時的分類過程實際上就是種屬認定;若A是該集合的唯一樣本,那么該分類過程便為同一認定。

      想要通過這種分類過程得出絕對確定的答案,需要解決兩個主要問題:第一,必須識別出檢材和樣本的所有相同特征,否則理論上總會存在檢材與樣本在觀察到的部分特征上相同而在未觀察到的其他特征上存在差異的情況;第二,對于同一認定而言,還必須保證具備這些特征的樣本是唯一的。然而,在實踐中,由于鑒定成本、技術水平以及檢材質量等客觀條件的限制,鑒定人幾乎不可能識別出檢材和樣本之間所有的相同特征,更不可能把地球上所有樣本都觀察一遍以證明擁有這些特征的樣本是唯一的。因此,在特征比較中,切合實際的做法是依靠歸納邏輯得出蓋然性結論,而非絕對確定的結論。也就是說,鑒定人在推理過程中,需要從部分特征相同“飛躍”至整體特征相同,從有限樣本集合中的唯一性“飛躍”至全球樣本集合中的唯一性。

      這種歸納邏輯在DNA鑒定和指紋鑒定中得以充分體現。在DNA鑒定中,如果DNA檢材和DNA樣本來自同一個體,那么理論上兩者的所有遺傳標記均應相同。但實際上,通常只需要檢測13個常染色體遺傳標記,就能夠實現個體識別,得出同一認定結論。一方面,檢測兩者的所有遺傳標記需要巨大的工作量,在一定時間內即使目前最好的技術也只能檢測部分遺傳標記;另一方面,檢測13個常染色體遺傳標記已經能夠滿足統計學意義上的同一認定要求(似然率大于當地人群總數)。在個別案件中,如果在檢測13個遺傳標記后沒有達到同一認定要求,只需增加檢測幾個遺傳標記即可。也就是說,鑒定人是通過DNA檢材與DNA樣本之間存在有限數量的相似遺傳標記來推斷DNA檢材與DNA樣本的所有遺傳標記均相同。同樣,在指紋鑒定中,國內大多數指紋鑒定專家認為要得出兩枚指紋源自同一個體的結論,一般需要從檢材和樣本中找出8個以上的相似特征點。但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如果發現了較為罕見的相似特征點,也會存在僅依據3個或4個特征點得出同一認定結論的情況。因此,鑒定人是通過指紋檢材與指紋樣本之間存在8個以上甚至3個、4個相似特征點來推斷指紋檢材與指紋樣本的所有特征均相同。

      基于歸納邏輯得出的特征比較結論永遠無法達到絕對確定性。即便是技術標準中允許出具的確定性意見,也只是因其不確定程度非常低而采用肯定/否定、支持/排除等確定性措辭來表述一種相對確定性而已。正是考慮到這一點,2009年美國國家科學院(NAS)的法庭科學審查報告指出,許多法庭科學學科缺乏對結論的不確定程度的評估,并建議所有法庭科學結果都應報告結論的不確定程度。隨后,2010年國際鑒識協會(IAI)正式撤銷了其1979年關于禁止“概率性”專家證詞的決議;2011年美國摩擦脊分析標準制定小組(SWGFAST)通過修正同一認定的定義首次承認了指紋同一認定結論的概率本質;2011年歐洲法庭科學研究機構聯盟(ENFSI)的指紋工作組強調,指紋同一認定結論無法在絕對意義上排除地球上每一個潛在個體。在我國,大多數特征比較鑒定項目的技術標準也都規定了不確定性的表達方式,或通過程度副詞來分級修飾,或通過統計學參數來精確量化。

      (二)過程重建中的歸納邏輯

      過程重建是通過溯因原理來推斷檢材的形成方式,即當檢材與某一活動存在因果關系時,便將該檢材的形成歸因于該活動的發生。溯因一般包括解釋的形成和檢驗兩個階段:在解釋形成階段,鑒定人需要根據其對特征與活動間因果關系的專業知識與經驗,對當前觀察到的檢材特征提出活動層面的合理解釋,并預測可能存在的其他特征;在解釋檢驗階段,若這些預測的特征在后續檢驗中被發現,即可驗證初始解釋的有效性,并據此形成最終結論。

