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藍字關注及時接收通知
信息來源:寶興縣人民法院
一紙離婚判決之后
昔日夫妻因分割喪葬禮金等財產對簿公堂
如何在人情與法理間找到平衡?
寶興法院厘清法律性質
巧用風俗習慣定分止爭
讓特殊的金錢贈與回歸公平本質
既守護民風民俗,又彰顯司法溫度。
![]()
基本案情:
張某芳與李某原是夫妻(文中人名均為虛構),婚內育有一女。2025年4月,張某芳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分割婚內共同財產。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但駁回了張某芳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
后雙方就喪葬禮金、牦牛等財產分割無法協商一致,張某芳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分割相關款項。
![]()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的母親去世,其收取喪葬禮金共計11.2萬元,并非死者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而是親友在喪事操辦期間,依照當地風俗習慣向死者近親屬贈與的現金財物,本質是對近親屬的精神撫慰,兼具人情往來與民俗屬性,屬于特殊金錢贈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先是人情后是債”,收受喪葬禮金的近親屬,未來需承擔回贈返還的“人情債”,否則將面臨輿論與道德壓力。基于此,法院遵循“誰負有回贈義務,誰享有對應份額”的原則,判決李某退還張某芳親屬所贈喪葬禮金0.76萬元。
對于張某芳主張分割的牦牛等其他財產,因未舉證證明其屬于婚內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法官說法
喪葬禮金是發生在逝者離世后的特殊金錢贈與,既非遺產,也非夫妻共同財產,其核心屬性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承載著民風民俗與人情往來。
本案中,法院未簡單套用“共同財產”規則,而是結合“人情債”的現實邏輯,按照“誰收受、誰回贈”的原則分割喪葬禮金,既契合民間習俗,又符合民法公平原則,有效平衡了各方權利與負擔。
這種裁判思路既避免了機械司法,又傳遞了“育人向善”的價值導向,為同類案件處理提供了可借鑒的實踐樣本,讓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溫度,讓生者感受到公平正義,讓逝者得到慰藉,是育人向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
圖片由AI輔助生成
免責聲明:文章內容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公眾號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內容。文章只提供參考并不構成任何投資及應用建議。
點點在看,點點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