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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攝圖網
本文為《方圓》雜志原創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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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為加‘杠桿’能大賺一筆
沒想到盈利后連本金都要不回來!”
拿著厚厚一疊打印的
銀行轉賬記錄、合作協議復印件
股民陸硯東坐在派出所的報案室里
聲音帶著難以掩飾的懊悔與憤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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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份配資合同的“暴富夢”
陸硯東算是個老股民。2018年的夏天,股市行情起伏不定,不少股民都在尋找擴大收益的機會,陸硯東心里也漸漸活絡起來,打算找些配資渠道多掙點錢。這時,某股票交流群里的一條消息引起了他的注意。消息發布者自稱江敘安,聲稱“有正規配資門路,高杠桿、低利息,穩賺不賠”,還附帶了聯系方式。
陸硯東添加好友后,江敘安立刻發來一連串精心編輯的話術,從“1∶4高杠桿,小本金撬動大收益”到“專業風控團隊護航,資金安全有保障”,每一條都精準戳中了陸硯東想快速賺大錢的心理。為了打消陸硯東的顧慮,江敘安還主動向他發送自己的“公司名片”,地址標注為北京市順義區某地。江敘安說:“我們是正規公司運作,有固定辦公地點,你隨時可以過來考察。”江敘安的“熱情”與“專業”,讓急于找途徑的陸硯東徹底動了心。
幾天后,按照江敘安提供的地址,陸硯東驅車來到北京市順義區的一個高檔別墅區。推開別墅大門,屋內整潔有序,廳內擺放著精致的沙發和辦公桌,看起來確實像是一家正規的投資公司。江敘安向陸硯東詳細介紹了配資業務的運作模式,還不斷舉例說明“之前的客戶通過我們的配資,幾個月就翻了倍”。
另外,江敘安還向陸硯東介紹了公司一位非常“專業”的業務員姜蕓,說姜蕓負責具體的協議簽署和賬戶對接工作。隨后,姜蕓拿出一份準備好的合作協議書,逐字逐句向陸硯東講解條款。按照協議約定,陸硯東只需繳納一定金額的風險保證金,公司就會為其提供4倍杠桿的配資資金,并配備對應的證券交易賬戶供其炒股。
“比如,你交10萬元保證金,我們就給你一個存有40萬元原始資金的證券賬戶,賬戶由你全權操盤,盈利全部歸你,你只需要每月按照配資的數額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就行。”姜蕓指著協議上的條款說道。
協議中還明確約定了風險控制條款:公司會安排專人實時監控賬戶交易情況,一旦賬戶虧損金額超過陸硯東繳納風險保證金的50%,就會立即通知他補充保證金;如果陸硯東在規定時間內未補充保證金,公司有權直接操作證券賬戶進行強制平倉,平倉后的損失全部由陸硯東承擔。
所謂“強制平倉”,是金融交易中當投資者保證金賬戶收益低于維持持倉所需水平時,交易所或經紀商強制了結其持倉的風險控制機制。強制平倉是場外配資等杠桿交易中常見的風險控制手段。若未按時補繳保證金,配資方或資金提供方可以在無須投資者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操作賬戶賣出所有證券。
“你放心,我們風控團隊24小時盯著賬戶,絕不會讓你的損失超出可控范圍。”姜蕓的一番話讓陸硯東放下了戒心,當場就在協議上簽了字。
從2018年5月第一次簽署協議開始,到2020年10月,陸硯東先后與江敘安等人簽署了11份合作協議書,頻繁使用對方提供的證券賬戶進行配資炒股。在這兩年多的時間里,陸硯東始終小心翼翼地操作,偶爾有點小盈利,也能順利提現,這讓他對江敘安等人更加信任,投入的保證金也越來越多。但在這個過程中,兩人也鬧了點不愉快,江敘安多次提醒陸硯東及時平倉鎖定收益,但陸硯東抱有僥幸心理,未及時按提示操作,于是江敘安漸漸對他心生不滿,不想再履行合作協議。
配資賬戶由陸硯東指令,姜蕓操作。2020年12月,陸硯東經過仔細分析,加杠桿重倉買入了某只股票。讓他欣喜的是,買入后不久,股價持續上漲,他的賬戶盈利很快就突破了80萬元。看著賬戶里的盈利數字,陸硯東立刻聯系姜蕓,要求賣掉股票,提取利潤。然而,姜蕓接到電話后,先是以“股市收盤后統一清算”為由推托,讓他等待至第二天。可到了第二天,當陸硯東再次聯系姜蕓時,對方又說“系統出現故障,正在維修,暫時無法提現”。這就導致陸硯東無法取出自己的本金和利潤。
對方一拖再拖,多次討要無果后,陸硯東有些著急了。他開始上網查詢相關信息,還專門咨詢了律師。這才得知,2020年3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已明確將場外配資行為列為需要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核準的業務,未經核準擅自開展場外配資業務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為了確認這一點,陸硯東還特意查詢多個外地打擊場外配資非法經營行為的案例,對比后發現,江敘安、姜蕓等人的操作模式與案例中的非法配資行為完全一致。
