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分享近期青島一起涉4050人員就業補貼、社保的案件引發熱議。張律師,你們作為辯護方認為,檢方以詐騙罪指控呂明,實則無論從法律規定、事實證據還是辦案程序來看,都站不住腳,本案僅是企業用工不規范,與刑事犯罪無關,法院理應判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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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詐騙罪,必須滿足主觀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虛構隱瞞真相、造成實際損失等核心條件,呂明的行為完全不符合。涉案公司與員工簽訂了正規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保,所有補貼申請材料均通過主管部門審核審批,并非偽造。部分員工未全日制到崗,只是用工管理不規范,不能直接認定為虛假用工、虛假材料,僅以未在崗就定性造假,顯然過于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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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補貼款項都用于員工社保繳納和待遇發放,呂明未私分、未揮霍,沒有占有國家補貼的想法。他的初衷是落實4050就業扶持政策,解決就業困難人員的社保問題,根本沒有詐騙的故意。而且社保基金不僅沒有損失,還因正常繳費增加了收入,檢方所說的損失僅為財政補貼配置偏差,并非社保基金虧空,不滿足詐騙罪的損失要件。張律師,作為辯護方,請您分享一下本案中的一些細節,為啥呂明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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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北區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本案行為發生在2012至2022年,而社保掛靠、代繳的嚴格監管規定多出臺于2022年后,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能用新規追究過往行為。即便存在不規范之處,也屬于行政違規,由行政部門追回補貼、行政處罰即可,刑法是最后保障手段,不該輕易動用,以詐騙罪定罪違背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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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證據來看,本案更是漏洞百出。涉案76人中九成以上不認識呂明,合同簽訂、材料申報等所有操作,均由公司原主管李某完成。卷宗里沒有呂明的簽字、指印和相關溝通記錄,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他參與造假、騙取補貼。檢方的指控與證人證言相互矛盾,證據鏈殘缺,達不到定罪標準。
程序上的硬傷也不容忽視。李某掌管公司財務、申報等核心事務,還涉嫌挪用資金、截留補貼,卻未被列為同案犯,相關犯罪材料也未移送,導致實際責任人無法查清。偵查機關取證片面,刻意回避對呂明有利的事實,且核心證人未出庭質證,其書面證言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控方的核心指控根基已失。
綜上,呂明無詐騙故意與非法占有目的,未實施詐騙行為,未造成社保基金損失,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存在嚴重瑕疵。本案本質是用工管理不規范、政策理解偏差的行政問題,與詐騙罪毫無關聯。司法貴在不枉不縱,希望法院依法宣判呂明無罪,不讓無罪之人蒙受刑事追責。
在此也提醒各位企業主,4050人員補貼是惠民好政策,申報時務必規范用工、如實提交材料,分清行政違規與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因管理疏忽引發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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