      已知命題重建較為簡單,由于其只需要對預先確定的一種解釋進行溯因,即根據檢材特征判斷“是否發生了某一活動”,因此相當于省略了解釋形成而直接進入了解釋檢驗階段。未知命題重建則相對復雜,其需要根據一些初步觀察提出多個合理的解釋,并需要對其一一進行檢驗以篩選出最佳解釋,即根據檢材特征判斷“究竟發生了哪一活動”,因此包括完整的解釋形成和檢驗兩個階段。以死亡原因鑒定為例,在解釋形成階段,鑒定人在觀察到尸體顏面部瘀血發紺腫脹等窒息征象后,會將這些特征與“機械性窒息”“中毒”“猝死”等可能發生的解釋進行因果關聯;在隨后的解釋檢驗階段,鑒定人可能會繼續從尸體上識別出縊溝、瘀點性出血等特征,再結合必要的實驗室檢驗結果、案情資料及其他書證材料,排除“中毒”“猝死”等解釋后,就可篩選出“機械性窒息死亡”的最佳解釋。無論是形成還是檢驗解釋,都離不開歸納邏輯的運用,因此溯因經常被視作歸納推理的一種變體,這也是導致過程重建結論存在不確定性的根源。

      在解釋形成階段,理論上鑒定人應當通過發散性思考,全面充分地考慮所有可能發生的解釋,而不是單一或者特定的解釋。但由于知識儲備缺陷和主觀認知局限等現實條件,鑒定人不可能回溯出與檢材存在因果關系的所有解釋。這就導致,最終篩選出的解釋僅僅是鑒定人基于其專業知識和經驗所回溯的若干解釋中最有可能的一種,并不能排除存在其他未被考慮的解釋更適合作為檢材的形成原因。因此,解釋形成仍然是以部分代替整體的歸納結論,而正是這種不完整性,從絕對意義上決定了過程重建的結論無法擺脫不確定性。

      在解釋檢驗階段,鑒定人需要持續識別其他檢材特征,并結合大量背景信息,對回溯出的多個解釋逐一進行甄別與排除。那么,某個特定解釋究竟會導致哪些特征?這些特征是否都能夠被清晰、完整地識別?同樣,受限于知識儲備與認知能力,鑒定人只能根據有限數量的檢材特征、背景信息來檢驗某個特定解釋的可能性,這種推理方式本質上仍是一種從部分到整體的不完全歸納。當根據已有的部分特征和信息能夠將多個可能的解釋排除至只剩一個解釋時,鑒定人通常會忽略結論的不確定性而以確定性措辭來表述結論;而當已有的部分特征和信息并不充分時,可能存在多個解釋均能作為形成檢材的原因,此時結論的不確定性較大,使用“傾向”和“不排除”等不確定性措辭來表述結論更為合適。比如,在前述死亡原因鑒定示例中,CO中毒、悶死、電擊甚至猝死等都不屬于機械性窒息,也沒有機械性暴力作用,但尸體上都可能存在完全相似的窒息征象。鑒定人進行檢驗時如果沒有進一步發現具有特異性的特征,就只能出具“無法認定”或者“不排除機械性窒息”的結論。解釋檢驗階段的不完整性,從相對意義上決定了結論的不確定性在個案中的不同大小。

      真相停留在過去無法再訪,過程重建只能根據有限的觀察數據對過去的活動作出不確定性解釋。與特征比較相比,過程重建更為主觀、復雜,并且幾乎不存在特征與活動之間關聯程度的量化數據。為此,歐洲法庭科學研究機構聯盟(ENFSI)建議,無論是解決來源層面問題的特征比較,還是解決活動層面問題的過程重建,均應在貝葉斯邏輯框架下傳達結論的不確定性。在我國,過程重建鑒定項目主要集中在法醫病理鑒定、火災事故調查等涉及現場重建的領域,相關技術標準主要是通過“傾向”“不排除”等程度副詞來分級表達結論的不確定性。