陸硯東整理好所有證據,于2023年8月來到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某派出所報案。而陸硯東的遭遇并非個例,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有多人卷入了這個公司的場外配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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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團伙非法配資
發現這一情況后,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高度重視,立即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工作,很快就鎖定了江敘安、姜蕓、林曼芝3名犯罪嫌疑人。
這起非法配資案的運作模式十分清晰,江敘安、姜蕓、林曼芝3人分工明確,形成了一條“招攬客戶—對接金主—資金周轉—風險監控”的完整黑色產業鏈,每一個環節都經過了精心設計,目的就是規避監管、非法牟利。
江敘安是這起非法配資案的核心人物。江敘安成立了一家公司,叫北京拓洋投資有限公司,場外配資是該公司的主營業務。他把辦公地點設在女友林曼芝在順義區的一所別墅里,這里既是他和林曼芝的住所,也是他們開展非法配資業務的核心據點,而林曼芝則擔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他們的客戶來源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主動宣傳招攬,另一種是朋友介紹。他們主動宣傳的方式有很多種,包括發短信、朋友圈以及在線下人流密集的地方發放紙質宣傳材料等。
辦案過程中,公安機關查獲了涉案名片360張、宣傳冊28冊,這些名片和宣傳冊上都印著夸大其詞的配資宣傳語,以及林曼芝別墅的地址和聯系方式。
資金來源是非法配資業務的關鍵。江敘安對接了不少“金主”,多為其老鄉朋友。雙方口頭約定,“金主”提供配資資金和證券賬戶,每月收取配資金額1%的利息,剩下的利息差額則歸江敘安所有。
部分“金主”為了規避風險、擴大收益,存在出借證券賬戶的違法行為,比如周子白。2021年11月,周子白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江敘安。認識后不久,江敘安就向他借錢炒股。周子白將資金轉入自己或朋友的證券賬戶,并將資金和賬戶一起借給江敘安,不管江敘安賺錢還是賠錢,自己都照常收取利息。他每一到兩天就會查看一下借出的證券賬戶,擔心股票下跌導致賬戶虧損,跌破原有本金。通過出借賬戶和資金,周子白獲利40萬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江敘安等人還具有很強的反偵查意識。2020年證券法重新修訂實施后,江敘安深知場外配資已被明令禁止,為了規避法律風險,他特意將原來的“股票賬戶委托交易合作協議書”更名為“合作投資協議書”,但協議內容基本沒有變化,依然明確約定了配資比例、資金使用時間、利息、股票交易賬戶等核心信息。
在協議簽署環節,江敘安也耍了不少花樣。客戶和他們簽訂協議需要簽字確認,他就讓林曼芝、姜蕓去簽字。江敘安說:“林曼芝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讓她簽字比較合適,而有些客戶和姜蕓關系比較好,所以也會讓姜蕓幫忙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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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在賺差額,實際上卻是虧損的
經查,2018年至2023年,江敘安在未取得證券經營業務資質的情況下,以北京拓洋投資有限公司和個人名義招攬客戶,在客戶支付保證金后,聯系“金主”按照1∶4至1∶10不等的比例提供配資資金和證券賬戶,并對股票交易風險進行監控,向客戶收取配資金額約1.4%的月利息,其中約1%的利息支付給“金主”。2020年3月至2023年,江敘安向他人提供配資金額達3000余萬元。
2020年3月以后,姜蕓明知江敘安非法經營證券融資業務,仍根據江敘安的要求,與部分客戶簽訂了合作理財協議書,提供資金賬戶操作轉賬,對股票交易風險進行監控,并收取利息,涉及配資金額達360萬元。此外,姜蕓在未取得證券經營業務資質的情況下,還以個人名義向他人提供配資資金1000余萬元。
同期,林曼芝明知江敘安非法經營證券融資業務,仍根據江敘安的要求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提供自己的別墅作為辦公場所,提供個人銀行賬戶供他操作轉賬,出面與部分客戶簽訂證券合作投資協議等,涉及配資金額與江敘安所涉金額一致。
掌握了江敘安、姜蕓、林曼芝3人的非法經營證據后,專案組立即開展抓捕工作,3人陸續落網。
案件偵查終結后,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順義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24年5月7日,順義區檢察院對江敘安、姜蕓、林曼芝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
