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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翼·護航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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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式教育培訓消費,
一直是民生領域的矛盾高發點。
學到中途想放棄,
卻被合同里的高額違約金攔住去路?
消費者維權難、機構經營訴求難平衡,
這類糾紛如何妥善化解?
近日,淮海中路街道依托“三所聯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成功調解一起教育培訓合同退費糾紛,既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又兼顧市場主體合理經營訴求,同時化解雙方對立情緒,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報班學習遇瓶頸,退費協商陷僵局
市民A先生與某教育培訓機構簽訂了日語課程培訓協議,約定支付6780元學費,由機構提供130小時的日語教學服務,同時協議中明確:若A先生單方面解除培訓協議,機構僅退還未授課時對應學費的70%。
協議簽訂后,A先生完成了46小時課程學習,因學習效果未達預期,向機構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還剩余全部學費4380元。機構則以合同明確約定為由,僅同意按未授課時學費的70%退還,核算金額為3066元。
雙方就退費金額各執一詞,多次溝通非但沒有達成共識,反而激化了對立情緒,最終來到淮海中路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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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權責明底線,釋法明理破誤區
接到糾紛后,街道調委會立即指派經驗豐富的調解員,聯合律師介入調解,依托“三所聯動”機制形成專業解紛合力,針對雙方的認知偏差,逐一拆解法律問題、厘清權責邊界。
調解初期,涉事機構態度強硬,認為退費規則白紙黑字寫在合同里,且雙方簽字前已進行過確認,主張扣除30%學費是對自身經營損失的合理補償。對此,律師結合《民法典》指出:盡管機構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但對“自身經營損失”舉證不足;若約定的30%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依法可予以適當減少。調解員補充說明,針對剩余的84小時課程,機構尚未提供教學服務,且課程非一對一專屬教學,師資、場地等核心履約成本由全體學員共同分攤,不應由A先生單方承擔。專業精準的法律解讀,讓機構負責人明晰了違約金條款的法律效力,此前的強硬立場逐漸松動。
與此同時,調解員針對A先生的認知誤區開展情理疏導。針對A先生“學習效果不好就該全額退費”的主張,調解員耐心勸解:一方面,外語學習效果受個人接受能力、學習投入度等多重因素影響,不能將學習未達預期的責任全部歸咎于機構;另一方面,A先生提前單方解除合同,確實構成違約,應當對機構的合理損失承擔相應責任。此外,律師也嚴肅指出,A先生此前溝通過程中出現的粗暴言語、辱罵性表述,已經涉嫌違法,維權應當有理有據有節,切不可采取過激方式。一番入情入理的勸說,讓A先生認識到自身不當之處,主動表示愿意作出讓步,承擔合理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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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諒互讓達和解,以案普法成效顯
在雙方端正認知、消除對立情緒后,調解員順勢引導雙方就退費金額展開協商,結合剩余課時、機構實際損失、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提出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調解方案。
最終,在調解員、律師與派出所民警的共同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書面調解協議:機構一次性向A先生退還剩余學費3800元,A先生承諾不再就此事發布針對該機構的負面言論。一場“劍拔弩張”的消費糾紛就此圓滿化解。
更值得一提的是,經過本次調解,A先生不僅解決了眼前的退費難題,更學到了消費者維權的相關法律知識。事后,A先生參照本次調解的法律依據,自行與另一家培訓機構協商解決了其他課程的退費問題,實現了從“被動接受普法”到“主動用法維權”的轉變,個案調解的效果得到了延伸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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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調解紛顯優勢,以法賦能強根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教育培訓領域預付式消費糾紛,也是基層人民調解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相較于訴訟程序,人民調解以更低的成本、更短的周期、更柔性的方式化解矛盾,既避免司法資源的非必要消耗,也最大限度修復糾紛雙方的關系。
本次調解中,“三所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專業合力:調解員以情理疏導化解對立情緒,律師以專業釋法守住法律底線,杜絕無原則調和、不搞“和稀泥”式調解,既守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引導消費者正視自身違約責任、規范維權方式,兼顧了市場主體的合理經營訴求,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來源:淮海中路街道
編輯:李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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