      方法論調適:不確定性是證據評估要素而非證據準入要素

      要調和不確定性鑒定意見審查標準和技術標準之間的矛盾,除了觀念層面的轉型之外,仍然要落到實踐層面,構建更具包容性的司法審查標準?,F代證據審查體系以“證據準入—證據評估相分離”作為核心特征。證據準入是審查證據進入審判程序的資格,這種資格的要求是法律上的要求,包括關聯性、合法性和可靠性(真實性);證據評估則一般交由裁判者基于日常經驗和邏輯法則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判斷,除了補強規則以外通常沒有正式的剛性規則來加以規制?,F行司法解釋將鑒定意見的不確定性作為證據準入要素進行處理,法官可以以不確定性為由直接排除鑒定意見。這樣的規定完全混淆了不確定性對應的證據審查范疇。鑒定意見的不確定性本質上是證據的證明力問題,其屬于證據評估要素而非證據準入要素。在美國,科學證據的確定性標準經歷了從證據準入要素逐漸演變為證據評估要素的歷史變遷。從比較法視角來看,這一轉變對我國不確定性鑒定意見審查標準的構建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域外經驗:美國科學證據確定性審查標準的演進軌跡

      1.第一階段:確定性作為可采性前提

      從近代科學革命中建立起的經典力學體系,通過啟蒙運動的哲學轉化,成功塑造了一種機械論世界觀:機械、永恒的自然法則主宰著整個宇宙的秩序,而這些法則能夠為牛頓的方法論所發現并驗證,人類因此可以掌握絕對的真理。在這一認知框架下,普通法將科學證據的確定性設置為可采性的一個額外前提。例如,在俄亥俄州一起強奸案件中,專家作證說從被告衣服上提取的毛發檢材與受害者身上的毛發樣本相似且“可能”(likely)有著同一來源,最終俄亥俄州最高法院認為使用“likely”這一措辭的專家證詞沒有達到法律所要求的確定性程度,因而不應被采納;而對于人身損害因果關系這類專門性問題,法院的普遍觀點是只有專家意見足夠明確和確定才能幫助陪審團推斷事實,使用“possibility”“probably”以及“could”等可能性措辭的專家證詞將被排除。

      1975年《聯邦證據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頒布后,由于普通法對科學證據的確定性要求并沒有被寫入這部成文法典,許多法院開始援引《規則》403或者702對使用不確定性措辭的專家證詞加以排除。一些法院認為,如果專家使用不確定性措辭來表述意見,那么這種專家證詞的證明力將非常低,以至于相伴隨的誤導陪審團、不當拖延等危險會在實質上超過其證明力,因而符合《規則》403所規定的運用自由裁量權排除相關證據的情形。另一些法院則認為,《規則》702明確要求專家證言應“有助于事實認定者理解證據或確定爭議事實”,不確定性意見因其措辭的模糊性,顯然無法滿足“幫助事實認定者”的標準。

      2.第二階段:允許使用不確定性措辭與禁止使用確定性措辭

      19世紀末至20世紀中葉,相對論、量子力學以及認知心理學等一系列突破經典力學框架的理論體系相繼涌現,主導了一場奠定現代科學基礎的知識革命。這些核心標志性成果包括:海森堡提出的測不準原理揭示了微觀粒子運動規律的確定性描述存在本質局限;愛因斯坦創立的相對論時空觀顛覆了經典力學的絕對時空預設;西蒙發展的有限理性模型論證了人類決策系統的非完全理性特征。這些發現不僅構成了現代科學范式轉換的里程碑,更瓦解了機械論世界觀的理論基礎??茖W共同體開始不斷反思:絕對真理是否真的存在?

