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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嚴禁在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
種植高桿農作物等行為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河道、水庫管理,持續鞏固提升河湖庫“清槽行動”成果,保障河道行洪暢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河湖水域健康生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河湖保護和管理條例》以及《內蒙古自治區關于縱深推進河湖庫“清槽行動”的令》(內蒙古自治區河湖長令2026年第1號)等通知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對全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河道實行禁種線管控,現就嚴禁在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種植高桿農作物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種管控開啟時間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
二禁種范圍
本通告所指禁止范圍為經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已劃定“一線兩區”(指:禁種線、主河槽區、灘區)涉及我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河流河段(包括干流、支流)管理范圍以及水庫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庫區管理范圍。
(注:具體位置管理范圍界線可參照各鄉鎮河湖管理范圍劃定成果,或咨詢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及水利主管部門。)
三禁種管控內容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種植阻礙行洪的高桿農作物(如;玉米、葵花、高粱等農作物),對現有耕地予以逐步退耕退出。
(二)嚴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非法采砂、取土、修建圍堤、阻水渠道、種植阻礙行洪的農作物、林木等侵占河道水域岸線的行為活動。
(三)嚴禁向河道內及周邊區域傾倒垃圾固體廢棄物、或排畜禽養殖污染、生活污水、漂浮物等可能影響水體、水質、水環境污染、安全的問題。
(四)嚴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非法侵占、圍占、開墾河道、違規養殖或建設各類房屋等,嚴重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其它法律法規禁止的破壞河道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四法律依據與后果
(一)在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種植高桿作物,屬于圍墾河道、阻礙行洪的違法行為,直接影響到汛期洪水的順暢下泄,極易造成水位壅高、堤防漫溢,給防汛安全帶來嚴重隱患。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并可處以罰款。
(三)因違法違規種植高桿作物造成河岸塌方、水土流失、水質污染或引發其他水事糾紛的,種植者需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有關要求
當前,正值春耕備耕關鍵期,各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級河(湖)長要切實壓實工作責任,扎實開展普法宣傳與政策解讀工作,加大日常巡查管護力度,全面組織開展自查自糾,確保責任到戶、到人。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違反禁種管控要求,引發造成的一切損失及法律后果均由違法當事人自行承擔。
保護河湖生態環境安全,人人有責。全縣廣大人民群眾,要切實增強防洪安全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落實禁種管控要求,共同維護河湖健康生態環境,守牢防洪底線,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特此通告!
涼城縣河長制辦公室
2026年3月25日
來源 | 活力涼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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