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被掛靠單位不得以出借資質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本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庫典型案例。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認為掛靠關系系發生在南通某某公司與宋某之間的內部關系,對外不具有約束力,因此南通某某公司作為合同主體對外仍應當承擔合同責任。值得關注!
裁判要旨
被掛靠人是對外從事法律行為的名義主體,其不僅是付款義務的承擔者,也是主張應得款項的權利主體。被掛靠人有義務積極追討合同項下的工程款,而不應以掛靠為由拒絕承擔義務。
案情簡介
一、2016年4月28日,南通某某公司及其分公司作為承包方,與作為發包方的丙公司簽訂了《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加蓋南通某某公司印章。合同約定,由南通某某公司承接酒店室內裝飾工程,該公司指派宋某為其駐工地代表并出具授權書委托宋某為其合法代理人。
二、2016年8月23日,上海某某公司作為承包方、南通某某公司作為發包方簽訂了《內部承包合同》,合同落款處加蓋了南通某某公司項目專用章,并有宋某簽字。
三、2019年7月24日,宋某曾向公安機關出具情況說明,認可掛靠南通某某公司簽訂施工協議以及私刻南通某某公司公章及項目專用章的事實,并稱上海某某公司知曉私刻上述印章事實。
四、各方進行結算后,尚欠上海某某公司部分工程款,上海某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南通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767,145.15元。
五、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滬0115民初2707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海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六、宣判后,上海某某公司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滬01民終1830號民事判決,認定掛靠關系是發生在南通某某公司與宋某之間的內部關系,南通某某公司作為合同主體對外仍應承擔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遂判決: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5民初27070號民事判決;南通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海某某公司工程款767,145.15元。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丙公司和南通某某公司簽訂了《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宋某是南通某某公司指派的駐工地代表及合法代理人,掛靠關系是發生在其與宋某之間的內部關系,對外并不具有約束力,南通某某公司作為合同主體對外仍應承擔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南通某某公司將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給上海某某公司施工,雖然南通某某公司主張該合同上加蓋的印章系宋某私刻,但工程系以南通某某公司名義承接,宋某持南通某某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也是南通某某公司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南通某某公司確認其與宋某之間系掛靠關系,即使其未參與工程的施工、管理,宋某也具有相應的代理權,其對外以南通某某公司名義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對南通某某公司具有約束力,應由南通某某公司承擔責任。《班組應付款協議》中關于南通某某公司如何付款僅是雙方對具體付款流程作出的約定,協議內容并不能體現各施工班組明確表示放棄向總包方南通某某公司主張工程款的權利。故南通某某公司應向上海某某公司支付相應工程款。
案件來源
上海某某公司訴南通某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830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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