      放寬確定性要求的第一步,允許使用不確定性措辭?,F代科學對于機械論立場的反思與轉變,最終影響到了法律領域;只不過,法律領域對科學證據確定性要求的松動,在時間上明顯滯后。在1993年道伯特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參考著名物理學家尼古拉斯·布隆伯根的“法庭之友陳述”之后指出,“要求科學證言的內容必須達到絕對確定的程度是不合理的;可以說,在科學中不存在確定性”。大多數涉及道伯特案件的文獻,主要討論的是該案在科學證據可采性問題上將“普遍接受”標準替換成“可靠性”標準的標志性后果。實際上,該案關于科學確定性的論調,對科學證據的審查標準同樣有著深遠影響。在該案判決前,突破確定性要求的案例零星可見;而如果以該案判決后十年作為一個觀察期間,可以發現,允許專家使用不確定性措辭作證的做法已成常態。這些轉變立場的法院認為,不確定性影響的是專家證詞的證明力而非可靠性,而證明力正是陪審團負責評價的內容,因而使用不確定性措辭不會使得專家證詞失去可靠性而被直接排除。

      放寬確定性要求的第二步,禁止使用確定性措辭。在現代科學立場對司法觀念的進一步塑造之下,特別是2009年美國國家科學院(NAS)關于法庭科學的審查報告發布后,法院甚至開始禁止某些領域的專家提供具有絕對確定性措辭的意見。理由之一是確定性措辭會誤導陪審團高估專家證詞的證明力,因而通過《規則》403規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對專家證詞予以排除;理由之二則是根據道伯特案的觀點,既然在科學中不可能達到確定性,那么使用確定性措辭的專家證詞就不具有可靠性,因而適用《規則》702“可靠性”標準對專家證詞予以排除。例如,針對筆跡鑒定,一些法院只允許專家提供檢材與樣本之間的相似性意見,禁止其對筆跡書寫者的身份作出任何絕對的結論;而針對槍彈痕跡鑒定,自2005年格林案以來各個法院更是形成了基本共識,即專家證詞只能限制在類似于“more likely than not”“cannot exclude”以及“reasonable certainty”的措辭之上,認定某一槍支是彈殼來源的專家證詞將會被直接排除;對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法院除了禁止專家僅提供單點數值作為測量結果外,還進一步要求專家必須考慮固有的測量誤差,以區間估計的形式來報告測量的不確定度。

      (二)中國鏡鑒:印證方法與補強規則的司法適用

      美國早期的判例是將科學證據的確定性作為證據準入要素予以審查,這實際上是將確定性誤解為了科學證據的可靠性指標。聯邦最高法院在道伯特案中澄清了這一誤解,“可靠性的關注點必須完全是原理和方法,而不是它們所產生的結論”。確定性指向的是結論,屬于證據評估要素;可靠性指向的是基礎原理和應用過程,屬于證據準入要素。美國法院在道伯特案后將科學證據的確定性從證據準入要素轉變為證據評估要素,對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調整方向具有重要啟示。鑒定意見的不確定性,本質上是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問題,由法律對此作出剛性的規定有違現代證據審查的基本范疇劃分。沿著這一思路,針對不確定性鑒定意見,可以首先依據既有的鑒定意見準入標準對其證據資格進行把關,然后借助印證方法或者補強規則對其不確定性進行評估。

      1.不確定性鑒定意見的證據準入要素

      對于證據準入要素,不確定性鑒定意見與確定性鑒定意見適用的標準是一致的,即《刑訴解釋》第97條和《民訴證據規定》第36條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三個方面所確立的審查要素:一是關聯性要素,主要依據日常經驗和邏輯法則來判斷鑒定意見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二是合法性要素,應當分別審查鑒定材料來源和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三是可靠性要素,對于鑒定所依據的原理可靠性(基礎可靠性),主要是審查是否有相關文獻資料披露技術的重復性、重現性和錯誤率;對于鑒定人是否正確適用了科學原理(應用可靠性),則著重審查鑒定主體是否具備法定資質、鑒定材料是否保管完整、鑒定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技術標準、鑒定意見書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需要注意的是,可靠性要素并不強調與客觀真相相符,這與“真實性”的概念存在區別。我國現有法律界定的“真實性”包括形式真實性和實質真實性,后者通常需結合案件的其他情況綜合認定,故其應屬于證據評估事項而非證據準入事項?;诖耍碚摻缭谧C據準入階段討論鑒定意見的證據屬性時,普遍以“可靠性”代替“真實性”,本文亦采取這樣的觀點。