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江敘安、姜蕓、林曼芝3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認罪認罰。
江敘安在庭審中還供述,自己看似靠配資賺取利息差額有獲利空間,但實際整體經營下來是虧損的。核心原因是配資過程中曾多次出現股票跌停引發的“穿倉”(穿倉是交易中的風險狀況,指客戶賬戶收益為負值導致倒欠資金的現象)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僅投資者的保證金會全部虧空,還會導致“金主”的配資資金受損,而這部分損失需要他向“金主”賠償。
“算下來,我不僅沒靠配資賺到錢,而且因為賠償‘金主’損失倒貼了不少,整個生意就是個惡性循環。”他說。
法院審理后認為,融資融券屬于證券公司的專營業務,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江敘安、姜蕓、林曼芝3人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場外配資業務,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綜合考慮3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認罪認罰態度等因素,法院認定姜蕓、林曼芝系從犯,可依法從輕處罰。
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順義區法院作出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江敘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姜蕓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林曼芝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案件的判決成為檢察機關深化金融犯罪全鏈條治理的新起點。2025年8月,針對檢察機關移送的出借證券賬戶相關案件線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迅速核查處置,依據證券監管相關規定對涉案其他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同年10月,順義區檢察院檢察官與北京市檢察院相關領導、干警及金融街商會近50家會員單位代表,在北京市金融街舉行交流活動,共同探討金融犯罪懲治與風險防控問題。
“融資融券屬于證券公司專營業務,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辦案檢察官在接受《方圓》記者采訪時說,場外配資看似是能讓投資者快速盈利的“財富捷徑”,實則是放大股市風險的“定時炸彈”,不僅可能導致投資者血本無歸,參與各方還可能觸犯法律。
檢察官解釋說,從法律層面來看,配資公司的組織者、參與者未經批準開展場外配資業務,涉嫌非法經營罪,將面臨刑事處罰;為配資提供資金的“金主”,如果存在出借證券賬戶的行為,違反了證券監管相關規定,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而參與配資的投資者,若借用他人賬戶進行交易,同樣違反了賬戶實名制規定,也可能被處以罰款。此外,在配資過程中,投資者的資金安全根本無法得到保障,一旦配資公司卷款跑路,或者出現盈利后無法提現的情況,投資者的損失就很難追回。結合此案來看,江敘安等人就是利用了投資者“以小搏大”的投機心理,通過夸大宣傳、隱瞞風險的方式,誘騙投資者參與場外配資。而投資者在盈利后無法提現,就是因為他們的資金完全由配資公司控制,配資公司可以隨意操控資金流轉,有可能會通過各種方式侵占投資者的資金。多名報案人的經歷也證明,場外配資不僅不能讓投資者盈利,而且可能會讓他們陷入虧損的惡性循環,甚至血本無歸。
檢察官呼吁,廣大投資者一定要樹立正確的投資觀念,摒棄投機心理,自覺遠離場外配資等非法證券活動,不要輕信網絡上、社交群里流傳的“高杠桿”“穩賺不賠”等虛假配資宣傳。如果發現場外配資違法線索,要及時向公安機關、證券監管部門等有關單位舉報,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證券市場秩序。
(文中涉案公司、人員均為化名。本文有刪減,更多內容請關注《方圓》2月上期)
本文雜志原標題:《場外配資,暴富夢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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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黃莎 王麗設計丨劉巖
記者丨陳星嵐
通訊員丨鄭志浩 耿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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