      相較于確定性鑒定意見,不確定性鑒定意見在證據準入階段的審查應當更關注于應用可靠性中的“鑒定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技術標準”。具體而言,需重點審查不確定性表述是否屬于技術標準中規定的鑒定意見種類,以及不確定性表述是否符合技術標準中規定的判斷依據。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書為例,對于“未發現剪輯處理”的不確定性鑒定意見,法院可以對照相應的技術標準進行如下審查:第一步,審查“未發現剪輯處理”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所規定的鑒定意見種類,如果不符合,便可據此直接否定該鑒定意見的可靠性;第二步,如果符合,則可進一步審查作出“未發現剪輯處理”結論所依據的數據和理由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所規定的“未發現存在異?;虬l現的異常能夠得到合理解釋,但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根據現有技術手段難以發現的剪輯處理痕跡的可能性”。

      2.不確定性鑒定意見的證據評估要素

      基于科學迷信、爭議轉移和責任規避等考慮,事實認定者對鑒定意見預設了過高的證明力,期望使用鑒定意見指向的結論直接認定事實;而不確定性鑒定意見可能因其證明力較低而無法單獨滿足法律所要求的證明標準?!耙澡b代審”的實踐期待與不確定性意見證明力不足之間的矛盾,促使事實認定者更加青睞確定性意見,甚至將確定性作為鑒定意見準入要素。要想解決這一矛盾,關鍵是要正確對待不確定性鑒定意見的證明力:第一,不能因證明力較低而否定不確定性鑒定意見的證據資格,只要其能夠通過關聯性、合法性和可靠性的檢驗,同樣應當采納;第二,鑒定意見通常是間接證據,本身就無法單獨證明案件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認定事實;第三,從絕對意義上而言任何鑒定意見都是基于“有限”特征的歸納結論,從相對意義上來說不確定性鑒定意見的“有限”程度比確定性鑒定意見的“有限”程度更大,因而出現錯誤的可能性更大,在審查判斷不確定性鑒定意見的證明力時應當更加謹慎。

      出于上述考慮,不確定性鑒定意見的證明力評價機制可以從以下三個方向進行系統調整:第一,刪除民事審查標準中關于排除不確定性同一認定意見的剛性規定,這是將確定性從證據資格門檻調整為證明力要素的前提;第二,民事法官應借鑒刑事審判實踐中的印證方法,以綜合審查包括不確定性鑒定意見在內的證據證明力是否達到了相應的證明標準;第三,刑事和民事證據審查均應確立不確定性鑒定意見的補強規則,以抵抗不確定性證據固有的錯誤風險。其中,印證方法和補強規則可以視不確定程度的大小進行分類適用。

      當鑒定意見的不確定程度較小時,使用自由裁量空間更大的印證方法進行證明力評價更為適宜。如果事實認定者認為鑒定意見本身的確定性已大于高度可能性、排除合理懷疑等證明標準,或者綜合所有在案證據后判斷證據的整體證明力已滿足相應的證明標準,就可據此定案。例如,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份民事裁定書中對使用不確定性表述的筆跡鑒定意見作出如下認定:“二審判決書結合了在案證據及其他事實共同對《委托憑證》中梁銘鋒的簽名真實性作出綜合認定,并非單獨使用該鑒定意見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認定并無明顯不當?!睂嶋H上,適用印證方法評價科學證據證明力也早已成為英國法院的通用做法。在多尼與亞當斯案中,英國上訴法院指示陪審團必須根據科學證據對整個案件的貢獻來綜合評估其證明價值:“如果你們認可控方提出的科學證據,即在英國可能只有四、五個白人男性是該精液的來源而被告正是其中之一,那么你們必須根據所有證據作出決定,是確信被告留下了那塊精斑,還是懷疑具有相同DNA特征的其他男性留下了那塊精斑?!?/p>

      當鑒定意見的不確定程度較大時,適用更為剛性的補強規則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濫用心證、減少錯誤風險。不確定程度較大的鑒定意見是一種在證明力方面存在一定缺陷的瑕疵證據,其附帶的錯誤風險較大,因此需要依靠其他證據的佐證,補足其證明力后才能將其作為定案的根據。在刑事訴訟中,補強規則一般適用言詞證據。而在民事訴訟中,補強規則已經擴張至實物證據。例如,《刑訴解釋》第143條規定了作證能力存在缺陷的言詞證據以及與被告人存在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兩種補強情形;《民訴證據規定》第90條針對五種證明力較低的瑕疵證據作出了“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補強規定,既包括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也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實物證據。未來,可以考慮將“使用不確定性表述的鑒定意見”增加為《刑訴解釋》第143條的第三種情形以及《民訴證據規定》第90條的第六種情形,從而在司法解釋層面正式確立不確定性鑒定意見的補強規則。

      結語

      在司法實踐中,事實認定者期待鑒定人能夠提供絕對確定的意見,因為唯有這樣的意見才能最大程度地幫助他們解決專門性事實的認定難題。然而,與司法實踐對確定性的期待相反,建立在歸納邏輯之上的科學活動本身并不具備絕對確定性。正如波普爾所指出的,科學并不在于其可被證實,而在于其可被證偽。因此,鑒定意見對事實認定者的實際幫助,僅限于在明確說明其自身局限性之后所能提供的有限幫助。當鑒定人以絕對確定的措辭來表述意見時,非但無助于事實認定,反而極易產生誤導。這樣的意見通過掩蓋自身的不確定性,暗示事實認定者無需考慮任何與鑒定意見相悖的其他證據,從而規避應有的綜合審查,導致“以鑒代審”。

      在愛因斯坦與玻爾關于量子力學的世紀論戰中,愛因斯坦用“上帝不會擲骰子”表達了他對量子力學概率性本質的質疑,強調物理規律應是確定性的。面對這位偉大對手的理論詰難,玻爾幽默地回應道:“規定上帝怎樣行動不是我們的工作?!边@場爭論最終以玻爾的幾次完美反駁而結束,成功捍衛了量子力學的有效性。面對科學領域已然揭示的不確定性特征,司法裁判實無必要固守機械決定論的思維窠臼,而應積極探索與“擲骰子”科學共存的制度智慧,建構刑民統一、更為包容的科學證據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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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華法學》2026年第1期目錄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更加科學有效地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

      江必新(5)

      【專論】

      2.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共性問題

      張明楷(26)

      3.也論洗錢罪的保護法益

      王彥強(45)

      4.涉企犯罪偵查公私合作的權利侵蝕風險與程序規制

      史蔚(63)

      5.不確定性鑒定意見審查的困境與出路

      何寧(81)

      6.論地方性法規的國家立法屬性

      ——兼論地方立法的地域效力范圍

      江輝(99)

      7.論破產管理人之雙務合同解除權下的共益債務

      李永軍(116)

      8.職務代理的權限構建與規范分合

      殷秋實(133)

      9.“鄰接權兜底保護”路徑之反思

      ——從古籍點校到人工智能生成內容

      蔣舸(152)

      【新利益法學專題】

      10.新聞報道中公共利益與人格利益保護的衡量

      施鴻鵬(170)

      11.實際股權人的排除強制執行

      ——一種基于新利益法學方法的分析

      王真真(188)

      12.證券市場自愿性公開承諾的民事責任

      ——以新利益法學為方法展開

      呂成龍(207)

      《清華法學》雜志于2007年1月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創辦。秉承清華大學“自強不息”“厚德載物”“行勝于言”之精神,《清華法學》以嚴謹、求實、自律為辦刊宗旨,以“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為座右銘。本刊創刊伊始即以學術質量與學術規范為刊物的生命,刊物出版幾期之后即深為學術界與實務界所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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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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